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杭府法审告[2007]34号
市人防办:
你办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07]159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杭人防〔2007〕159号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防办和有关单位: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核六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以及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的资格认定,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措施;
(二)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四)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总结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承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规定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确定监督人员,提出监督要求,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防空地下室项目在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方可申请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站转换和其他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以及资料整理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监督报告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
第十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1.工程建设程序符合要求,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2.实行总包的人防工程项目未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
3.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防护设备和构配件等符合质量要求;
5.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备案的有关资料。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行资格证书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负责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5.不得强行制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厂商;
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1.所承担的监理业务与其资质和营业范围相符;
2.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齐全,责任制落实;
4.以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并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5.制定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6.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7.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8.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完整。
(四)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1.所承担的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并有施工承包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5.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6.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
7.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五)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
1.依法取得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
2.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3.无私改图纸、偷工减料、异地私设加工点及非定点厂安装主要防护设备的行为;
4.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与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
5.参加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有关阶段的验收并按规定提交质量评定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对检测单位的监督
1.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从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有健全完备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质量检测档案;
3.检测内容和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4.检测报告的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真实;
5.在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防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孔口防护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钢筋砼施工情况和检测;
4.防护密闭门、活门及门框制作与安装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测试;
4.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平站转换方案、竣工资料的整理情况;
6.工程观感质量;
7.人防专用设备的原件记录。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在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发现涉及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在进行监督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进、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以改正。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工程的正常开支,包括购置检测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6]30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勘察设计协会:
现将《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做好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建设部关于全国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四优”活动的通知》([90]建设字第59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次评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60项。
获奖项目中金质奖、银质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各项具体事务工作,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等相关协会办理。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 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二、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全国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经部委或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二、经地方或行业标办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一、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建在我国境内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国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四、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五、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六、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七、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金质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银质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领先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铜质奖项目:其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申报单位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材料和相关证明等。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按专业分组(专业分组表见附件5)分别填写项目次序表(见附件6)后报送建设部。
第十六条 建设部委托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各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应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院士和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
第十七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一、召开初步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二、召开综合评审会议。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三、公示。将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有关媒体和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四、建设部常务会议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对通过建设部常务会议审定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由建设部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和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全国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一条 对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关于全国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四优”活动的通知》([90]建设字第5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附件2 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附件3 全国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附件4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申报表
附件5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专业评审组分组表
附件6 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项目次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