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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时间:2024-05-16 10:4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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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号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世界汉语教学的发展和中国语言文化的传播,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设立“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
第二条 “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授予在汉语教学、汉学研究及中国语言文化传播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
第三条 “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每三年评选颁发一次,由教育部颁发或委托中国驻外外交机构等颁发。
第四条 获奖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汉语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在汉语和汉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
(三)在传播中国语言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在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语言文化的组织、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作用。
第五条 国内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大专院校和著名专家、从事中国语言文化研究的单位和著名专家、从事对外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机构、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均可以推荐候选人。
第六条 本奖设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并提出入选者名单,报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对获奖者予以以下奖励:
(一)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章;
(二)邀请获奖者来华出席颁奖仪式和进行短期学术访问,或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术研究,费用由教育部专项基金提供。
第八条 评奖和颁奖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检察机关理应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急先锋

杨涛


造纸厂将污水排入青衣江,乐山市25万人喝不到干净水。对此,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别涛处长今天对记者说,国家有必要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明确赋予检察院以环境民事公诉权,并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使检察院能够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中国青年报》1月12日)
在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权,显得很有必要并且急迫,但这种公益诉权,不仅仅是指别涛处长所说的环境民事公诉权,应当包涵两种诉权。
首先是环境民事公诉权,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这是因为,一是民事诉讼强调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许多环境污染事件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一般的公民、法人不具备原告的资格;二是在一些案件中,即使一般公民有诉权,但是由于其面对的一些污染企业财大气粗,常会因为自己势单力薄而不能、不敢起诉;三是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而且往往又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以沱江案为例,环保部门给污染事故的祸首、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出了罚款100万元,虽然这已经是环保部门针对企业单个环境污染行为开出的最高单项罚单,但相对于该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可谓九牛一毛。而赋予检察环境民事公诉权,一方面可以克服单个公民不敢、不能起诉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能克服环境行政部门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的不足,借助民事诉讼的手段,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给予受害人充足的赔偿,也让污染企业付出更多的代价和接受更多的制裁。
其次,是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环境行政部门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环境行政部门由于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有时对一些重大的环境破坏或污染事件不处罚或处罚畸轻,而普通公民和法人也存在没有诉讼资格或不敢、不能诉讼的问题。因而,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一方面是督促环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能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国外,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权成为一种惯例。在法国,检察机关以“代表社会”的名义,可以以“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参加各类公益诉讼;德国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可代表联邦或地方独立提起或参加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等多项法律均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相应的环境侵权诉讼,或者支持主管机关和私人提出的请求。
事实上,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也在逐步摸索着进行环境公益诉讼。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检察机关就对范某非法炼油污染环境提起了民事诉讼,同年,四川省阆中市检察机关群发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这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摸索暂时还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摸索上更是一片空白,这些问题都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推行,使得对环境保护不够有力。
因此,我们吁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利用刑事、行政、民事等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一切力量来保护环境,让乐山市25万人喝不到干净水这样的恶性事件不再上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银行卡业务公平竞争联合发展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银行卡业务公平竞争联合发展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了促进各银行卡发卡银行公平竞争,实现银行卡业务联合发展,方便持卡人,提高银行卡的使用效率和行业效益,现就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发行联名卡或者为合作发卡提供结算服务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在同各类非银行机构发行联名卡或者为合作发卡提供结算服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联名机构或合作机构提供卡片和机具等相关投资(为特约单位安装POS机除外);不得违反《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降低结算手续费标准。
二、商业银行在同各类非银行机构联名发卡或者为合作机构发卡提供结算服务时,安装的POS机及读卡器,不得具有排他性,即必须可同时使用其他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卡,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单位组织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开办。
三、各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发行联名卡或者为合作发卡提供结算服务,必须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