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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4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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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市容委、建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

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6〕4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八日







岳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督,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12月底,各被考核单位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1)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的;

(2)辖区内或本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辖区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包括主要责任属外地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安全生产工作被考核为先进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上报其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

[抚政发15号文发布]
[1998-0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以下简称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产权出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权出售,是指企业产权主体根据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按规定的交易规则,在指定的交易市场,以价值形态或实物形态对企业财产权有偿转让的一种市场经济行为。

第三条 企业产权出售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产权出售方式

第四条 企业产权出售可以采取:整体出售、分割出售、分期付款出售、零字出售、补贴出售、先租后售、重组出售、破产出售,以及出售经营权、使用权等。

第五条 企业产权出售主要通过契约形式或公开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内外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购买我市企业产权。

第三章 企业产权出售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产权出售程序如下:

(一)经企业充分酝酿,内外沟通,形成企业产权出售意向;

(二)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运营机构申请立项,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评估,清理被出售企业的债权、债务,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

(三)由企业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归口部门;

(四),由归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五)将论证结果形成意见报国资委或授权单位审批;

(六)国有资产部门按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由市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一条龙服务,每周一次,统一办理各类手续。

第八条 企业产权出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状况;

(三)企业产权出售方式;

(四)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九条 企业产权出售达成协议后,由产权交易市场签署《企业产权出售确认书》,并组织成交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售企业(车间、分厂)概况;

(二)出售企业产权的价格;

(三)付款方式;

(四)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五)原企业(车间、分厂)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六)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买卖双方商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企业产权出售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可列财政支出退给企业,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也可委托市信托公司将其款贷给企业,并给按规定利率的50%计息和不超过3年还款期的优惠。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即收即退(贷)的方法从速办理。

第五章 职工安置

第十一条 企业出售,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被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社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被出售企业职工由出售方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被出售企业职工自愿辞职,解除原有身份,可采取工龄买断等办法加以解决。有条件发给安置费的,其安置费标准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职工安置费= 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K

——————————— *职工本人工龄

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龄

其中:K为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1小于等于K小于等于3(1--3是倍数关系)



第十二条 出售企业,要优先安置退休人员。如有能力的出售企业可以上年度企业全部离退休费用为标准(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向社会保险总公司一次性缴纳三年的安置费用,社会保险总公司可负责对其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出售企业如能在一次性缴纳安置费的基础上,按照每名离退休人员1.5万元的标准,另行向社会保险总公司一交性缴纳基本医疗和冬季取暖费用的,社会保险总公司可参照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冬季取暖费管理办法,负责对这两项费用实行社会化管理。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必须补缴。

第十三条 出售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托管,并按《抚顺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分流下岗职工实施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发[1997]35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出售企业各种应收款项发生的呆、坏账,凡符合“两则”规定的予以剔除;也可以按转制时应收账款余额的10%提取呆、坏账准备金,从资产中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产权购买者一次性付清企业全部价款的,按出售价格优惠30%;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集体或经营者集团购买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有优先购买权。对成交价款额较大,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购买者在取得符合约定条件的担保前提下,经市国资办同意,可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

第十六条 企业出售后,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处置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继续实行租赁方式,交纳土地税费。如土地随资产一并出让,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其土地资产按评估地价的100%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七条 承债式购买企业,购买者偿还被收购企业的债务,五年内可直接进入企业成本。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出售经清产核资后,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核销的流动资产,均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统一安排处理;呆、坏账核销和盘亏、潜亏、资产报废认定,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出售过程中进行资产变现时,对资产评估认定净资产为“零”或者为负数的企业,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政府给予所得税返还原则不超过五年的优惠政策。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25%的增量部分予以照顾。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零字出售,必须承担出售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以优先出售给企业全体职工或大部分职工,如出售给自然人,应缴纳相当于企业有效资产30%的资金或资产做为保证金交市国资办,获得企业的产权(如数额较大可在2--3年内分期分批交齐)。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中界定为国有资产没有出售的部分(包括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等),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营运机构统一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产权出售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按抚委发[1997]23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出售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市其它政策有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其补充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