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区交通占道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区交通占道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保持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的城镇。
县(市)的城镇是否适用,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禁止在城区主干道(含繁华窗口地区和国家机关、学校控制地区,以及次干道距主干道交叉口0米以内,下同)从事下列非交通占道活动:
(一)设置各种摊区摊点;
(二)搭设各种建(构)筑物;
(三)堆放物料物品;
(四)设置洗车、修车点,或者洗车、修车。
第四条 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实行区人民政府管理责任制。
公安、城建、交通、工商、规划、卫生、城管等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城管监察队应按职责分工和市、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加强城区道路非交通占道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和实施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第五条 因城市建设和公益事业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区主干道临时占道的,必须从严控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城建、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由市、区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城区其他道路的非交通占道,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城管部门监督协调,市区城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依法审批。设置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的非交通占道,按照《重庆市城区临时摊区(摊点)管理暂行办法》(重府令第70号)的规定管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非交通占道行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也可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委托城管监察队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警告;
(二)非经营活动的,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有经营活动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审批城区非交通占道的部门和单位,其审批文件无效,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3月20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非交通占道管理的通告》(重府发〔1995〕64号文)同时废止。
1997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摩洛哥综合体育设施施工有关问题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摩洛哥综合体育设施施工有关问题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摩方)根据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日在拉巴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一个综合体育设施的合作协定议定书》就关于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项目中施工有关问题进行了友好会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中方负责下列工程:
——钢结构的加工和安装;
——扩声系统的安装;
——电子记分牌的安装;
——终点摄象仪安装;
——电子摄影计时器安装;
——体育器材的安装;
——塑胶跑道的铺设。
第二条 摩方将为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由中方负责的工程,提供必要的壮工。
第三条 中方负责提供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中方负责工程所需的必要工具,其产权属摩方。其品种、数量、价格将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开出清单,经摩方确认后,在中摩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拉巴特关于建设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贷款金额换文中规定的四千五百万元人民币设备材料费用项下支付。有关发货、运输、记帐等事宜均按一九八0年七月十一日在拉巴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在摩洛哥建设综合体育设施的设备材料供应议定书》的规定办理。其中铺设塑胶跑道所需的施工机械由中方提供,产权属中方。施工机械折旧费将由双方根据损耗程度在工程结束后,双方另行商定。折旧费连同施工机具从中国港口至卡萨布兰卡的海洋运保费在上述贷款项下四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中支付;在摩洛哥境内的运费在贷款项下当地费用中支付。
第四条 实施钢结构安装所需下列施工机具由摩方负责提供:
160吨-米塔式起重机,臂长45-50米(包括钢轨、枕木等)2台;
40吨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辅助必要的车辆)1台;
20吨轮胎式起重机(包括辅助必要的车辆)1台;
30吨丝捆千斤顶30台;
20吨丝捆千斤顶20台;
电孤焊机(包括胶线和焊钳等)10台;
气割设备(包括电石罐、氧气瓶、气割枪等)1套;
喷砂除锈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砂罐、喷枪、1.5-2mm石英砂等)1套;
300吨钢脚手架(包括脚手板);
电子记分牌安装所需必要的施工机械。
第五条 为实施拉巴特综合体育设施中国所派遣的全部工程技术人员所需劳保用品,由中方提供,其具体事宜按本议定书第三条第一部分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程将根据中国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条件将根据施工图和中国提供的书面文件加以保证。工程竣工后,摩方将进行最终验收,中方将保证工程正常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 关于综合体育设施运转所需的零配件供应,双方将对供应条件和方法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时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十一日在拉巴特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摩洛哥王国外交和合作国务部
特命全权大使 合作国务秘书
糜 镛 阿布德拉克·达基
(签字) (签字)
关于发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2010年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达标车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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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各有关车辆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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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7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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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批).xls
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daoluyunshusi/guanlipindao/guanliwenjian/201007/t20100706_701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