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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1 02:0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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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发布《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司(室):

现将《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和

舆论监督作用,依据党的宣传工作方针和新闻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新闻工

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新闻发

言人。新闻发言人由政策法规司分管新闻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局内各司

(室)应指定一名司(室)负责人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大新闻

经局领导确定对外宣传后,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

第五条 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一般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发布事故消息。对于其中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开对外报道,事故的有关情况由有关业务司(室)提供,经局领导审定后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报道,由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新闻

发布会制度。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重要新闻。召开新闻发布会,事先由局长或分管新闻工作的领导批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局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也可邀请有关局领导和有关司(室)主要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七条 采访局领导,一般只安排中央级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有采访

要求,需提前与政策法规司联系,并提出采访提纲,由局领导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同意采访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和安排有关采访事宜。不同意采访的,向新闻单位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新闻单位凡通过政策法规司采访、撰写的新闻稿件,须经审

阅。一般稿件由政策法规司司长或分管副司长审阅,重要稿件由政策法规司初审后报请有关局领导审阅。《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杂志和《中国煤炭报》刊登局领导讲话和反映局的重要活动、涉及安全生产数据发布的稿件,须经政策法规司审阅。

第九条 新闻单位直接采访局有关业务司(室)负责人时,经有关局领

导或政策法规司同意后,由有关司(室)安排接待。新闻稿件经接受采访司(室)主要负责人审查。重要稿件要经分管局领导或政策法规司审查。

第十条 加强与中央级主要新闻单位的密切联系。政策法规司要定期

向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新闻单位通报局有关工作部署和情况。局邀请记者到基层采访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系安排,有关人员陪同。局组织的大型新闻采访活动,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安排,政策法规司和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司(室)派员陪同。

第十一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立项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立项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宣部《关于全国性评奖立项的批复》(中宣发函〔1997〕18号、中宣发函〔1997〕31号),我部全国性评奖项目已经确定。现将各奖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文华奖
此奖为全国专业文化艺术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文华大奖
文华新剧目奖
文华新节目奖
文华特别奖
文华剧作奖
文华词作奖
文华导演奖
文华编导奖
文华音乐创作奖
文华舞台美术奖
文华表演奖
文华文学奖
文华美术奖
文华组织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基本含各种类奖项;其中文华大奖每3年评选1次。
二、群星奖
此奖为全国群众文化艺术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社会文化司
评奖种类:
群星奖(音乐类奖)
群星奖(舞蹈类奖)
群星奖(戏剧、曲艺类奖)
群星奖(美术、摄影、书法类奖)
群星奖(科研成果奖)
群星奖(组织奖)
群星奖(辅导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3-4个种类,其中5个专业类奖每种类3-4年评选1次。
三、孔雀奖
此奖为全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少数民族文化司
评奖种类:
孔雀奖(戏剧类奖)
孔雀奖(音乐类奖)
孔雀奖(舞蹈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2个种类,每种类2-3年评选1次。
四、中国艺术教育奖
此奖为全国艺术院校教师文化艺术教育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教育司
评奖种类:
中国艺术教育奖(教学成果类奖)
中国艺术教育奖(教育管理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个种类,每种类2年评选1次。
五、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
大赛所设奖为全国青少年文化艺术政府奖。
分设专业组和业余组。
(一)专业组
评奖对象为全国艺术院校学生。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教育司
评奖种类: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声乐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钢琴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管弦乐器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民族乐器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指挥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舞蹈桃李杯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戏剧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美术作品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艺术创作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3个种类,每种类3年评选1次。
(二)业余组
评奖对象为16周岁以下的非专业少年儿童以及少儿文艺的创作者。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社会文化司
评奖种类: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蒲公英奖(音乐、舞蹈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蒲公英奖(戏剧、曲艺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蒲公英奖(美术、书法、摄影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蒲公英奖(儿童读物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蒲公英奖(儿童文化理论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2个种类,每种类3年评选1次。
六、全国戏剧交流演出奖
此奖为全国戏剧艺术专项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全国戏剧交流演出奖(戏曲类奖)
全国戏剧交流演出奖(话剧类奖)
全国戏剧交流演出奖(儿童剧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3个种类,其中戏曲类奖每年评选1次,话剧类奖每2年评选1次,儿童剧类奖每3年评选1次。
七、全国音乐舞蹈比赛
比赛(含歌剧舞剧观摩演出)所设奖为全国音乐舞蹈艺术专项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全国音乐舞蹈比赛(声乐类奖)
全国音乐舞蹈比赛(器乐类奖)
全国音乐舞蹈比赛(舞蹈类奖)
全国音乐舞蹈比赛(歌剧类奖)
全国音乐舞蹈比赛(舞剧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2个种类,其中声乐、器乐、舞蹈类奖每种类2-3年评选1次,歌剧、舞剧类奖每种类5年评选1次。
八、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
此奖为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艺术专项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杂技类奖)
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曲艺类奖)
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木偶类奖)
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皮影类奖)
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少儿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2个种类,每种类4年评选1次。
九、全国美术展览奖
此奖为全国美术专业专项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全国美术展览奖(综合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国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油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版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雕塑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漫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年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连环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宣传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书法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摄影类奖)
评奖周期:每3-5年举办1次综合性评奖,每年举办1-3个单项种类的评奖。
十、中国京剧奖
此奖为全国京剧艺术专项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中国京剧奖(程长庚奖)
中国京剧奖(梅兰芳奖)
中国京剧奖(新苗奖)
评奖周期:程长庚奖每2-3年举办1次,梅兰芳奖每5年举办1次,新苗奖每2年举办1次。



1998年3月23日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财文[2006]273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2006-12-1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年度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县政府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根据各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系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六)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相关的委办局或区县申报,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根据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工作整体规划及重点工作审核遴选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每年五月份,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后,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入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