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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和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批复

时间:2024-07-01 14:2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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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和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和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批复

1957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18日法办字第170号有关减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兹就所问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我们认为,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是不适当的,今后不宜继续采用。至于已经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减刑问题,你院认为一般不应予以减刑,但如悔改情形确实显著,在工作中或劳动中有立功表现的,亦可酌情予以减刑。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关于这种罪犯减刑的批准问题,我们认为减刑请求由服刑犯人所属的单位提出的,应送当地人民法院审查提出意见,并由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本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本年5月11日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报请有减刑假释批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核、批准。(二)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我们认为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所规定的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就是来文所说的减刑。因此,关于判处机关管制的罪犯的减刑问题,可即根据上述决定以及本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本年2月6日关于执行上述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指示办理。无须再引用来文所说的前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区关于贪污分子被判处机关管制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人保总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 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加强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管理, 现将《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总行。

附件: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金融机构管理, 保证金融机构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 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现就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 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 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 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五、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 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投资累计金融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 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六、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七、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可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作银行投资外, 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
八、证券公司可用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其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九、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十、各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的投资入股数额,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必须等额核减自身的资本金。
十一、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营业绩良好, 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 最近3 年连续盈利;
(二)年终分配后, 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的, 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三)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
十二、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
十三、严禁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以换股形式相互投资。
十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
十五、单个股东股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10%以上的, 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十六、各级人民银行在审批金融机构时, 对资本来源要认真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审查。
十七、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时, 发现弄虚作假者, 必须严肃查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 〔2003〕6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路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公路管理局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公路管理局
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公路管理体制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3]14号)、市编委《关于江西省宜春公路分局及其下属单位更名的通知》(宜市编发[2003]1号)文件精神,依照省编委、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规定,宜春市公路管理局为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的主管部门,承担全市国、省道及部分县乡公路、桥梁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为正处级事业单位,直属各单位实行垂直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全市公路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编报所辖公路养护、改建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
  (三)负责所辖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路养护有关技术规章、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权限内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搞好公路战备工作。
  (五)对全市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实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所辖公路路政工作,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办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活动。
  (七)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公路资金使用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依法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负责票据的保管、领用、缴销和结存工作。
  (八)负责科技进步工作,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的开发研究和推广运用;负责组织全市公路调查研究,统计信息与服务工作。
  (九)负责制定职工培训计划;指导公路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任务,市公路管理局拟设立14个科(室)。
  (一)办公室(事务管理科)
  (二)人事科
  (三)宣传教育科
  (四)劳动工资科
  (五)计划科
  (六)财务科
  (七)审计科
  (八)工程科
  (九)养路科
  (十)工程监理科
  (十一)机务供应科
  (十二)安全技术科
  (十三)路政(保卫)科
  (十四)总工程师办公室
   纪委(监察室)、团委、工会按各自章程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公路管理局事业编制总数为2690名。
  市公路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为85名。
  领导职数:党委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兼工会主席1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
局机关科级职数为31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
  四、下属事业单位
  市公路管理局下属16个事业单位(县、市、区公路分局、路桥工程局、机械工程局、勘察设计院、信息通信中心、职工学校、温汤交通疗养院),事业编制为2605名,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职数为6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