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公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冯兴吾

时间:2024-07-04 17:0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

冯兴吾 许家报

内容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任务。本文从和谐社会的内涵入手,指出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公证价值的内核相契合,进而提出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重点指出要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还要健全和完善公证制度,更高层次地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公证 和谐社会 法律 服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目前,各级党委、政府都在研究规划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各行各业都在探讨如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那么,作为国家公证机关,应如何服务和谐社会呢?本文从公证的性质、原则、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公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而且也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追求的和谐思想一脉相承。自古以来,中国民族就崇尚为政仁和、为人谦和、民风纯和、家庭和睦。“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国语•周语》中有“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论语•子路》中有“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说文解字》中则解释为“相应、谐调”。“和谐”,《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配合得适当和匀称”。和谐是一种气氛,和谐意味着秩序,和谐需要调节。
  从哲学上分析,“和谐社会”是“和谐哲学”的体现。事物之间有矛盾,也必须有斗争,可斗争是第二位的。斗争不是为了斗争而斗争。斗争是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和比较和谐社会。尤其是两大对立阶级基本消灭以后,各阶层的价值取向不同小异,完全可以做到“和而不同”。各种利益集团互惠、互利、互补、互动,更应当以“和谐哲学”为指导。
从经济学上分析,和谐社会需要各种行为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通过个体最优化达到社会最优化,通过局部最优化达到整体最优化,把各种形式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个人和组织(企业、市场、政府以及各种形式的中介组织)都是经济学中的行为主体。个人之间的和谐、组织之间的和谐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和谐构成了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当然,自然环境这个客观实在的物质也是一个行为主体。所以,和谐社会还包括个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组织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从社会学上分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包括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力,又包括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既包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又包括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而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公证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构建和谐社会是公证工作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契机,公证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研究、去思考,自觉地承担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光荣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胡锦涛指出,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正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徐显明指出,民主与法治、公正与正义是和谐社会两个基本要素,而其核心是法治。权利义务关系的和谐、公共权利与公民权利和谐、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力和谐、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和谐及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和谐的五种权利关系的和谐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公证的价值内核相契合
  ㈠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民主法治首先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意味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独立人格和民主权利,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和民主监督权,在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基础上,使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得到最广泛的调动,同时,这种民主要与法治相结合,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更多地服从于法治,做到法律高于人情、法治高于人治,从而使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实施。所以,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要依靠包括公证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
  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证的价值追求是公平与正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的主题。价值的属性要求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求,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又具有多种性,因此,公证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这是公证的外在价值,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正,这是公证的内在价值,突出公证程序的公正性;三是注意公证效益,这是公证的功利价值,强调公证的社会性。
  在我国社会变革的时期,加上“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的高度重合,使我国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显现多元化、多层面的格局。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就是要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正义与公证的价值追求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证机关责任重大、大有作为。公证机关要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活动,在司法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㈢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但是,诚信意识的淡薄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个人诚信度缺乏,而且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等都亟待建立。强调诚信友爱,就是要全社会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和睦相处。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副主席尼古拉斯曾用一名西班牙谚语描述了公证的作用,他说:“开一家公证处,等于关一家法院。”法院为什么关门?因为没有人来打官司了。一个充满活力而不失和谐的社会,不等于法院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多,也不等于诉讼程序越来越繁杂,而在于建设一个法制完善、公平与效率得以最佳组合的诚信友爱的社会。
  ㈣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当前,我国社会活力的释放还不够充分,应当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事业,使人们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公证机关要积极支持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要通过办理《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收养关系》、《婚前财产约定》等公证,实施法律援助,在全社会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㈤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组织机制问题。如在农村开展的村民自治制度下,如何充分发挥“自治”的作用?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安徽省公证员协会后,逐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中,如何发挥公证员协会等新型组织的作用?二是社会管理问题。如何适应新的变化,建立党委、政府、社会团体、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就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是社会秩序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矛盾?建立社会预警机制?总之要通过建设安定有序的社会,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
  “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建设和谐社会寄托了世人追求美好生活的理想。公证机关要进一步推进体制创新、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公证为民。要通过办理各类公证,调节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的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㈥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不可能建立在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基础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是要寻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结合点。这对于我国人均资源较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现实尤为重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呼唤人们特别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建立和完善绿色GDP核算体系。
  温家宝在美国哈佛大学演讲中说:“人多,不发达,这是中国的两大国情。中国有13亿人口,不管多么小的问题,只要乘以13亿,那就成为很大很大的问题;不管多么可观的财力、物力,只要除以13亿,那就成为很低很低的人均水平。”因此,要倍加爱护和保护自然、尊重客观规律。要运用包括公证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坚决禁止过度性放牧、掠夺性采矿、毁灭性砍伐等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建立和维护人与自然相对平衡的关系。
  三、法律是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运行的重要手段
  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激励动力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而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明确、最具体、最有力的手段是法律。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活动。
  ㈠激励动力机制
  激励动力机制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的,激励动力机制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就是民法,它保障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使得社会全体成员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
  公证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属实。合同项下标的物自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此,民事主体依靠法律、更准确地说依靠公证来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
  ㈡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机制主要是通过政治民主机制来实现。利益表现形式的主要法律形式应该是宪法。要创造条件,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其利益需求,引导利益主体在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利益冲突。
  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部门法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宪法,是我国宪法法律部门的基础性的法律文件。总之,宪法作为一法律部门,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有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主要有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居民、村民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公证机关通过办理居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公证,反映了居民、村民的利益要求,钝化了利益冲突;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审查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没有生活来源而是否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遗产份额,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通过公证的形式实现其利益。
  ㈢整合平衡机制
  整合平衡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整合平衡机制除依宪法作为根本之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行政法除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对社会公共生活管理,合法、合理地调节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利益矛盾。
  整合平衡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利益调整如果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由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改善引起的群体利益的改善,而且任何人的利益都没有受损,此时的社会将是平衡和谐的。“帕累托”改进的典型当属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承包制带来的农民利益的改变,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社会利益的提升。然而,经济快速发展通常带来的并不都是“帕累托”效应,更多的是一种非均衡发展。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艾伯特•赫西曼在其经济发展战略中深刻指出:“发展是一种不平衡的连锁演变过程”。
  ㈣利益救济机制
  利益救济机制主要通过司法保障机制来实现。利益救济机制主要法律形式除各类实体法外,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在法治社会,“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而是一种恩赐。从救济的公正性看,最佳的救济为司法救济。当社会的和谐关系受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其他人侵害时,利益救济机制应该即时启动并予以运行,司法机制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当挺身而出,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战,从而使失衡的社会关系得以修更,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
  如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的强制性在公证活动的体现。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仲裁、诉讼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上的损耗。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0年9月2日以粤人社发〔2010〕2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3个层级,资格名称对应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

