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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2 06:4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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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21日    




附件:《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doc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净资本监管,支持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现决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做如下修改:
   一、标题中删去“试行”,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情况等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五、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删去第(三)项。其后各项序号依次调整。
   六、删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其后各条序号依次调整。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九、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十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十三、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修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十五、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3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的教师队伍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教育机构分工负责。
  第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在同级人才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办理教师人事代理、准入、流动、培训等业务;教育机构负责教师聘用、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三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在上岗前携带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新签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聘 用

  第五条 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教育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教育人才招聘活动,为非公办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
  第六条 所有非公办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受聘教师订立聘用合同,并经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鉴证。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下列内容:
  (1)试用时间,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标准;
  (4)工作纪律;
  (5)变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聘用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教师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聘用擅自离岗离职的人员;
  (2)聘用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教师资格的人员;
  (3)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人事关系管理

  第十条 实行聘用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所聘用的教师,均须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合同鉴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教师由公办教育机构到非公办教育机构任教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教育机构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育机构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年7月底前予以答复。
  教师在非公办教育机构之间流动或解除与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合同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育机构要在当年7月底前予以答复,并将结果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公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所在教育机构要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并将结果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在试用期内的;
  (2)未能按国家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或工作条件的。
  第十三条 非公办教育机构要建立专任教师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奖励和计算工龄、教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专任教师的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享有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五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教师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的在职在聘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高、中级职称教师每人每年不少于72学时,初级及以下职称教师每人每年不少于42学时。同时,还应参加适应现代化教育需要的外语、现代教育理论和技术及任教学科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教师培训工作应以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注重师德、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
  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攻读硕士和博士等途径,提高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
  第十九条 要对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培训工作予以适当奖励;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每年应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2.5%设立教师培训资金,保证培训经费投入,教师培训进修期间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定期对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师,将视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非公办教育机构指各类民办学校、公有民营、股份制等教育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执行。





关于印发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的要求,根据当
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现将《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印发你
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扩大就业再就业是我国
当前和今后长时期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04年我国劳动力
资源仍处于高增长时期,城镇劳动力供给将达到2400万人左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和
再就业任务十分繁重。
  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
照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增加就
业岗位为目标,把就业再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更紧密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落实再就
业政策为主线,集中力量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全面发挥政策的促进效应;以强化再
就业服务为手段,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加强
资金使用管理;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为
重点,落实帮扶措施,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全年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
左右。
  二、科学制定和实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
  各地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兼顾当前和长远,结合本地区实际,并考虑经济增长和结
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等因素,全面正确分析就业再就业形势,根据全国总体目标和增长幅度,
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内容纳入经
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中。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要
求,提请各级政府将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
率作为各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各地应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就业再
就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要按季度对专项计划指标完成进度、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到位等情
况进行检查,及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要科学确定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会同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制度,
开展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部门会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坚持开展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
同时结合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动情况,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加强检查评估。
  要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趋势预测分析,在掌握新增就业、下岗失业、劳动力市场供求以
及劳动力流动情况和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对就业增长影响的基础上,跟踪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进行科学的趋势预测,形成动态监控机制。
  各地要将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及有关预测分
析等形成报告,在每季度末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部里将对各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
估,并向全国通报。各地也要在开展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督
促计划任务的完成。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落实工作的领导,把新增就业人数、落实
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具体工作目标,
列入年度目标计划。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加强考核和督促检
查。发挥再就业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查,深入研
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各地要按照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努力拓宽就业和再就业领域和渠道,改善就业和
创业环境,抓好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作。在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统筹抓好农村
培训就业和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同时,注重解决重点地区、行业和群体的就业难问题,抓紧解
决小额贷款、主辅分离政策落实难点问题,推进再就业援助计划实施,逐步形成一套长期稳
定的援助制度。
 各地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认真测算所需要的资金和政策投入,主动协调各级
财政部门把资金足额列入预算。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快资金的运转,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保障就业再就业计划的顺利完成。
附件:2004年分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