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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偏低的成因及对策/左国新

时间:2024-07-23 13:3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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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偏低的成因及对策

左国新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既有办案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的制约,本文试对影响自侦案件质量的原因和应对的方法作一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 查办职务犯罪 质量 成因 对策

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要切实履行好这项职责,确保公正执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质量,保证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否则就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办案实践中,常常暴露出办案质量不高的现象,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不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本文试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体质量不高产生的原因和对策作一分析和探讨。
一、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侦破案件是侦查人员搜集固定证据,并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过程,办案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在实体方面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问题;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技巧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出现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素质不高的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所以说,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最重要的因素。
2、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存在误区以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缺位。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质量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办案人员本身不具备避免这些问题的业务素质,而是由于认识上出现了偏差。有些办案人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没有认识到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证人、涉案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查清犯罪事实、打击职务犯罪一样是自己的重要职责,反而认为作为检察干警,只要是为了查处犯罪,自己的那些“轻微”违法行为不能算作是问题,加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缺位,使得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常常出于赶进度、图方便、提速度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意或无意的简化、省略或变相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导致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
3、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业务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因此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也就自然成了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于是有些检察院便把“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标准之一,有的直接或变相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这样,无形中就给办案人员施加了压力,从而产生了“紧迫感”。在办案过程中,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这就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每年都有一批上一年查办的案件被撤案,就是因为这时候上级院对工作已经考核完毕,撤案不会影响考核结果。
4、地方行政干预,也是影响个案质量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部门领导与犯罪嫌疑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有的部门领导因怕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影响本单位年终考评从而影响其政绩,导致一些案件不同程度地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还有一些案件由于领导认识上的误区,也会影响到案件的查处。比如说渎职侵权犯罪由于主体特殊,有的部门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就认识不深刻,认为渎职侵权行为是为公的,不仅无过,而且有功,对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不配合,不理解,认为检察机关是小题大做,继而百般阻挠。
5、办案手段单一,方法落后,经费不足等客观因素的限制。目前大多数自侦案件的侦破还是依赖于对“口供”的突破,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时间只有12小时,在这种办案模式下,为运用侦查手段,如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很多案件在初查刚达到立案起点的情况下进行了立案,出现平常所说的“踩线案”, 如贪污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8000元等,对这类案件,如果案件没有新的突破,而且有一笔犯罪数额的证据不够扎实,一旦发生翻证,就会导致案件的流产,也只好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还有些案件涉案人员多、范围广,取证所需经费多,有些地方从经济角度考虑,往往不去取证,从而造成案件证据不足,结果也上不了法庭。
二、提高办案质量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和政绩观。坚持以检察业务为中心,把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办案力度与办案效果的关系,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坚持有案必办,有罪必究,不拔高,不降格,实事求是办案,依法办案,规范办案,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2、加强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现有的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的数量也相差较大,这些都不利于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大力优化侦查队伍的知识结构,充实侦查专家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侦查队伍。在选好备齐人员的基础上,还要对侦查队伍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的整体侦查水平。
3、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其本身应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十分必要。尽管检察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个别检察官或者因业务素质不高而导致办案质量不高,或者因思想品质低劣而违法违纪办案,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就必须构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形成规范、长效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使之成为一个与其他作为监督对象的业务部门相分离,相对超脱的监督检察工作机构。通过规章制度赋予其相应监督职权,独立按规定程序进行监督。
4、规范化的办案流程管理。规范化的办案流程管理,可以正确引导干警依法履行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失误。办案流程管理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初查、立案、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审批制度外,还强调对询问、讯问行为及调取证据各种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领导审批手续。在办案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常常忽略这些侦查行为的审批手续,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办案人员自己拿着法律文书直接实施侦查行为,有时甚至不拿法律文书就对证人进行询问或到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这种行为表现到卷宗上,就是有许多证据无合法来源。二是要加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及配套的监督举报制度、当事人评议制度、案件评查制度,有效的监督办案人员的工作和纪律作风,将其每一个办案行为都置于适时的、有效的监督之下,让其时刻感觉到自己处于被监督的状态,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侦查行为,及时纠正违法,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真正成为“铁案”。三是要加强制度制约。要建立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及违法或不文明办案行为惩戒机制。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对案件质量和办案人员进行同步监督制约,既可促进办案人员公正执法观的增强,又可减少和预防错案的发生。违法或不文明办案行为惩戒制是对具体侦查行为的监督,促进办案人员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5、改善工作考核机制,正确引导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当前,检察机关对自侦、公诉、侦查监督等部门的考核评比大多数仅仅简单的考核办案数、起诉率、不起诉率、撤案率,有罪判决率,没有对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考核。事实上,在司法活动中依法认定某个嫌疑人无罪,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因此,在考核内容上,在对“三率”进行考核时,将个案质量达不到优秀的案件排除在外,不予计分,这样必将有力促进办案人员及办案单位对个案质量的重视程度。要允许公、检、法三家对具体案件不同认识的存在,允许合理的差错率存在。这样,才能保证侦查部门解除后顾之忧,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从而使办案质量得到提高。
6、加强办案经费保障,提高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装备的科技含量。


