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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4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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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年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年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报备。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2008年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预计2008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等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9年1月31日。

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8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六、 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最迟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专项说明。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并在年度报告摘要7.4.2之后按照附件1的格式增设一节“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披露前述内容。

八、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九、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的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参照附件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作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十一、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规定,参照附件3——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十三、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各一份;

2、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及审议此专项说明的决议(如适用);

4、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

5、监事会决议,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6、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8、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

9、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0、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11、公司年度报告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

12、本次年度报告相关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及XBRL实例文档(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0”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1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之前将上述文件提交至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年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当将年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同时在披露以后的一周内采取合适方式将审计报告原件送达本所;对于确实需要派专人送达的公司,应当同时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年报需要披露的相关文件。

十五、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六、本所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及时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更正后的年报全文。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万元)
2008年发生的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的总金额(万元)
2008年度已清欠情况

2008年

1月1日
2008年

12月31日
报告期清欠总额 (万元)
清欠方式
清欠金额(万元)
清欠时间(月份)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情况的具体说明;2008年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导致新增资金占用的责任人;截止2008年末,未能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应说明相关原因、已采取的清欠措施和责任追究方案。





附件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述

说明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公司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情况、该部门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2008年公司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及成效,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2、重点控制活动

列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控制结构及持股比例图表,对照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具体要求,逐项(如适用)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

3、重点控制活动中的问题及整改计划

(1)说明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控制活动中还存在的缺陷、问题和异常事项以及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的影响,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

(2)针对中国证监会处罚、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所作公开谴责所涉及的重点控制活动中的内控问题,说明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目前状况及整改计划和措施;

(3)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该鉴证意见所涉及的内控重大缺陷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做出专项说明。



附件3: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述

简要说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说明公司为保证社会责任履行所进行的制度建设、组织安排等情况以及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思路、规划等。说明2008年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及成效、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被有关部门奖励及获得荣誉称号等情况。

2、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对照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具体要求,分别就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进行具体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应重点就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规范性、网络投票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等。

(2)职工权益保护。应明确说明在用工制度上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规定和标准。未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的应如实说明。说明公司在员工利益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以及员工福利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改进情况。

(3)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说明公司反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如在反商业贿赂中查出问题应如实说明。说明公司在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如实说明。

(4)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及技术开发、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降低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进行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并与国家标准、行业水平、以往指标等进行比较,用具体数字指标说明目前状况以及改进的效果。如存在未达标情况应如实说明。出现重大环保事故的、被环保部门处罚或被列入重点污染企业名单的应如实说明原因、目前状况及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影响。

(5)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在灾害救援、捐赠、灾后重建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并说明有关捐赠是否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

(1)结合上述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出现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以及被环保、劳动等部门处罚等问题,说明解决进展情况。

(2)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以及对公司经营及持续发展的影响,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



附件4:应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名单



000001
深发展A
000527
美的电器
000792
盐湖钾肥

000002
万 科A
000528
柳 工
000793
华闻传媒

000006
深振业A
000532
力合股份
000800
一汽轿车

000009
中国宝安
000538
云南白药
000807
云铝股份

000012
南 玻A
000539
粤电力A
000822
山东海化

000024
招商地产
000541
佛山照明
000825
太钢不锈

000027
深圳能源
000562
宏源证券
000831
关铝股份

000031
中粮地产
000568
泸州老窖
000839
中信国安

000039
中集集团
000581
威孚高科
000858
五 粮 液

000046
泛海建设
000612
焦作万方
000869
张 裕A

000060
中金岭南
000623
吉林敖东
000876
新 希 望

000061
农 产 品
000625
长安汽车
000878
云南铜业

000063
中兴通讯
000629
攀钢钢钒
000895
双汇发展

000069
华侨城A
000630
铜陵有色
000897
津滨发展

000088
盐 田 港
000651
格力电器
000898
鞍钢股份

000089
深圳机场
000652
泰达股份
000900
现代投资

000100
TCL 集团
000655
金岭矿业
000912
泸 天 化

000157
中联重科
000667
名流置业
000917
电广传媒

000301
东方市场
000680
山推股份
000930
丰原生化

000338
潍柴动力
000686
东北证券
000932
华菱钢铁

000400
许继电气
000690
宝新能源
000933
神火股份

000401
冀东水泥
000707
双环科技
000937
金牛能源

000402
金 融 街
000709
唐钢股份
000952
广济药业

000422
湖北宜化
000717
韶钢松山
000959
首钢股份

000423
东阿阿胶
000728
国元证券
000960
锡业股份

000425
徐工科技
000729
燕京啤酒
000962
东方钽业

000488
晨鸣纸业
000758
中色股份
000968
煤 气 化

000503
海虹控股
000768
西飞国际
000969
安泰科技

000511
银基发展
000778
新兴铸管
000983
西山煤电

000520
长航凤凰
000783
长江证券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9日)

深工商市字〔2005〕1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7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1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1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可在各工商分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红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消费品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印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印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部办[2005]528号  2005年1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9月29日第十三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形式等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信息产业管理工作中扎实推行政务公开,现结合我部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部在推行政务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中央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不健全;政务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形式需进一步丰富;网站建设还不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意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我部的政务公开。

  二、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如实公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我部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信息产业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相一致。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我部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信息产业管理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形式

  推行政务公开,涉及到信息产业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我们要从讲政治、识大局的高度充分重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今年内要有阶段性成果,相关配套工作切实落到实处,逐步建立政务公开工作体系。


  随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逐步完善,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信息产业相关政策、总体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等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我部的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同时,要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以主动公开为主,以依申请公开为补充。

  采取主动公开形式,要考虑到我部监管和服务对象信息化水平普遍较高的特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网站为主要的公开渠道。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此外,要积极稳妥地探索,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通过适当引入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我部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采取依申请公开形式,要制定相应的申请、告知程序,要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

  当前,在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未制定完成的情况下,我部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行制定《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指导和规范我部的政务公开工作,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予以调整和完善,形成正式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要对政务公开的原则、政务公开及不公开的范围、政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评议、监督、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司局的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五、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为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部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落实我部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奚国华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厅刘利华主任、监察局徐宽恩局长任副组长,机关相关司局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办公厅刘红旗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鉴于政务公开工作与我部政府网站、政务应用系统等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密切相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时承担部机关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指导、协调、落实部内的信息化相关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二)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化,加强政务公开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网站、面向社会的政务应用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是我部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要花大力气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方便快捷的渠道。加强我部政府网站建设,有效整合各司局主办的专业网站,成为统一的信息发布、政务办理门户网站。对于必要的内网、外网、信息安全和政务应用系统建设,要积极在立项上给予支持;网络、应用系统和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要争取列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要根据国办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建设、资金需求等配套发展规划以及分步实施计划,并将其纳入到我部“十一五”建设总体规划中来。

  (三)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推行政务公开,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认真听取企业、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同时,要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把政务公开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