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7:2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等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以下简称《议定书》),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及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相关设备和产品。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对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一)制定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制定并发布禁止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第四条 申请《名录》中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三个月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书面申请,并提供1995-1997年及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及其证明。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确定《名录》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和申请企业的进出口配额量;受理企业对《名录》中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配额申请;签发《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以下简称《进出口审批单》)。
第六条 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审批单》的企业,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审批单》,签发《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回收证明,直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请出口许可证;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八条 海关对《名录》所列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第九条 经营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按照《议定书》有关规定,进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贸易;不得转让或买卖进出口配额和进出许可证。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有权对经营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管理需要联合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该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富余职工是指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后,在企业内部下岗、待岗的职工。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实行科学的劳动定额定员管理,逐步减少和杜绝冗员。


  第五条 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分流消化,企业主管部门调剂安置,社会提供帮助,鼓励自谋职业,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富余职工,企业应当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一)一般工种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特殊工种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
  (二)复员退伍军人在企业适应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残并鉴定为5--10级的;
  (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七条 患有精神病、麻疯病、恶性肿瘤及烈性传染病并鉴定为1--4级的富余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原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如下扶持:
  (一)自开业之日起,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兴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确需扶持的,各级劳动就业机构可借给再就业基金予以扶持。
  (三)其他扶持单位对企业的借款,应按双方约定,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也可转作投资,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第九条 企业富余职工创办经济实体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原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如下扶持:
  (一)企业富余职工创办经济实体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本条第(二)项发给安置费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作为启动资金外,经当地劳动就业机构审定,将其应当享受而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医疗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二)企业富余职工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并经企业批准同意的,由企业按其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上年度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企业还应当发给不低于5000元的安置费作为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停产、半停产特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发给5000元以下但不得低于3000元的安置费。
  企业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被原企业招用的,如将解除劳动合同时发放的安置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交还企业,由企业代其补投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工龄可连续计算;不愿意交还企业或者将其作为个人股金入股的,工龄从零计算。
  (三)企业富余职工个人申请,企业同意,保留劳动关系在外寻找生产(经营)门路的,企业和富余职工应当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富余职工个人按期如数向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个人部分的,企业应当为其计算工龄,并保留劳动关系1至2年;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劳动关系2至3年,逾期不归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四)凡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连续工龄按养老保险投保年限满15年以上,经企业批准自愿从事个体经营,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个人部分的,可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凭企业开具的富余职工下岗待岗证明书,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并在一年内免征管理费。


  第十条 凡有富余职工的企业,应当严格限制使用流动就业人员。利用企业优势,把一些向外承包、为生产配套、后勤服务的项目,交由富余职工承担。


  第十一条 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企业和企业富余职工创办经济实体就业的,创办初期如社会保障费用属企业缴纳的部分有困难的,由原企业缴纳1至2年。


  第十二条 按《规定》第八条对富余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富余职工放假期间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地区民政救济最低生活费标准,假期工龄(按投保年限)连续计算,并允许其从事有报酬的合法劳动。


  第十三条 按《规定》第九条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富余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定,但不能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生活费保障数。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功能,为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提供职业信息服务和转业、转岗培训服务。企业要适时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需调剂安置富余职工情况或者缺岗情况。对企业、行业、地区进行富余职工余缺调剂的,劳动部门应当积极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实行调配指标控制的地方,对富余职工的调配应当优先解决。


  第十五条 建立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由省劳动厅商省统计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 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工作的积极性,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各项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1.承担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

2.承担市委、市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

3.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市各综合部门。

(二)考核内容

1.重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形象进度;

2.为民办实事完成情况;

3.市各综合部门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质量。

二、考核办法

(一)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办法

1.平时检查。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阶段目标分解任务,对各自承担的重大项目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当月进度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等以报表和文字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市重大办组织抽查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通报重大项目和实事进展情况;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下发督办通知单。

2.年终考核。年底前,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对各自承担的重大项目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重大办。市重大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考核组,集中开展考核检查工作。考核组在查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台账(包括平时完成序时进度情况)等资料后,依据形象进度、投资额等指标完成情况,由考核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二)综合服务部门考核办法

对服务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市各综合部门,年终实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组发放“综合部门服务质量评议表”,由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责任单位对部门服务质量测评打分,根据测评结果汇总计分。

三、计分办法

(一)重大项目计分办法

1.计分公式

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得分一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形象进度得分

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得分最高得110分,该得分作为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计分依据。

2.投资完成情况计分

投资完成情况得分一基本分x(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年度计划投资额)

基本分为50分,超额完成计划的最高得55分。对于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等原因节约投资,但仍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减分。

3.形象进度计分

完成年度形象进度项目得基本分50分,超额完成最高得55分,基本完成得40分,未开工项目不得分,其它的根据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分办法

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分为两类:一类为定量指标,另一类为定性指标。

1.定量指标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按完成情况计分(完成度x基本分),最高得分120分。

2.定性指标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分,按完成形象进度要求计分,分为“超额完成”(120分)、“完成”(100分)、“基本完成”(80分)和“未完成”四个等级,未完成的项目根据实际完成比例计分,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未形成工作量的得0分。

3.承担多个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最终得分,为其所承担的各项目完成情况总分的平均分。

(三)综合服务部门计分办法

“综合部门服务质量评议表”对市各综合服务部门服务质量设定“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级,分别计分为100,80、60和0分。

综合部门服务质量最终得分一该部门总得分/参与测评单位数。

四、奖励办法

根据年终考核计分结果,市重大办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表彰奖励方案,在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基础上,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对重大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重大项目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投资完成情况得分和形象进度得分均在50分以上(含50分)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金总额按照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分段计算、累加确定。其中,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1%。确定奖金金额;年度完成投资额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0. 3%。确定奖金金额;年度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部分按投资额的0.1%。确定奖金金额。

每年度表彰一批对重大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xx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名单由重大项目各责任单位及综合服务部门推荐,经市重大办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为民办实事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最终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实事责任单位授予“xx年度为民办实事先进单位”称号,予以表彰。

每年度表彰一批对为民办实事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xx年度为民办实事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名单由为民办实事项目各责任单位及综合服务部门推荐,经市重大办初审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综合服务部门奖励办法

市政府对服务质量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综合服务部门,给予每单位2万元奖励。

(四)奖励资金来源

1.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由市或县(市、区)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或县(市、区)财政列支50%,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列支50%。各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列人市重大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2.“重大项目建设先进个人”、“为民办实事先进个人”和获奖综合服务部门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徐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徐政办发【2003】92号)和《关于为民办实事项目目标管理的实施细则))(徐政办发【2002】175号)同时废止。



20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