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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陈召利

时间:2024-07-19 21:2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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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

作者:陈召利 主页:www.law-god.com


最近接连处理多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笔者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房屋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广大房屋交易双方有所借鉴和启迪。
一、 房屋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
1.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般来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房屋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缺斤少两”。
2.逃避居间义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南京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12日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本市主城区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也一同实行。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如需贷款的要先将贷款资料提交银行初审,其他交易程序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将原来手工填写的(《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存量房交易类)改为从网上打印。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由经纪机构提供打印服务。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法提供上述打印服务,则不具备合法的房地产经纪资质。
在此,提醒广大房屋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自己的权利被非法侵害。
二、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如上所述,房地产经纪机构通常没有以居间人的身份协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对中介费用(即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而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语蔫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目前的实践操作,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和附件等8项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其次,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再次,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在此提醒购房者,房款的支付时间应当与房屋的交付步骤相协调,有效地控制风险,避免出现房款已经全部支付但售房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形,否则,一旦售房者违约,购房者将难以得到救济。笔者曾碰到房屋买卖双方约定总房价包括装修和附属设施,但是在房屋交付前买卖者较房款全部交付给售房者,待交房时发现房屋内的装修和附属设施被一洗而空,此时售房人早已“失踪”。
三、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买房或者购房的情形。但是,买卖双方常常对是否解约不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是否解约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较难认定。这样,房屋中介人员的证言就起到较大的决定性作用,但是房屋中介人员很难保持中立的状态,而且是否愿意作证也存在疑问。
在此,笔者建议,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确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3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推动县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市州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教育工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印发《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办好人民群众满意教育。

第三条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的内容为县(市、区)域内各类教育。

第四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采取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导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六条 领导与管理。

(一)实施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促进教育优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的责任,完善“以县为主”,乡、村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三)建立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的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教育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依法施教,依法行政。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

(五)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

(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七)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新的课程体系与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八)教育督导制度健全,评估结果得到有效运用。

(九)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七条 教育发展。

(一)教育结构合理,教育资源共享。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学校布局合理。加强中小学薄弱校改造。

(三)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乡、村学前1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办好公办幼儿园,落实办园经费和人员编制。

(四)初中年辍学率,市辖区的城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乡(镇)分别在1%和3%以下。

(五)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市辖区和县(市)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或接近健康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七)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95%以上。

(八)初中毕业生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农村不升学的毕业生都能够完成“绿色证书”教育。县(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逐年提高,达到全省县(市)平均水平。

(九)县(市)重点建好1所职业教育中心,进入省“百强校”行列。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积极推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收到明显效果。(十一)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9%以上。

第八条 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省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核定到校,管理规范。教师资源分布合理。

(二)完善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校长和教师聘任制度。

(三)师德建设效果明显,建立起完善的教师考核办法。

(四)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

(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完善,教师全员参加各层次培训落实到位。

第九条 经费投入与管理。

(一)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按照省规定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逐步增长。

(二)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全额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建立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制度。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新增农业税用于教育部分,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育。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增长。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与标准,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建立起有效的教育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保证无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发生。

(六)建立对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设立对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第十条 办学条件。

(一)及时消除中小学校危房。

(二)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小学: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5.5平方米和4.3平方米;初中: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6.8平方米和6.0平方米;普通高中达到6.8平方米;职业学校达到16平方米。

(三)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室和卫生室建室率达到100%,标准达到省规定要求。

(四)中小学校音体美器材、常规实验仪器、卫生器材和图书配备达到省(部)规定标准。

(五)按规划全面推进现代远程教育,达到省规定要求。

(六)每个乡(镇)有1所较高标准的劳动实践场所,中小学有劳动实践场地。

第三章 督导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中第二章的要求,每年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分别报市州政府及其督导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第十二条 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评结果,参照本实施办法,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州政府根据辖区内县(市、区)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以5年为一个周期,提出本市州所辖县(市、区)分期分批接受省综合性督导评估的计划。县(市、区)接受省督导评估的计划如需变动,经市州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市州申报的计划,从2006年开始,按计划、分年度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

第十五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根据县(市、区)自评和市州督导检查的结果,视情况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开展重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及时向被督导的县(市、区)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县(市、区)政府要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报告整改情况。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教育工作档案,做到相关资料翔实规范,统计数据客观准确。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省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市州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要抄送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每个周期结束后,根据督导评估结果,遴选一定数量的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由省政府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