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4号
《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生育保险费实行全市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所在企业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根据正常分娩、非正常分娩、流产,分别按400元、900元、100元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今后随着医疗费的变化定期调整。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属于计划内正常分娩的,一次性付给四个月的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属于计划内非正常分娩的,一次性付给四个半月的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属流产(含实行计划生育措施)的,根据不同情况,休息三周至六周,一次性付给三周至六周的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提取1%,作为风险储备金,用于支付生育高峰期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九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社会保险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2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招商引资目标的完成。
附件:1、鹤壁市 2003 年招商引资目标
2 、 2003 年拟中介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
3 、 2003 年拟自主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境内外客商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继续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对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分解下达招商引资目标,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完善考核管理办法,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2003 年,全市共安排招商引资目标 41340 万元,其中境外资金 1050 万美元,省外资金 10000 万元,市外资金 22625 万元(附表 1 )。
三、招商引资范围
招商引资的范围主要指利用市外直接投资,不包括对外借款、贷款、国债资金及争取上级的政策性资金。具体指:
(一)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到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
(二)采取收购、参股等投资形式经营我市企业资产的;
(三)吸引市外客商开发、建设、经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认定标准
(一)境外资金
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商投资企业上报的利用外资报表和银行进帐单为准。
(二)省外、市外资金
引资单位须提供银行转帐单、进帐单、单位收据等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负责人。中介单位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中介协议书及银行进帐单、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主要中介人、项目负责人及受益单位证明。
(三)项目引进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以项目投资额按实际进度计算外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投资证明。
(四)设备引进
吸引市外客商以设备投资办厂的,以设备原值扣除折旧计算或以评估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为准。
(五)联合引资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资金,由各引进单位自行协商分配(不得重复计算),向认定部门出具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分配意见。
五、统计考核
(一)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目标的统计、认定、考核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招商办具体负责,市统计局、市人行参与,负责对引进资金指标的统计和认定,半年和年终分两次报市政府审核确定。
(二)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计分考核。设定各责任单位的基础分为 100 分,超额完成目标按档加分,完不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
(三)超额完成市外引资目标加分方式
1 、目标任务在 500 万元以下的(含 500 万元),每超额 10 万元加 1 分。
2 、目标任务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含 1000 万元),每超额 10 万元加 1.5 分。
3 、目标任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每超额 10 万元加 2 分。
(四)超额完成省外、境外引资目标加分方式
1 、对省外、境外引资目标实行单列考核。引进省外、境外资金(美元折合人民币计算),每超额 10 万元加 3 分,以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引进省外、境外资金目标的完成。
2 、引进的境外资金可按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考核。
六、奖惩办法
年终对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单位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评先资格。
七、具体要求
(一)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计划性、可行性、科学性,确保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以中介招商为主的单位要认真填报与企业签订的中介招商的项目确认书(见附表 2 ),以自主招商为主的单位要认真填报拟招商项目表(见附表 3 ),于 4 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招商办;各责任单位每月 30 日前向市政府招商办、市统计局报送招商引资目标完成进度情况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
(二)市政府招商办和市统计局要在招商引资目标下达 2 个月内,确认所有招商引资项目承办单位的招商引资的具体项目,并对各单位的中介招商项目和自主招商项目进行现场查验,负责对各单位引进的资金、项目、设备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认真地核对。市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目标进展情况定期督查,及时通报。
(三)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引进市外项目资金,确保招商引资的效果。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虚报、瞒报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凡未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单位也要强化招商引资意识,积极开展工作,争取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一定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