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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5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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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8]17号

科技城管委会,市重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能效公示制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依据《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及科学城办事处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以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包括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学校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示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985年1月1日后竣工的建筑物;单幢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公示,是指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方式,获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情况,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四条 能效公示应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确保公示的信息具有公信效力。

第五条 绵阳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活动的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其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能效公示活动。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根据本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及审计结果,结合年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能效公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公示计划的所有方、使用方和管理方应配合市建设局和审计机构的工作,协助完成审计、公示工作。

第七条 能效公示的对象包括:

(一)根据能耗统计及能源审计结果,公示每种类型单位面积能耗排名靠前的大型公共建筑,公示的栋数根据当年的能效公示计划确定;

(二)公示能源利用效率较高,能起到标杆示范作用的建筑能耗:

(三)公示按照能效公示计划应该进行公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公示原则上一年分别公示一个市级、县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

第八条 能效公示的信息应来自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和具备资格的能源审计机构所出具的建筑能源审计报告。公示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一)依据统计数据公示的,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成使用年代等基本信息和年度总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能耗指标;

(二)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公示的,除包括(一)款信息外,还应有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信息;

(三)获得以上(一)、(二)款信息的渠道,包括能耗统计单位、能源审计机构名称等。

第九条 能效公示前,市建设局应对拟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公示信息客观、准确、公正,并应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各公示对象对涉及其重要工作和商业秘密、不宜公示的指标,可以向市建设局申报免除公示,由市建设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免除公示。

第十条 能效公示的承载媒体包括政府工作简报、绵阳市建设网、新闻媒体。

第十一条 能效公示的时间为每年12月底。公示周期为每年一次,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能效公示内容有异议者,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询。质询由市建设局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质询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建设局核证后,在公示媒体上进行3个工作日的更正。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公示内容差错以及公示程序不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人字(1999)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直属体育院校: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联合下发的《关于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将免试招收部分退役优秀运动员进入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体育专业学习,为使这一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试条件
符合普通高校体检和政审要求,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年龄在30周岁以下,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同意可免试进入六所直属体育院校学习:
(一)曾获得奥运会项目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三名;
(二)曾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
(三)曾获得亚运会、亚洲杯赛、亚洲锦标赛前六名;
(四)曾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前八名;
(五)曾获得球类、田径项目运动健将称号,武术项目取得武英级称号和其它项目国际健将称号。
二、推荐录取办法
符合免试条件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省区市体委审核推荐,体育院校提出预录人选,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各体育院校发录取通知。
三、程序与要求
(一)符合免试条件的退役运动员根据各院校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的计划分配(附后),结合本人实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区市体委人事部门审核。
(二)各省区市体委人事部门根据退役优秀运动员的申请和运动员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认真审核运动员成绩、文化程度、政治表现等基本条件,填写《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复印件)一并寄送有关体育院校预审。
(三)各体育院校根据运动员的条件和专业情况提出录取意见,并于7月31日前将《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运动员所在地招办备案。
(四)各体育院校根据审批意见统一将录取通知书寄送有关省区市体委人事部门。
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上大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运动员的关心,各省区市体委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推荐审核工作,按照规定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各体育院校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择优录取。严禁谎报运动成绩,弄虚作假,对于在录取工作中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公章)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公章)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农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永林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自两个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各级政府
做了大量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工作,在全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保证粮食连续增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省实施两个条例工作开展的还不够平衡,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和单位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比较混乱,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侵害了农民
群众的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维持全省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大种子市场清理整顿力度,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发放、审验和管理工作,坚持审批条件,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证照权限和范围;要建立健全种子发证备案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种子。对于无证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种子、扰乱市场价格、贩卖未经审定的品种、经销假劣种子牟取暴利以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诱导农民上当受骗等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必须责令赔偿;对重大违法案件,要
予以曝光,依法公开处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种子执法检查和市场整顿工作。今冬明春,应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种子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部分地区种子集散地市场经营秩序混乱问题,必须进行重点治理,使全省尽快建立起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
二、加快种子基础建设,提高种子质量和良种繁育能力。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必须加大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引进、繁殖和推广的力度,不断推出高产、优质,熟期适中,适合我省种植的玉米、大豆、小麦、水稻等新品种,尽快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栽培新技术的指导和推广工作,切实解决部分地方存在的越区引种和越区种植问题;要重视发挥国有种子经营单位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办好国有种子公司和良(原)种场,搞好种子专业村和南繁基地建设,积极支持组建种子产业集团。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要按照国家“种子工程”的总体部署,做好资金配套和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要利用多种渠道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增强种子加工能力,提高种子质量和供种水平。
三、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解决种子工作的困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两个条例规定,妥善解决种子收购资金贷款问题;要按照要求减免国有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确保减免指标落实到位和优先收购种子;要按照规定落实种肥挂钩的优惠政策,积极搞好种肥余缺
调剂,保证种子生产用肥的需要;要继续实行种子分级贮备制度,尽快建立种子贮备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省政府应对基金的建立作出具体规定。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扶持农业科研、农业院校等有关育种单位积极选育、引进、繁殖和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重奖

四、切实加强种子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种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种子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建立领导干部责任制。同时,要加大两个条例的宣传和实施力度,教育和引导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敢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做斗争。
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部门要尽快完成种子经营与管理机构分设工作,加强种子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公正,文明办案。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要及时、认真地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农业行政部门要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种子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执法办案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逐步改善办案条件。
会议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监督,认真搞好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本决议,为推动全省农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19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