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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4:2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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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工厂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绘制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招牌、橱窗、墙壁、导向牌等广告;
(二)在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
(三)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的宣传本单位产品或经营业务的广告;
(四)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
(五)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他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文字规范,艺术美观,整洁清晰。
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广告,其内容应当在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设置、绘制。
第九条 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由主办单位审查广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登记,并负责设置、张贴和清除。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广告,不得设置、绘制、张贴。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美化市容、方便群众、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的地点、数量、规格等要求,合理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绘制户外广告,应当在批准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数量进行。设置、绘制完毕后,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和绘制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占用的场地(包括建筑物),由设置单位向场地所属单位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收取标准,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户外广告,由城建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广告经营者限期迁移或拆除。
第十六条 张贴各类广告,应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的广告,不得张贴。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场地所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意抬高占用费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责令补办手续或拆除。拒不改正者,视其情节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非法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
第二十三条 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和场地所属单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9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200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加快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开发建设,规范运作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采用“一园两区”的模式,即分为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目的是促进发达地区的产业向落后地区转移,科学、合理调整江门市的产业布局,并积极承接珠三角和国内、国际的产业转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是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接受江门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统筹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制定园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务。开平、恩平两个产业转移园区分别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管委会的执行机构,按照工业园管委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园区的日常事务,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实行高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工业园管委会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有关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编制和修改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工业园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

(二)负责园区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和服务,监督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的生产、经营、贸易等经济活动,协调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入园执法检查、收费等活动。

第七条开平、恩平市人民政府分别在园区设置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工商行政、劳动人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治安等“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为产业转移工业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八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使用的土地及其他资源,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占用和破坏园区内的地上、地下资源。

第九条需要使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土、林业等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土地开发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统一申请报批,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和项目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产业政策要求和《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准入标准》(江府办[2008]123号)要求。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广东省产业政策要求,但不属于园区要承接的主要产业的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须向江门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决定是否承接。

第十二条对招商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的产业功能分区规划和“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优先,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优先,资金到位率高、开工快的项目优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用地,并负责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园区管委会与园区当地政府共同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报批得到批准后才能施工建设。对未经审批和基础验线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许可私自变更设计方案的工程,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收回项目用地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和开工建设。对未按规定期限开工的,园区管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建立入园项目预报制度,以防止不正当竞争。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归属进行确认、登记。

第十七条项目入园后,企业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五章 财政和统计管理

第十八条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税收分成由江门市财政局按合作协议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

第十九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平园区和恩平园区分别设立独立财务,具体负责管理园区管委会所有的资产和资金,并接受当地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向当地统计部门上报经济数据的同时,要抄报当地经贸部门和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和园区管委会应定期向市政府和园区所在政府报告项目招商、项目建设以及须报送的有关园区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案件认证的方式

杨亚新


  庭审认证,是开庭审理中,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合议庭可视情当庭归纳认定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为综合认证奠定基础。总体上讲,认证,是由法官为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特殊情况下无须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进行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过程。
  (一)认证的原则
  1、公开原则
  认证公开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关键。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以坚实可靠的证据为基础的。
  2、说理原则
  认证应当说明理由,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以此为标准充分阐明确认或否认的理由,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分析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各种情况,依法作出正确的认定。
  3、合议原则
  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制,认证是合议庭成员集体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进行判断、确认的诉讼活动,不能由审判长个人说了算。
  (二)认证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法官如何认证,《行政诉讼法解释》也未规定,《行政证据规定》则作了明确。
  1、总体规定
  《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中,“对……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明确了法官行使审查判断证据权力时的具体方法。
  2、具体规定
  证据“三性”的要求,《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合法性要求,第五十六条规定证据真实性要求。
  (三)认证规则
  《行政证据规定》依据证据效力的不同,大体划分了应予排除的证据(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需要补强的证据(第七十一条)和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第七十条)并明确了自认规则(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和优势证据规则(第六十三条)。
  (四)认证纠正程序
  (五)操作方式
  1、认证的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的审理情况对一些当事人之间无异议的和争议不大的证据,当庭确认证据的“三性”,为当事人发表综合辩论意见和合议庭评议奠定基础;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或合议庭一时难以判断的证据,当庭可不予认证,可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判时予以认证。
  2、认证的时间。可根据质证情况而定,可以在质证后即认证,也可以在当事人发表综合辩论意见前认证。
  3、认证时应注意认证的规范表述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