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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5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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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府字[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级以下人员的调动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减工作人员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有效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保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序流动,杜绝无计划增人增资、瞒报漏报减少人员和套取财政经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财政供养负担,根据《公务员法》、《景德镇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景德镇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调动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执行核编进人的规定,严格控编进入,防止超编进人。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

(四)坚持部门内部调剂、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增长。

(五)坚持在本级内调动人员,严格控制县(市、区)人员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六)坚持严把逆向调动关,严格控制企业人员调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企业或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机关单位。

二、人员调动管理的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调任人员除外)。

(二)机关单位,是指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

(三)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人员调动工作程序

(一)为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对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男40岁,女30岁以下),用人单位需要且专业对口、有编制空缺的,经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查、市长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拟调入市直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对违规录用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准调入。

(三)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市编办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数内报批。

(四)申请逆向调入市直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确实因工作需要的,按一定的程序办理:申请调入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编制范围内,由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申请调入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申请调入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局初审后经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五)市直同类别单位之间人员平行调动的,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六)市直单位人员顺向调动的,由市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顺向调动指:机关单位调到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到企业单位。

(七)同类性质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平行调动,经市编办审核编制,报市人事局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四、其他

(一)拟调动人员的部门、单位在办理人员调动前应到市编办核准编制手续。凡人员调动不符合本办法的,各部门、单位不得办理调配、编制和工资等方面的审批手续。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维护人员调动和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对违反本办法的,要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5〕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乌海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
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社会氛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
对公民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奖励。 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应当开通和公
布举报电话,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的举报;农牧业部门负责受理种植养殖领域初级农畜产品的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举报;工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卫生部门负责受理食品卫生,主要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举报;商务部门负责受理畜禽定点屠宰的举报。民委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 
第五条 举报实行首办制。各部门认真填写举报受理登记表,如举报问题不
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在3日内将举报受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交给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
第六条 举报要求实名举报。可采用电话、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等多
种形式。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
第七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
(五)实际罚款执行额1000元以上的。 
第八条 对举报人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本制度要求
的,可以给予奖励。 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
(二)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已停止销售的食品; 
(四)销售过期的食品; 
(五)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
(六)生产销售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
(七)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点外屠宰行为; 
(八)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水产品; 
(九)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
(十)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九条 具体办理举报案件的部门,根据办案结果,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
,按照举报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以及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以实际罚款执行额的5-10%的标准算出奖励金; 奖励金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基金中申请支付;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别重大案件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
第十条 承办举报案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
工作需要外,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信息,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十一条 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基金。市财政部门将奖励基金列入财政预
算,实行专款专用。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91号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处(局):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协调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日行为规则
  1.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各处(局)长对所属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处(局)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保持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每日提前15分钟到达,打扫室内卫生,整理物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逢节假日前应自觉组织卫生清扫;办公室内不乱堆杂物,办公桌上物品放置整齐;每月25号为办公室、研究室卫生检查日。
  3.保持端庄整洁的仪表仪容。平时应注意个人着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区内不得吸游烟,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4.坚持礼貌待客的文明习惯。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接待基层来办人员,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
