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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徐忠诚

时间:2024-06-26 10:5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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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关键词]:互联网、犯罪、传播淫秽物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1、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所建立的网站、网页上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行为人自己建立的网站、网页虽不属淫秽网站、网页,但在其网站、网页上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制作链接服务。
3、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刊载、发送邮件等形式散布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互联网上的犯罪对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书刊、报纸、录音带、录像带等有形物品,而是载有淫秽内容的数据、信息程序。
刑法意义上的淫秽并非等同于色情,《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定义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图片等,并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范围之外。
(二)客观要件:即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1、互联网就是国际互联网。
2、淫秽网站、网页,即刊载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网站、网页。
3、站点即英文Website,是在国际互联网(www)中网页所存放的地点,即网站。
4、链接也称超文本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链接,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者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常见链接种类可分为“外链”和 “内链”两种。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它链接的对象通常是被链接网站的入口,即首页。浏览器地址栏上显示为被链网站的网址,屏幕上显示的全部是被链网站。内链又称隐含链接,当用户访问设置了内链的网页时,网页一部分是通过超文本链接将被链网页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显示在本页中,可使访问用户误以为尚在原网站上,实际已指向其他网站的具体内容页或者某一具体文件。
6、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网页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设置超文本链接,使访问者可以通过行为人的网页访问被链接的淫秽网站、网页的一种服务。若仅与淫秽网站、网页中的单个文件(如单个影视压缩文件、播放文件等)相链接,则属一种特殊“隐含链接”或者特殊 “深度链接”,与“淫秽站点连接”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前者不能使访问者通过行为人的网页访问淫秽网站的首页或其他任何一个淫秽网页,后者则能通过行为人的网页访问淫秽网站的首页或其他淫秽网页。(2)前者不能使访问者获悉淫秽网站、网页的地址(即淫秽站点),后者则能获悉淫秽站点。(3)从两者所传播的淫秽内容来看,显然是后者多于前者,社会危害性显然是淫秽站点链接大于仅对单一文件的深度链接。
7、传播,即广泛散布。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是指行为人明知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却故意将该内容放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的行为,如采用在论坛中上传,贴图区贴图,向多个邮件地址发送邮件等形式故意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链接不属传播,两者的区别:(1)传播行为人明知被传播内容,故意向公众散布;设置链接行为人则可能知道被链接的内容,也有可能不明知,即主观状态不同。(2)被传播的内容只能由行为人制作、编辑、复制等安置在传播媒介上,而被链接的内容并非设置链接行为人所安置在互联网上,他仅在通往别人已安置的内容途中设置一条“管线”。链接本身并不复制、上传任何材料,链接技术“如同有人打开自家房间的窗户,让来访者看到对面人家的风景,不论外面的景致看得多么真切,毕竟不是这房间的真实组成部分”。被链接材料虽然在互联网上传播,但传播者并非设置链接的人,而是被链接对象的设置者。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但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多次地、经常地、大量地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二、在互联网上犯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应当依照《刑法》规定,首先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之外,尽管这些作品是否包含色情内容。其次,严格区分淫秽物品与“色情出版物”、“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淫秽物品是指诲淫性地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物,色情出版物是指部分有诲淫性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见国务院批准、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所谓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具有如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的细节等内容,低级庸俗、妨碍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见国家新闻署颁布《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2、严格认定淫秽网站、网页和淫秽站点的范围。部分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网页或者含有淫秽内容的一个文件不同于淫秽网站、网页。与含有色情内容,但不属淫秽网站、网页的互联网地址设置链接,或者与网页中某一含有淫秽内容的文件地址设置链接,均不能认定为“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
3、正确理解“传播”的概念。不应当将未制作、复制或刊载内容的设置链接行为类推为传播。
由于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属新类型犯罪,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法律未明文规定之前,不得对法律条文作扩张解释,以免累及无辜,不利于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

作者: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徐忠诚 律师
二零零三年一月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经审议,决定:

一、废止

(一)《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二)《贵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修改

(一)《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删除第八条。

(二)《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和暂住管理费”。

(三)《贵阳市消防条例》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四)《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五)《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删除第三十一条。

(六)《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七)《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缴纳环境协调保证金后”、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八)《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删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九)《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莱市场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十)《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划定拆迁范围”;第(四)项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核拆迁范围,放线、验灰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挖基槽、下基础、施工第二层、顶层结束时,通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核”;第二款“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地坪标高时,应当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第三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列入清理目录的地方性法规,由于行政区划和机构改革名称变更,修改法规时,按变更后名称进行修改。

四、本决定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10个地方性法规,应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文化部


