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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5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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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


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高检会〔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经贸委(厅),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严重,由此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一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甚至破产,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和有关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加强联系配合,积极预防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有效遏制和减少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以及中央企业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积极做好预防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查办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和有关企业领导班子管理的权限,大力查办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违法犯罪案件。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或者正在查处的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对其上级管理部门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办案纪律,注意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各有关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工作,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国有企业管理部门正在查办的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纪律的前提下,为熟悉情况、积极做好受理案件的准备工作,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加强双方工作联系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工作协调组织;制定和规范案件、公文移送程序,保证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使互相协调配合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有关加强国有企业队伍尤其是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以及有关业务方面出台的政策、改革措施,查处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在允许的范围要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就查办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也要向国有企业管理部门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积极分析、研究和总结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及时交流沟通,为其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管理服务。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针对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可以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机制中的问题,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积极总结和推广各地预防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方面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双方要加强预防对策的分析论证,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制定、出台有关加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业务管理规定、产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注意反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流程和特点。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落实有关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规定、执行产业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检察机关可以从预防需要出发参与和配合。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结合办理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提出有关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时,要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有关上级领导机关或者管理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的国有企业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的国有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单位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因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咨询

  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预防工作情况及其取得的经验、成效;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端正生产经营态度,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加强对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在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员的培训中,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就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罪与非罪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开办法律讲座和提供咨询服务。

  七、做好中央企业预防犯罪工作

  检察机关要同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中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基本精神以及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企业工委和国家经贸委要对在中央企业中开展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经贸委等有关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告,中央企业要及时向中央企业工委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已废止)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
省人大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决定关于安徽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精神,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会议决定我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
以上、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1989年10月28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5〕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衡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行政许可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衡阳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衡阳市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本办法所称网上公开是指将本条第一款所述政府信息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衡阳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发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有义务将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政府信息在其所建立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公开:(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五)衡阳产业导向目录;(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上述信息。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信息提供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有关政府信息。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十)市县级学校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十一)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十二)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十三)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十四)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十五)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十六)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十七)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十八)人大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十九)监督、投诉渠道;(二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八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九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第十条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第十一条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向本级文件集中管理部门或档案馆提供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本部门所拥有的每条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登录日期。文件集中管理部门或档案馆对政府信息进行统一加工、整合后在本部门网站上提供查阅。第十二条各级档案馆和文件集中管理部门应对保密期满的政府信息予以解密,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第十三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第十四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第三章网站建设和维护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子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市政府网站是建立在政府公众信息网(www.hengyang.gov.cn)上的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建立自身网站,且须统一利用衡阳市党政网络平台,与政府公众信息网建立链接,统一对外发布。同时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共同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政府信息须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第十六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第十七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须建立信息报送审批制,指定专人对上传的信息把关,对通过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并由经过培训的信息员负责信息的上传工作,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八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员,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实行专职专责。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并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二)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上提供实时咨询服务。(三)负责处理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门户网站通过电子政务网要求本部门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咨询信息。(四)代表本部门从网络上发送和接受相关信息。(五)完成本部门和市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信息化任务。第十九条各信息员应由各归属单位办公室系列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信息主管部门指导。信息员应接受市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二十条多个政府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应至少装配一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为有需要的个人查询相关的政府信息提供方便。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构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二条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和本市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统计,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第二十五条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