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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地方的乡镇机构改革缘何能“游戏”国务院/杨涛

时间:2024-07-07 10:3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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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地方的乡镇机构改革缘何能“游戏”国务院

             杨涛


“从表面上看,乡镇机构是减少了,但精简的目标并没有达到,财政开支也并未减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组织研究室主任赵树凯表示,有些地方,改革没有任何真动作,基本上是文字游戏,精简工作都落实在给上级的汇报材料中。(《新京报》2月20日)
民间有一句俗话形象地反映一些乡镇欺下瞒上的做法,“一级一级骗,从乡骗到县,一直骗到国务院”。这句话用来形容某些地方进行的所谓乡镇机构改革,同样非常贴切。赵树凯的研究结果就表明,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财政开支,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个目标大打折扣,有的甚至南辕北辙。但是从他们给上级和中央的汇报材料来看,却是形势一片大好,汇报材料与现实情况是两重天,以至到中央的一些情况严重失真,给宏观决策带来巨大危害。某些地方就是这样用文字“游戏”了国务院。
乡镇的机构改革,是由中央定下总体思路,但具体方案则是由乡一级政府拿出,他们端盘子,如同一部电影的制作一样,他们是总策划;而县一级政府则是认可有关方案,定下盘子,是这部电影的导演;更上一级政府则是监督和审查方案的可行与合法,他们是批准电影上市的审查人;而乡镇辖区的群众,则是这部电影的观众,电影的好坏是由他们来品尝。
然而,某些县乡政府为何敢于在乡镇的机构改革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确,这里面包涵许多复杂的原因。如赵树凯所说,他们希望“社会稳定”,避免增加一支乡镇干部上访队伍;他们希望保留对口部门,以便能多争取上级的专项资金、项目;同时乡镇本身的扩张冲动强烈,编制约束力极其有限。因此,完全寄希望于县乡政府靠自觉来完成中央的机构改革意图,并不可行,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是必不可少。而这些文字游戏之所以能一直“游戏”到中央,跟县乡政府的上级政府的失职与纵容也是分不开的,他们与这些县乡政府离得近,能较快和较准确地获取信息,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负有监督中央机构改革意图贯彻的职责,他们不能不负责任地将这些虚假材料呈报上去。然而,事实上,也许是同样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也许是任务重、时间紧,他们也要体现自己的政绩,于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这些虚假材料原封不动地上报了。
电影审查人失职了,导致伪劣电影上市,这是第一道防线失守,但如果这部电影是要面对市场和观众的话,而不像某市委副书记的女儿作主角的电影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强行推销给观众的话,那么观众是二道牢固的防线,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观众可以用脚投票,让伪劣电影自动出局。可惜,作为乡镇的机构改革的观众??乡镇辖区的群众却没有这个权利,他们不能决定乡镇政府的预算,也无权决定乡镇的人员编制,甚至于他们对乡镇政府在机构改革中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控告、投诉的渠道都不通畅。换句话说,就是县乡政府出台的是一部政治电影片,他们不需要市场和观众来说话,这部片子是给中央的献礼,当然他们可以当着群众的面来弄虚作假了。
因此,对于制止“游戏”国务院这类事件的发生,我开出的第一个药方便是要强化民众权利的制约,要让县乡的人大来决定乡镇政府的预算、人员编制,必要时还应采取直接民主的方式,让乡镇辖区的群众投票决定;其次,是要严肃追究那些敢于弄虚作假的县乡政府负责人以及失职的上级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最后,中央对于乡镇的机构改革要加强调研,重新评估已进行的改革的实效,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再制定因地制宜的政策、措施,一步一个脚印积极稳妥地继续推进乡镇的机构改革。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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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附件2:

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农林牧渔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500以下

1000以下

仓储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房地产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2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金融企业
从业人员数

净资产总额


万元
500及以上

50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5000-50000以下
100以下

5000以下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万元
2000及以上

20000及以上
600-2000以下

2000-20000以下
600以下

2000以下

文体、娱乐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6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6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3000以下

信息传输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租赁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3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3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4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居民服务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200-8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200以下

1000以下

其他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说明:

  1.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2.其他企业是指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规划的制定)
市城雕委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雕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雕塑项目:
(一)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
(二)市城雕委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的城市雕塑项目;
(三)社会团体和群众倡议的城市雕塑项目。
第七条 (组织实施的分工)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国家级、市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以及市级机关所在地、车站、码头、机场、纪念场所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雕委办公室负责;
(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
(三)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建设资金的筹集)
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和区、县的专项拨款;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第九条 (设计人员、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要求)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制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市城雕委办公室审核颁发的《上海市城市雕塑制作许可证》。
第十条 (选址的确定)
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或者修订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雕塑规划,拟订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意向,并由市城雕委会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经评审确定后,方可由规划管理部门将该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雕塑项目选址,未经市城雕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的确定)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评审后确定: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雕委组织评审;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并向市城雕委备案。
第十二条 (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确定)
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规划许可)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制作城市雕塑前,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制作过程的要求)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的验收)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城市雕塑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城市雕塑的有关照片、图纸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并向市城雕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日常维护和保养)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
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迁移或者拆除)
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八条 (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城市雕塑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内部雕塑的建设管理)
本市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国家级、市级或者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