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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8:18: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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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8]5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襄樊市鼓励发展总部性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经济转型,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发展总部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襄樊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性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总部或核心营运机构设在襄樊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等,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亦可认定为总部性企业。

第三条经认定的总部性企业,包括本市原有企业、新办企业和市外引进企业(不含政策性国有企业、自然垄断性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第四条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总部性企业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

市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商务、科技、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本市认定的总部性企业,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1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名牌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

(三)在本市境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2个以上,且税收在我市汇总交纳的企业;

(四)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五)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及以上企业;

(六)上市公司;

(七)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八)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九)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机构。

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企业和成长性好、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总部性企业,应当向市发改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总部设在襄樊的企业须提交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4、其它资料。

(二)在襄樊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的资料:

1、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生产性公司的证明资料;

2、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总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5、分支机构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6、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应证明资料;

7、其它资料。

第七条市发改委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

第八条经认定的新引进市外迁入襄樊的总部性企业年本级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从其在我市纳税(不包括其原有在樊企业的纳税部分)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满后,按本地总部性企业执行鼓励政策。

第九条经认定投资新办的总部性企业,无论其投资来源于市内或市外,均可比照新引进市外总部性企业享受本规定第八条优惠政策。

第十条经认定的本市现有总部性企业,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超过市区平均增幅15%以上的,按其缴纳本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额的30%给予奖励。

对该类总部性企业的认定和奖励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八、第九或第十条奖励条件的总部性企业,在对企业实行奖励的同时,按同口径对其在襄樊总部法定代表人给予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新引进市外总部性企业迁入襄樊可享受以下购、建或租房补贴:

(一)购买和自建办公、商务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购买或自建办公、商务用房所产生的本市本级税收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年本级税收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本级税收收入的2%享受3年的办公、商务用房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入驻本市的总部性企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科技项目,可以申请使用市科技三项经费。

第十四条行使投资管理的总部性企业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总部性企业的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就合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支持总部性企业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为其所投资和授权管理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及出口产品。

鼓励总部性企业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第十七条总部性企业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总部性企业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实属于本市紧缺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优先申报高级职称,积极向省高级评委会推荐;

(二)解决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三)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第十九条总部性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便利:

(一)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1至5年居留签证或多次出入境签注;

(二)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居留签证或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二十条对引进市外总部性企业的引资人按照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新引进具有较大影响的总部性企业,除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外,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各项鼓励政策中涉及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摊。

第二十三条上述鼓励政策,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年度予以兑现。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总部性企业认定和鼓励政策的落实工作,襄阳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鼓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八仙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八仙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建立天津八仙山、内蒙古科尔沁和广东丹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予发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抓紧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精干的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统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把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眼科现状调查及报送防盲治盲工作管理机构信息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眼科现状调查及报送防盲治盲工作管理机构信息的通知

卫医综便函[2007]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2000年和2003年,我司先后两次对全国医疗机构眼科人员和设备情况进行了调查,为制定《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推动防盲治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为充分利用“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以下简称“视中”)项目形成的工作基础,完善防盲治盲数据库建设,掌握各地防盲治盲资源情况,加强防盲治盲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眼科现状调查和防盲治盲工作管理机构信息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形式为函调,调查对象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眼科(五官科)、眼科专科医院(五官科医院)、眼病防治所(以下简称“眼科机构”)和省级防盲治盲工作管理机构。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政处将《眼科机构现状调查表》和《眼科设备情况调查表》(附件1)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一个调查对象,由各调查对象指派专人与本单位眼科负责人共同组织填写,经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上报。《防盲治盲工作管理机构调查提纲》(附件2)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政处填写完成。

二、报表要求

2007年12月20日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区的《眼科机构现状调查表》、《眼科设备情况调查表》和《防盲治盲工作管理机构调查提纲》寄交“视中”卫生部项目办公室数据库项目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航空路13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邮编:430030,收件人:张文斌。),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我司电子邮箱yzs@moh.gov.cn

三、其他事项

(一)调查表格电子版可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

(二)根据各省(区、市)的任务量和完成工作情况,按每份表格20元标准补助工作经费。我司将在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政处上报材料并经审核合格后,及时划拨经费。



附件:1.《眼科机构现状调查表》(表一)和《眼科设备情况调查表》(表二)

2.《防盲治盲工作管理机构调查提纲》







联系人:1.卫生部“视中”项目办公室

匡绍华,电话:010-68792966,传真:010-68792513。

2.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张文斌,电话:027-83691667,传真:027-83692996。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眼科机构现状调查表(表一)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电子邮址: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1.眼科基本情况

1.1单位全称


1.2机构类型
1.县以上综合医院 2.县级医院 3.眼科专科医院4.眼病防治所5.其他(请注明)

1.3科室
1.眼科 2.五官科


2.2006年眼科医疗工作情况

2.1 门诊人次数


2.2 急诊人次数


2.3 入院人次数


2.4 出院人次数


2.5 床位数

2.6床位使用率(%)


3.眼科卫生技术人员数及分布

3.1眼科医师总人数


其中: 主任医师人数


副主任医师人数


主治医师人数


住院医师人数


3.2五官科兼职眼科医师总人数


3.3能独立完成白内障手术医师数


其中:能够独立完成超声乳化手术医师数


3.4眼科护理人员总人数


其中: 主任护师人数


副主任护师人数


主管护师人数


护师人数


护士人数


3.5眼科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其中: 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初级技术职称人数


3.6眼科医师年龄分布
25岁以下
25~34岁
35~44岁
45~54岁
55~60岁







4.2006年眼科手术情况统计

4.1 眼科手术例数(不包括近视眼激光手术)


4.2 白内障手术例数


其中: 超声乳化+人工晶状体植入手术例数


6.已开展的常规项目(请用“√”选项)

检查类:

6.1 前房角镜


6.2 三面镜


6.3 眼压测量


6.4 眼底荧光造影


6.5视野


6.6 Hess氏屏


6.7 检影及验光


6.8 ERG


6.9 VEP


6.10 眼科A,B超声检查


6.11 UBM


6.12 OCT


6.13 角膜地形图


6.14 角膜曲率


6.16 间接检眼镜检查


6.15 眼科病理检查








治疗类: 2006年开展例数

6.13 外眼手术


眼睑内翻手术


眼睑外翻手术


斜视矫正术


泪囊摘除术


泪囊鼻腔吻合术


6.14 眼表手术


翼状胬肉手术


羊膜移植术


角膜缘干细胞移植


睑球粘连分离


角膜移植


眼表肿瘤切除


6.15 白内障手术


白内障针吸术


白内障囊内及囊外摘除术


白内障囊外摘除术+人工晶状体植入术


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6.16抗青光眼手术


周边虹膜切除术


小梁切除术


激光虹膜周边切除


非穿透性小梁切除


6.17视网膜脱离复位术


巩膜外垫压


玻璃体切割术


6.18 眼球摘出术


6.19 眶内容剜除术


6.20 准分子激光治疗屈光不正


6.21 眼外伤手术


角巩膜裂伤修复


外伤性白内障


球内异物取出术


6.22 弱视训练


6.23 低视力康复


6.24 眼眶手术















眼科设备情况调查表(表二)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品名
规格型号
国产或者进口
数量

(台)
单价

(万元)
设备运转情况
正在使用数量

(台、件)
年度检查

(治疗)

人次数





裂隙灯显微镜








直接检眼镜








间接检眼镜








眼压计








视觉生理检测仪








角膜地形图仪








角膜曲率仪








眼科A/B超








视野计








眼底照相机








同视机








试镜箱








冷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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