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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09:2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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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9日,人事部

为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保障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
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
(四)出境或出国定居;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六、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有关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七、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事宜,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办发 【 2008 】 8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通化市市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通化市市区建设领域实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通化市市区建筑领域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通化市市区内所有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第三条 建筑企业在开工前将该工程合同价款的5%存入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银行的专门帐户(开户行:通化市工商银行贸源支行;户名:通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帐号:080602082900094734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有关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封存、扣缴。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建筑企业工程竣工或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偿付。
第六条 建筑企业中标后,由市建设部门通知该企业到指定专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否则,企业发生拖欠现象由市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由市建设部门督促企业办理补存手续。
第七条 建筑企业未办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筑企业工程竣工或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出具“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证明”,市建设部门凭“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证明”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银行凭“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证明”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给企业,并根据企业自愿,也可作为第二年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建筑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在确保预存到位和无拖欠、克扣情况下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因此而出现的拖欠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十条 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市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否则,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批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企业不能按时发工资,由此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由市建设部门责令项目暂停施工,并追查建设单位的责任;对因建筑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务分包负责人及农民工工资,致使劳务分包负责人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追究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同时,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建设部门暂停该企业的投标资格,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给予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留到位,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评定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4]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成果评定工作,强化科技成果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鼓励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使科技成果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四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的结论,应作为成果奖励、推广应用、申报技术出口项目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和指导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六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内的科技成果;地方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或获得区一等奖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申请市科技成果评定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有新发现、新认识;
  (二)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整体技术性能指标在疆内同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新技术方面有重大发展和创新,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推广应用前景;
  (四)对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组织评定: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指自然科学纯理论性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及重复研究项目。
  (三)国家法律、法规或自治区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成果。
            第三章 评定组织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为市科技成果的评定组织部门。其职责为:
  (一)编制年度科技成果评定计划,并确定授权或委托评定的成果以及主持评定单位;
  (二)监督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审查市科技成果评定意见;
  (三)主持市重大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
  (四)签发《科技成果评定证书》;
  五)向主管市领导和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市重大科技成果评定情况。第十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地方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定;
  (二)驻市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由本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定。其中,对完成的环境、生态、社会公益性研究开发成果视具体情况可采取联合组织评定方式;
  (三)其它科技成果可由市科技局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委托有关专业部门或科技、学术、技术中介机构主持评定。
  第十一条 主持评定单位的职责:
  (一)受理科技成果评定的申请和审查;
  (二)推荐同行专家组成科技成果评定专家组;
  (三)主持成果评定。
  (四)负责《科技成果评定证书》的审核或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定分为会议评定、检测评定和函审评定三种形式,三种评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会议评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演示或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采用会议评定形式。根据被评定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7至11名同行专家组成评定专家组。评定专家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评定单位或主持评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评定专家。评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能生效,不同意见应在评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二)检测评定: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评定目的的科技成果,采用检测评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难于对被评定的科技成果做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应组成评定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函审评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勘查、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采用函审评定形式。采用函审评定时应聘请5至9位专家组成函审评定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定专家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评定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修养和职业道德,办事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第十四条 评定及勘验专家在主持评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组织评定单位确定,并吸收财务、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进行科技成果评定时,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定专家组。授权主持评定时,被授权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十五条 专家在评定工作中应对被评定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形成的评定意见负责。同时,负有保守成果技术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组织评定单位、主持评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专家独立进行评定工作。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自每年10月初起至次年6月底止,成果材料上交的最后截止日期为次年4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须按下列要求申请评定:
  (一)完成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科技计划内项目需要评定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申请评定;国家级项目的三级专题和省部级项目的二级课题先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后,再分别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鉴定。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向其组织评定单位申请评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评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评定。
  (三)属于多学科、跨行业,整体技术性能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向国家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九条 存在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评定单位或授权主持评定单位不得受理评定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评定科技成果时,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必须完整,所有材料、文件必须正规打印、装订,符合市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时必须说明来源。
  科技成果评定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一)《新疆克拉玛依市科技项目开题报告及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开题报告》);
  (二)《科技成果评定证书》初稿
  (三)技术(研究)报告(包括立项的背景、国内外同行业技术发展状况、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创新性、总体性能指标与疆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规模与工作量、经济效益分析、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等);
  (四)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五)设计与工艺图表;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索材料、查新报告等;
  (七)用户出具的使用情况评价报告;
  (八)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获得的各种奖励证明(复印件);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论著及在各种学术刊物上已发表的论文(原件或复印件);
  (十一)新产品类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还须提交:
  1.产品质量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2.国家、自治区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开展试验、测试的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测试、试验报告;
  3、产品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
  (十二)信息技术类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还须提交:
  1.用户需求说明书;
  2.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
  3.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4.测试报告;
  5.用户使用手册;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评定的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评定申请表,向市科技局或授权主持评定单位提交申请;
  (二)申请评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评定日期前30天内,将科技成果评定申请表及全套技术文档一式两份报送市科技局或授权主持评定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组织评定单位或授权主持评定单位接到评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对申报成果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15天内给申请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一)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评定范围内;
  2.科技成果评定申请表和填写的《科技成果评定证书》(初稿)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各种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二)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开题报告》或科技协作合同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技术性文件和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定步骤。
  (一)会议评定步骤。
  1.会前准备。
  (1)成果完成单位接到市科技局下达的评定计划后,应按确定的会议时间,提前15天将全套修改后的评定资料按要求报送主持评定单位,由市科技局或主持评定单位,于会前10日内将评定会议形式、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通知成果完成单位。主持评定单位应在评定会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送达参加评定的专家。
  (2)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测试的,勘验、测试组专家必须在评定会召开前完成勘验、测试工作,并写出《勘测报告》。
  (3)主持评定单位或评定专家组主任委员应在会前指定一名主评委员起草评定意见初稿。
  2.会议议程。
  (1)组织评定单位或主持评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评定会议开始,通过评定专家组人员名单。
  (2)在评定专家组主任委员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勘测报告、现场应用情况报告。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委派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做成果汇报和答辩。
  (3)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多媒体演示。
  (4)专家进行质疑、答辩。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5)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评定专家组独立进行评议,组织评定单位和主持评定单位可派1至2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评定的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意见。
  评定专家组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开题报告》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成熟程度、技术水平、科学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6)评定意见形成后,评定专家组主任委员及委员应分别在评定意见原稿、科技成果评价表和《科技成果评定证书》中签字;不同意评定意见的委员有权签署不同意见。
  经评定专家组评议未通过的科技成果,评定专家组应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由组织评定单位通知成果完成单位。
  组织评定单位或主持评定单位发现评定意见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评定专家组指出,责成评定专家组改正。
  (7)评定意见形成后,由评定专家组主任委员代表评定专家组向成果完成单位宣读评定意见。
  3.颁发《科技成果评定证书》。
  (1)通过评定的成果,由主持评定单位负责督促成果完成单位在评定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科技成果评定证书》,经主持评定单位审查后,与评定意见原始稿一并送市科技局审核,并统一编号。
  (2)经审定的《科技成果评定证书》正式印制六份,分别送组织评定单位和主持评定单位加盖公章,同时,市科技局在《科技成果评定证书》封面加盖“克拉玛依市科技成果评定专用章”。
  (3)成果完成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成果评定的全部资料整理装订2份,及时交市科技局统一归档,同时,提交《科技成果评定证书》1份。
  (二)检测评定步骤。
  1.由市科技局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下达“委托书”;委托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的,市科技局应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2.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市科技局审查,并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科技成果评定证书》中的评定意见。
  (三)函审评定步骤。
  1.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将《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技术资料等送函审专家审阅。各函审专家应在15日内将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科技成果评定证书》初稿寄回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将各函审专家填写的函审表邮寄给函审组正、副组长,由正、副组长在15日内写出综合评定意见,签字后寄回市科技局。
  3.评定意见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填写在《科技成果评定证书》的“评定意见”栏中。
  第二十四条 评定结论根据专家评审组等的评分情况和评定意见,分为通过评定、通过验收、不通过评定三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评定:
  (一)未完成《开题报告》规定任务的85%;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评定资料文件等不完整,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擅自修改《开题报告》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科研、新技术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者、组织者、技术创新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七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或在投产、应用及推广实施过程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六章 评定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在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成果的评定作废,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成果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在排序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评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定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主持评定单位人员出现类似现象,除严肃处理当事人责任外,取消该单位的主持评定资格。
  第三十条 评定专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密,收受贿赂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今后承担评定委员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评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被评定成果关键技术的,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评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或主持评定单位发给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