  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的英文译称分别为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Industrial Designer和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设置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颁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条件,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核准评审结果,组织考试命题和考务实施,确定合格标准。

  

第二章 评 价



  第六条 助理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实务(初级)》两个科目,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中级)》两个科目,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并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取得相应资格。考试科目为《工业设计实务(高级)》。评审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办法进行。

  第八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工艺美术系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四)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2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取得由省人社厅印制、省人社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用印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手段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工业设计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了解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了解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指导初级资格人员和协助高级资格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国内外工业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设计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八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设计创意能力:产品使用功能与使用方式、产品外观形态与色彩、产品界面与交互的创意设计,产品结构与材料的综合运用;

  (二)设计表达能力:徒手绘制设计草图,以计算机及设计软件精确表现设计方案,以文字、图文或多媒体手段综合表达设计方案和设计概念;

  (三)设计研究能力:包括产品市场与用户研究、产品分析与设计定位研究、产品趋势与发展研究、产品人机工学研究;

  (四)设计管理能力:设计项目组织与管理,设计评价,文化、商业和工程知识的综合运用。

  第十九条 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职业能力,另行规定。

  

第四章 登 记



  第二十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建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在工业设计专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取得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且目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实务》,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长期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符合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参加广东省首届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称号的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来粤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87号 2008年10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特殊事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宿迁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标投标特殊事项,适用本规定。招标投标特殊事项包括建设情况特别紧急、迫切需要加快进度的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紧急事态下的政府采购等。
  第三条 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出台的当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及“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以及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第五条 紧急事态下政府采购项目是指抗洪抢险、救灾救济、突发公共事件项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它紧急采购事项等。
  第六条 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的认定,由招标人或采购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研究并签字同意后,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提前开标的,由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按相关程序操作。原则上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应不少于10天。
  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紧急事态下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紧急采购项目在相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外地供应商的,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厂房、企业自建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项目及2次以上公开招标失败项目可申请办理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类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类项目10万元以上应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特殊事项招标投标工作,应建立“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开标、评标场所、专家抽取,切实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特殊事项招标投标运行时效督查制度,对项目没有按时操作完毕的,实行超时报告和督办。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