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1983年1月8日,文化部

第一条 剧场是国家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二条 剧场是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各种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安排,贯彻执行党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文艺方针。
第三条 剧场是各类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场所,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向广大观众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的阵地;也是人民在紧张劳动和工作后休息、欣赏艺术的娱乐场所。在组织安排上演剧目的工作中,要注意贯彻现代戏、新编历史戏、优秀传统剧目三并举的方针。对于儿童剧目的演出,尤应给予重视和支持。
第四条 剧场要做好上演剧目的宣传和组织观众的工作,促进剧团和观众之间的交流,帮助观众提高艺术鉴别能力和欣赏水平。注意了解演出节目的社会效果,为繁荣社会主义的表演艺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 剧场要不断完善各种演出设备和生活设施,如吊杆、幕布、台毯、灯光、音响以及演员宿舍、食堂等,为剧团的演出、生活、学习提供方便条件,把剧场办成“剧团之家”。
第六条 剧场应切实搞好卫生,认真维持秩序,做好安全工作,努力为观众创造一个安全、整洁、卫生、舒适的良好环境。
剧场职工对观众要讲文明、讲礼貌,服务工作要热情、周到,努力把剧场办成“观众之家”。
第七条 剧场在经营管理上,可以参照企业管理的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剧场业务安排上,要努力提高场地使用率,注意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完成文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根据剧场的建筑结构、座席、设备以及座落地点等不同情况,剧场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剧场等级由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参照“全国剧场分级参考标准”(见附件)核定。对于积极添置剧场设备、改善演出条件的剧场,在条件改善后,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调整升级。
第九条 剧场和剧团的演出收入分成,可按剧场的不同等级及演出票价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但各级剧场与剧团的分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甲级剧场与剧团为3∶7分成
乙级剧场与剧团为2.5∶7.5分成
丙级剧场与剧团为2∶8分成
在场、团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剧团也可以按标准向剧场交纳场租。
剧团的单程旅、运费(路程200公里)、广告费用,应从售票的总收入中由场、团双方按拆帐比例公提。
第十条 剧场根据上演剧目装置工作的繁简程度,应免费给剧团安排一至四节(每节四小时)的装台、走台时间。如剧团超出工时,剧场可按规定收费。
兼放电影的影剧场,要给剧团安排足够的演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时间,保证剧团的正常演出。
第十一条 剧场在搞好本职业务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为观众和剧团服务的项目。经营这些服务项目所得的收入,应一律入帐,纳入剧场总收入。今后剧场除大型修缮和大型设备添置外,原则上应做到自收自支、自给有余。剧场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部分,经商得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作如下处理:一部分上交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维修剧场或更新设备;一部分作为剧场留成,用于改善剧场条件;一部分用于兴办和改善集体福利设施和对职工的奖励。具体提留比例由当地文化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剧场人员的编制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剧场的等级、演出场次以及设备的繁简确定。
第十三条 剧场领导要熟悉文艺方针政策,精通经营管理业务,作风民主,关心职工生活。剧场职工要努力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热爱本职工作,精通本行业务,克尽职守。
剧场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制定考勤、学习、评比、奖惩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岗位责任制,使剧场的各项工作不断前进。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制定的剧场管理办法凡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的国营剧场(院)和以演戏为主的影剧院。
对外开放的内部礼堂、俱乐部以及集体所有制的剧场和其他对外营业演出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全国剧场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甲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六十平方米,有附台。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于十四米。
4.容纳四十人以上的乐池。
5.设备齐全的男女演员化妆间。
6.不少于一千二百个观众单人座席。
7.有观众休息室。
8.有八十人左右的演员食、宿条件。
二、设备:
1.有暖气或冷气设备。
2.二十道吊杆。
3.全套演出用幕布(大幕、二幕、三幕、天幕、四道
边沿幕)。
4.完整配套的演出用音响设备。
5.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灯具,电量不少于十万千瓦。
三、管理:
1.有剧场管理专业知识的负责人。
2.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乙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四十平方米。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于十二米。
4.设备齐全的演员化妆间。
5.不少于一千个观众单个座席。
6.有供演员食住条件。
二、设备:
1.有基本演出用幕布(大幕、天幕、四道边沿幕)。
2.可供演出用音响设备。
3.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灯具,电量不少于八万千瓦。
三、管理:
1.有剧场管理专业知识的负责人。
2.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丙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或砖木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3.有演员化妆间。
4.不足一千个观众单个座席。
二、设备:
1.有大幕、天幕。
2.供电能力不少于六万千瓦。
三、管理:
有专职管理人员。能售票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