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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00:1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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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省人大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大家认为,今年以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就全省来看,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别是煤矿系统发生的几起特
大恶性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单位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法制观念不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认真落实,违章作业比较严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查处不够认真严肃。为了迅速扭转我省安全生产
的被动局面,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整治,特作以下决定: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劳动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的观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从改革、发展
、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大力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坚决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形式主义。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生产第一
线,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严肃查处责任事故。对已经发生的重大死亡事故,要逐件查明案情,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坚决克服当前存在的有法不
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纠正掩盖事故性质和责任,久拖不决、不了了之的现象。对在重大事故中犯有严重官僚主义以及玩忽职守的领导干部和事故责任者,必须追究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不得姑息纵容。
三、进一步查明事故隐患,切实做好整治工作。隐患整治和对危险源的监控,是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体现。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列入重点隐患的项目,全省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企业都要把隐患整治和对危险源的监控当作安
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实行分级负责,限期治理,一抓到底。凡已查明有隐患因整治不力而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每个工作人员和每个职工的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要全面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要加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力度,通
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把责任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
五、第四季度和春节前后是事故的多发季节,省政府要迅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尤其是对事故多发的地区、行业、企业要重点检查,边查边改,防患于未然。同时,要狠抓职工技术培训,积极采用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要充实安全生产人员和必要的监督检
查手段,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1995年9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3年7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3年7月2日)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高昌礼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唐德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三、任命刘家琛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任命王景荣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五、免去刘家琛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甘明秀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六、免去甘秀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张辛陶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七、免去吴合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奚晓明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八、任命黄尔梅(女)、任卫华、张宇、李燕明(女)、王玧(女)、江必新、窦邯卫、马迎新、张军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一、免去肖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任命赵登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免去丁慕英、郝志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四、任命彭伟、王京(女)、景奉润、江礼友、王书臣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共十堰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中共十堰市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十教党字[2008]30号


东风分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十堰市教育局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



根据市政府19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市教育局对东风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组织管理

(一)分局党组织由市教育局党委管理。

(二)分局所属单位党组织在市教育局党委领导下,由分局党委管理。

(三)分局及所属单位发展党员,由分局党委向市教育局党委申报年度计划,并经预审后,由分局及所属党组织按程序发展。

第二条 干部管理

(一)市教育局党委协助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分局及所属单位正、副县级干部;直接管理分局机关正科级干部、分局所属副县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所属科级单位正科级干部。

(二)分局协助市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党委管理正、副县级干部;协助市教育局党委管理分局机关正科级干部、所属副县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所属科级单位正科级干部,直接管理分局机关副科级干部、所属副县级单位其他正科级干部、所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

(三)分局所属副县级单位党组织协助市教育局党委、分局党委管理正科级及以上干部,直接管理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局所属科级单位党组织协助市教育局党委、分局党委管理正科级干部,协助分局党委管理副科级干部,直接管理其他干部。

第三条 干部任免程序

(一)县级干部任免,由分局党委推荐,报市教育局党委同意后报送市委组织部,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组织考察任免。

(二)分局机关正科级干部、所属副县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所属科级单位正科级干部,由分局党委推荐,报市教育局党委考察任免。

(三)分局机关副科级干部由分局党委直接考察任免,分局所属副县级单位其他正科级干部、科级领导班子副职由分局党委考察任免。

(五)分局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换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换届请示、候选人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上级党组织批复后,按章程组织选举。换届选举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批复。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东风分局任免的干部,须报市教育局党委备案。

第四条 干部聘任程序

(一)按照《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市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要实行聘任制。

(二)分局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名,市教育局聘任。

(三)分局机关行政副职和所属副县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名,分局聘任。分局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行政副职、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市教育局党委提名,分局聘任。

(四)分局所属科级事业单位行政副职由分局党委提名,单位聘任。

(五)事业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和工会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经选举批复或组织任命后,视同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条 人事编制管理

(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归市教育局管理。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申报、撤销由市教育局审核,报市编办审批;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核定到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编制调整由分局上报市教育局核定,报市编办审批。

(二)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调动:分局及所属单位系统内部调动,由分局向市教育局报编制计划,市教育局报市编办审批后,分局办理调配手续。调入或调出分局系统,由分局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向市编办申报编制调配计划,市编办审批后,市教育局办理调配手续。

(三)教师聘任工作由市教育局按照市直学校和二级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人事档案交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四)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由所属单位按国家规定设置,由分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审定,市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 教师管理

(一)分局所属单位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由分局申报,市教育局会同市人事部门组织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

(二)分局所属单位教师资格由分局组织认定,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分局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工作归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分局语言文字工作归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资管理

(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高管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高出套改标准部分发放: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按2007年工资总额高出部分的50%、40%和30%发放,之后按地方同类人员执行。

(二)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其他管理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低于套改标准的按套改标准执行;高于套改标准的,其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在以后的工资调整中逐步冲销。

(三)分局及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低于套改标准的按套改标准执行,高于套改工资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作为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四)分局及所属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分局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财务管理

分局及所属单位在财政统一设立一个独立账户,由分局统一核算管理。分局及所属单位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基本建设,校舍维修、设备购置、借款和贷款,由分局在项目实施前上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分局及所属单位每月财务收支报表,年度经费、事业统计报表,由分局集中审核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教育教学管理

(一)分局所属中小学考试评价、教材选用、学籍管理、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常规工作参照市直学校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管理,分局组织实施。初中小学学籍管理具体工作由分局负责。

(二)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分局所属中小学划片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协调下,调整学校招生范围,确保辖区内学生就近按时入学。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