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出售自产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 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四条 育林基金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机崐构具体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规格材、非规格材、等外材、杂木杆、大棍、小松原条、小农工具材、地方锯材和木制成品、半制成品、木片以及木炭、人造板、造纸、香菇、木耳等产品用木材等。
  第六条 育林基金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采伐林木,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征收;
  (二)集体林、联营林、股份合作林、私有林采伐林木,按木材销售收入的15%征收。
  第七条 林业生产单位将自己生产的木材,未经销售环节直接使用或者用于加工的,按照当地同材种木材的平均销售价,根据实际消耗木材数量和规定标准征收。
  第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路旁、河旁、村旁、宅旁自造自用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中幼林透光抚育所生产的原条、小杆免征育林基金。
  第九条 育林基金在木材初次销售时一次征收。对漏征育林基金的,应当补征。
  育林基金按月征收、按季上缴。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欠缴或者擅自减免、侵占、挪用、平调育林基金。
  第十条 下列资金收入统一纳入育林基金管理:
  (一)依法查处的滥砍盗伐和违章运输的木材、木制品的变价款及赔偿金;
  (二)育林基金有偿使用收回的本金和投资收益;
  (三)育林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四)应纳入育林基金收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育林基金根据征收来源分为国有林育林基金和乡村林育林基金,分别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有林育林基金,按征收总额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0%,上缴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15%,留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40%;
  (二)乡村林育林基金,按征收总额上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上缴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80%(其中包含返还给集体、联营、股份合作及私有林场的30%)。
  第十二条 育林基金主要用于营林造林的下列支出:
  (一)种子园、母树林经营等种苗繁育;
  (二)整地、种苗、植苗、补植、幼林抚育等更新造林;
  (三)森林抚育;
  (四)低产林改造;
  (五)封山育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管护;
  (六)修建营林道路、营林护林基础设施和购置营林护林设备;
  (七)造林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补助费;
  (八)营林科学技术推广、技术培训费用、林业宣传教育;
  (九)征收育林基金的管理费及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筹规划、保证重点、择优扶持、讲究效益的原则,分配使用育林基金。对用于发展商品林和林业资源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育林基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限期回收;对用于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而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生态公益林支出,可以实行无偿使用。
  第十四条 育林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纳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生产单位应当编制育林基金预决算。年初根据年度木材采伐计划、销售计划和营林生产计划,编制育林基金收入、支出预算,年终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编制育林基金决算。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的育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由税务主管机关批准不征营业税。
  育林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节余结转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林业生产单位留用或者返还的育林基金,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育林基金使用用途严格管理,并设立专户单独核算,不得用于非生产性项目。
  第十七条 征收育林基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征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的领用、发放、存根回收登记等工作。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弄虚作假、侵占、截留、挪用育林基金的责任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72年12月27日省革命委员会发布的《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1〕2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国家机关中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以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须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担任组长,办事机构设在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领导所辖区域内或者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检查和考评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注重社会实效.避免形式主义;明确划定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制定奖惩办法.对执法目标实行量化考核,接受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执法机关.每年1月20日前要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本年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汇集本执法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确定内部各处、科、室、所、队等执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和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目标、执法质量以及对执法人员廉政、勤政的各项要求。

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执法目标和执法质量情况的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各级执法机关要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考核大纲,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市法制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吉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持有《吉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证件管理。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被合并、撤销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交发证机关。

对野蛮执法、借执法之机刁难当事人,不按程序执法者,法制部门可以吊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各项规范执法工作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机关具体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案件收结案登记、调查取证、案件审批以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照《长春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必须经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罚款一万元以上;没收非法所得二万元以上;扣押没收财产二万元以上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执照及行政拘留合并执行超过三十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报送件包括处罚决定书及案件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法制部门要对实施处罚的主体、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执法程序、量罚轻重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要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考评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每个执法人员建立执法质量、量化指标考评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考评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评要同任用、待遇、奖惩相结合。

第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报告制度。每年12月20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全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每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半年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法制宣传工作制度。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工作计划,将行政相对人作为宣传工作重点,使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必须有书面规定.并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备案,接受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要进行清理,分解落实到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对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必须履行。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和不依法作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要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分解量化执法目标、落实执法职责到岗位的工作中,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挂钩。

第二十四条 每年市法制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要对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约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纳入机关岗位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经过考评确认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隶属关系对考评不合格的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部门负责人要向本级政府写出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