  5.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活动,因公外出应坚持请销假制度;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并主动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位置;严格执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办事办文时限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6.切实加强公共财物的管理。非专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办公室、研究室的公用车辆,因公需派遣和使用公车的,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统一派车,并确保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做好节能防火和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脑和各种电器的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二、公文处理规则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传文、办文、发文四个方面。由文电处归口负责,相关处室密切配合,力求规范准确、快捷高效。
  1.收文登记流程:收文处理一般要经过签收、拆封、登记、拟办、批办、分发、传阅、承办、催办和批复10个程序。收文分发应坚持“三主”优先原则。即:单位主要领导优先,主管领导优先,主管业务部门优先。
  2.文件传阅流程:①传阅文件坚持按序传阅和要件急件专送的原则进行,其他领导实行网上传阅。②每日上午、下午对文件各收拆一次,即行登记、填写传阅单,对重要内容应用铅笔标注后,送领导传阅。③文件传阅登记簿由文电处保管,办理文件传阅的同志要经常提醒领导及时阅示文件,以免延误时间和耽误工作。④绝密文件专人送阅,即时阅看即时收回;机密、秘密文件当日阅看当日收回。当日不能处理完毕的,应按照《保密规定》收回妥善保管。⑤文件阅看批示应使用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对领导批办的文件,文电处要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落实对口部门抓紧办理,落实到位。⑥文件传阅的一般顺序是: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助理及调研员;各处处长。
  3.办理公文流程:①文电处对所辖市(区),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示工作等方面的公文要做到当天收文、当天登记、当天流转办理。②文电处将公文送至有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公文的内容和要求,迅速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时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③业务处室转呈分管副主任或副秘书长审核,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④主任或分管秘书长审阅,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⑤呈分管副市长、市长签批,公文处理一般应在规定的有效工作日内完成。⑥对传真电报和急需办理的文电,根据领导的批示和要求,急事急办,马上办理,对于需上报的文电,由文电处扎口上报。
  4.发文办理流程:①凡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转发、印发的各种文件、函电,均必须向有关领导请示或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草拟文稿。②由各经办部门负责起草的专业文稿,先由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如涉及其他部门的,需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呈有关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各业务处室起草的文稿,应严格按照公文规范格式要求进行审改,并由处长或副处长核稿签字后,报分管副主任、副秘书长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复核把关后呈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③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应由副市长或市长审签,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审签,必要时可呈市领导圈阅。④文电处根据文件的种类,对文件进行编号、登记,注明交件日期、校对人、发送范围、印发份数及其他注意事项等要素后,交文印室打印初稿。⑤按照文件校对的要求对文件初稿进行认真细致的校对,校对工作由文电处负责,校核无误后付印。领导讲话、会议纪要、政务内参、会议通知、出国审批件、传真电报等文件均由相关处校核。⑥文电处对印好的文件进行最后的校核,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用印。⑦根据发文范围分发文件,相关职能处室协助配合。印发文件自领导审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⑧文电处按文件的种类和保存期限的要求,将文件底稿和正式文件归档保存。
  三、会务工作规则
  市政府各种会务工作由秘书处归口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1.每次会议确定一个主题,并由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或相关处室拟定会议方案,经领导签批认定后,按照方案由承办单位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
  2.会务方案要具体可操作。一般应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及出席领导、会议出席对象、会务分工及承办单位、会议要求等内容。
  3.会议通知由承办单位草拟,经办公室相关处审核,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印发。出席会议对象超过15个部门以上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由文电处负责寄发各与会单位;不超过15个部门的一般以电话形式通知,由各相关处室负责;对全市性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除书面通知外,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进行电话跟踪落实,确保与会人员准时列席会议。
  4.会议材料由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准备,领导讲话和会议发放的材料均须经领导审核后才能付印。
  5.会场的各项准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安排,主要包括会标的悬挂、主席台的布置、席卡的摆放、会议的签到、材料的发放、音响灯光的调节、与会人员进出的引导和其它保障事项。
  6.每次会议结束后,应对会场进行检查清理,对会务情况进行简要的小结,并将会议的有关材料移交文电处建档保存。
  四、事务工作规则
  1.各处根据本处室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在办理各项事务过程中,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协调运转。
  2.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断提高依法办事和履行职能的水平。
  3.办理事务应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搞好工作谋划,把握工作的关节点,努力提高办理质量。
  4.涉及几个处(局)共同办理的事务,由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明确牵头处室,其他相关处室密切协作,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5.办理事务要善始善终,坚持杜绝虎头蛇尾和敷衍了事的现象发生,每项事务的办理结束时,应进行简要的小结回顾,总结经验,以利提高。
  6.对一些重点、难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要严格按照领导指示精神进行办理,做好跟踪督查工作,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7.基层单位来办公室、研究室办理事务时,本着为基层单位提供便利的要求,能办的事立即办,不能办的事要对基层同志说明原因,对因手续不完备而不能办理的,要详细讲清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8.严格落实办事时限制,各种事务性工作必须在上级和领导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五、请示报告规则
  1.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应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在办文、办会、办事中严格落实工作请示和情况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回音。
  2.请示和报告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一级对一级负责。正常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工作。
  3.请示按照一事一请示的要求,可采取口头请示或书面请示的方式,重大事项必须采用书面请示,经领导批示后,按批示要求抓好落实。
  4.每项工作任务完成时,必须向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可采取个别情况汇报或会议汇报的形式进行,重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完成质量。
  5.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以便领导及时掌握情况、把握全局。
  6.特殊情况下,因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照领导的意图进行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听候领导新的指示。
  六、请假销假规则
  1.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事休假必须履行报告或请假手续,返回或休假完毕后应向准假人销假。
  2.按级请假,逐级报批。科员、副主任科员、副处长和主任科员向处长请假,处长向分管副主任或主任请假,副主任因公外出须向主任报告,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因公外出须向秘书长报告。
  3.准假权限:处长一次准假不超过一天,副主任一次准假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数的,须由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批准。
  4.工作人员休公休假,须提前一周时间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办理好工作交接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待工作任务完成后继续休假,时间顺延。
  5.因病或因事请假的。休病假须出示病假证明,无证明而休假的作为旷工。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公休假。因病住院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电话告知,由组织人事处代表办公室进行一次慰问。因事请假的,事假超过7天以上的,超过天数从当年的公休假中扣除,超过公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其它法定假期按规定执行。休假、事假和病假均须填写请假条,并交组织人事处留存。
  6.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同样须履行请假手续。活动考勤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7.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履行请假、销假制度的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