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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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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当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形势下,各地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统筹规划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确保职业教育规模、质量、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2010年,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初中毕业生的数量,按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制订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继续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确保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达到830万人,实现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数量按可比口径增长5%的工作目标,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局面,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就业创业、改善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保障。东部地区和中心城市,要充分利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面向中西部地区,开展合作办学,招收进城农民工随住子女,继续稳定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占高中阶段教育的职普比例不合理的地区,要切实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低,初中毕业生存量大的地区,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高中阶段招生的增量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使教育规模、结构更加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青年、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纳入招生范围,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加大工作力度,构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新机制

各地要把完成教育部下达的《2010年度分省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列入目标管理,确定工作方针、任务、措施和办法,统一部署。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形成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招生工作良好局面,确保完成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每年要公布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学校名单。要高度重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严格依据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对近年来招生数量增长过快,办学条件紧张的学校,应控制其招生规模,确保学校稳定和学生安全;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学校招生;对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必须严格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力的学校,要从紧安排或控制招生规模,情况严重的要停止招生。要严格控制不具有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举办中职学历教育班(点)。要切实加强对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招收初中毕业生接受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规范招生、规范办学,有序发展。

各地要切实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通过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增强培养能力。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加大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方式加强建设,推动集团化、规模化、连锁化办学,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稳定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中等职业学校不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不得并入或改办成其他类型学校的政策规定。

三、加强区域统筹,继续扩大面向农村和西部地区招生规模

各地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大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为缩小职业教育区域差距,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做出贡献。要强化东西部对口支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推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合作,建立更加广泛的校际合作关系。要坚持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和区域职业教育资源,从计划制订、招生录取、学校和学生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交流、经费扶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生实习就业等方面开展共建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东西部联合招生规模。要逐步建立国家和地方、东部和西部经费合理承担机制。城市和东部地区要为来本地就读的西部农村学生解决生活费资助和免学费的配套资金,并为学生实习就业提供帮助。东部招收对口支援地区中职学生所需经费要纳入政府对口支援经费。西部地区要积极组织生源,努力为到东部地区就读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教育部将加大组织推动力度,采取建立合作办学工作评估机制等措施,推动东西部合作办学工作。

合作办学的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年度招生计划的安排等情况确定招生规模。要坚持教产合作,校企合作,积极扩大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招生规模,努力办好涉农专业,调减或停止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同时,要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增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所需专门人才的定向招生数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办学模式和机制,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东西部合作、城乡联合办学。

2010年,要进一步加大中央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办好内地西藏中职班和内地新疆中职班。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政策

各地要完善经费保障工作机制,要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助学管理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紧把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落实到学生和学校,充分发挥免学费政策对进一步办好涉农专业、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推动作用。

各地要鼓励、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筹措资金,扩大免学费覆盖面,继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使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覆盖更多的中职学生。

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清查的通知》(财教〔2009〕373号)要求,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助学金发放、监督和管理的责任。确保国家规定的资助标准不降低、资助范围不缩小,保证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的新生学籍管理和电子注册制度,严格按照招生录取审批后的新生名册建立学生学籍,保证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健全招生工作激励机制

建立全国职业教育招生年度报告制度。自2010年起,从7月份至11月份,各省(区、市)对落实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进展的情况,每月报告一次。每年招生结束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东西部合作办学、优化教育结构、资助和免学费等情况报告我部。我部将对各省(区、市)招生情况进行通报,并将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资金,特别是1000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等项目与招生情况挂钩,对招生措施得力,任务完成好的省(区、市)和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倾斜。

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和统计截止时间,原则上为11月10日。

六、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和免学费政策。要努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事业。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大力宣传,推出一批职业教育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三农”的办学典型及毕业生典型事例。各地要对近年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七、严肃招生纪律,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各地要切实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倾向,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学校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要进一步规范招生机构和招生行为,未经招生资格审查和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进行乱招生、乱收费;未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采取虚假宣传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入学体检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的宣传落实工作。自2010年起,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与此同时,取消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教职〔1991〕9号)中“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条款。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今年招生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资委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出售、兼并、合并、关闭和破产等,涉及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独资公司,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三)国有企业改革为国有控股企业,不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经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或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城市规划部门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成交地价超过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以及备案评估地价的75%,可以由省财政补偿给原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或者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省政府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国有企业将以协议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经城市规划部门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原企业以协议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地价超过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以及备案评估地价减去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25%-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原已使用年数在原用途下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差额部分,可以由省财政返回给原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或者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原企业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作价形成的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本金冲销,省政府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备案评估地价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成交地价超过备案评估地价的增值部分以及备案评估地价的75%,可由省财政返回给原企业作为职工安置费或者增加原企业国有资本金(股本金)。
第六条 关闭、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收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所得收入减去土地开发成本、出让业务费用后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优先用于该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于收回后不能及时出让变现的,由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收购储备,所得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协议出让土地时,按协议出让地价的25%核定出让金。
第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全部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支付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改革成本。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方案由企业或直接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根据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拟订。内容包括企业改革方式、企业土地使用现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土地处置价格、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办法、期限或作价出资的注入方式、优惠请求及理由等。
(二)企业持改革方案、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等资料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等手续。
(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省财政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复、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讫凭证、作价出资(入股)入账凭证,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处置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条件。
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企业进行权属调查、出具权属证明后,允许企业先行改制,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以将无争议的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
第十一条 对已经按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进行重组或转让股权,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企业不需再报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可直接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职工的房改房用地和分离出来的公益性用地不纳入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范围。
第十三条 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或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应根据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入帐。
第十四条 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困难省属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返拨给企业,专项用于安置职工。
第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有关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接受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评估时,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高于省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的50%。
第十七条 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0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21号令)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