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局内各处室(清产办)、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资统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认真按照文件精神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国资统发〔199
7〕1号)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计投资〔1996〕2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划转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抓紧工作,将申请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报告和有关材料,于1
997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本通知下发后,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5〕1387号)同时作废。
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5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做好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库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部分(扣除已经偿还、豁免和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的本息余额。不包括特种拨改贷、煤
代油基金和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经营性基金。
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中央对企业的投资。由于确立出资人的工作尚未进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可暂按下述办法处理,待出资人代表问题统一研究确定后,再按规定办理。
(一)凡未改制的企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可暂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单位代行出资人职能。其中,对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专用投资室项目),暂由财政部专用投资室代行出资人的职能;
(二)已改制的企业,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出资人,在审批时另行确定。
四、企业应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1979年至1988年国家安排中央级“拨改贷”投资的分年计划安排情况及批准文号(专用投资室项目须提供中央级“拨改贷”计划文件的复印件)、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分年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79年至1
996年12月20日止企业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并附建设银行经办行出具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对帐单;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情况(具体要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另行发文通
知)。
(二)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审核签证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意见(财务隶属关系在地方的国有企业要先加盖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章)、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已将中央级“拨改贷”利息
计入财务费用,但未将此利息归还建设银行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审核时,应督促归还建设银行,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
(三)凡已改制的企业,必须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及重新配股的初步意见。 (四)企业联系人姓名、单位及电话。 (五)申报材料上报份数为:国家计委2份、财政部2份。
五、为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原下达投资计划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积极配合各有关建设银行分行及经办行,认真清理、核对本地区、本部门中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企业的本息
余额情况,并将所有申请企业的材料集中并分类汇总后分批上报审批。专用投资室的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初审同意后直接上报;其它企业,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
料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同时抄送有关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和经办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对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各地区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各部门要通过全面清查,将其本金、利息余额数及不申请的原因等材料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六、对地方和中央共同投资的国有企业,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原则上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应将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也转为国家资本金,由地方相应的出资人管理,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七、对于一部分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还贷能力,濒临破产但仍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企业,应先申请办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兼并、出售或破产等手续。
八、由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是中央预算内资金,对个别安排给集体企业的“拨改贷”资金,其本息余额应按期归还,不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九、关于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收到有关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二)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财基字〔1995〕747号、财会字〔199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四)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财工字第295号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
996〕财预字25号以及财政部其它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润、红利、股利等)、企业所得税的收缴工作。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国资企发98号的
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十、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略)
1997年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化肥行业贷款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化肥行业贷款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本贷款协定第3.01款中所述项目的申请;
(b)亚行已同意按以下规定的条款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并被视为在此已全部陈述,具有同等效力,但以本贷款协定附表一中作出的修改为准(以下把所有修改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第1.02款 除上文另有要求外,贷款规则中已有明确定义的各种术语,无论在贷款协定中如何使用,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赋予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意义:
(a)“MCI”系指化学工业部,并包括继承者;
(b)在贷款规则内赋予含义的“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负责执行项目的化学工业部;
(c)“项目设施”系指为项目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设施;
(d)“合格企业”系指得到子贷款或将要得到子贷款的企业;
(e)“合格项目”系指由合格企业利用子贷款资金执行的一个具体项目;
(f)“子贷款”系指合格企业就合格项目从贷款资金中得到的一笔贷款;
(g)“子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本贷款协定第3.02款中提及的合格企业之间签订的协定;
(h)“Yuan”系指借款人货币单位元。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借给借款人二亿五千万美元的贷款($250,000,000)。
第2.02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贷款规则第3.02款确定的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例每年交纳承诺费。该承诺费将从本贷款协定签署之日的第六十天开始按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减去不断提取贷款后剩下的部分)来征收,具体如下:在第一个十二个月期间,对$37,500,000征收;在第二个十二个月期间,对$112,500,000征收;在第三个十二个月期间,对$212,500,000征收;之后,则对全部贷款额征收。
(b)如发生取消贷款数额,在此数额之前,本款(a)段中所述的各部分贷款应按取消数额占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予以减少。
第2.04款 贷款利息及其他收费应在每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和五月十五日每半年交纳一次。
第2.05款 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表二所规定的分期时间还款表偿还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的贷款本金数额。
第三条 项目说明,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得到贷款的项目是按照本贷款协定的规定,利用合格企业得到的子贷款,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肥工业调整项目。
第3.02款 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表五的有关规定将贷款资金的一部分以子贷款协定转贷给合格企业。
第3.03款
(a)可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1)货物和服务的合理外汇费用以及合格项目所需的其他费用支出;(2)建设期子贷款利息的外汇费用。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的各部分资金只能用于提供给合格企业的子贷款,并且只能用于支付货物和服务的外汇费用以及执行合格项目所需的其他费用支出;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均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表三和附表四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3.04款
(a)除非经亚行批准,子贷款不得从贷款账户中提取。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应向亚行提交批准每笔子贷款的申请。该申请应以亚行满意的形式提交,并包含对合格项目的说明和评估,子贷款的条款条件及亚行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款(b)段中要求的申请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提交给亚行。
第3.05款 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在亚行收到关于本贷款协定第3.04款(b)规定的合格项目报批申请之日第九十天以前的该合格项目的开支,不得从贷款账户上列支。
第3.06款 按贷款规则第8.03款,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或是由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条款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完善的管理、财务、工程设计、环保和工业的通常做法,使项目得到勤奋有效的执行。
(b)在项目执行和经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本贷款协定附表五中规定的所有义务或使本贷款协定附表五中的所有义务得到履行。
第4.02款 借款人应及时解决贷款资金外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以利于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经营维护。
第4.03款
(a)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借款人应提供借款人和亚行接受的、将来按亚行满意的条款条件得到雇佣的咨询专家和承包商。
(b)借款人应促使项目按借款人和亚行接受的计划、设计标准、规格、工作进度和施工方法执行。借款人应按亚行合理要求的详细程度在准备好上述计划、设计标准、规格、工作进度表以及随后对资料更改后,及时将其提交,或促使将这些资料提交亚行。
第4.04款 借款人应保证执行项目和经营项目设施的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按照完善的管理政策及程序进行和协调。
第4.05款
(a)借款人应对项目设施按程度、风险和金额均完善的做法作出亚行满意的保险安排。
(b)不限以上概述,借款人应保证对使用贷款资金支付的项目所需的进口货物在抵达使用或安装地点的运输和交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事故承担亚行满意的保险,并且这种保险的任何赔偿应以可用于更换或修理此货物的流通货币支付。
第4.06款 (a)借款人应保存或促使保存足以鉴别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及其他费用支出、公开项目中的使用情况、记载项目和每个合格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费用)、按一直被执行的完善的财会原则反映每个合格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1)保存本项目和每个合格项目的独立账目或促使这些独立项目得以保存;
(2)使这些项目和有关的财务报表按完善的审计标准由亚行接受的审计师进行年度审计;
(3)在准备完后,最迟不超过相关财政年度末后的三个月,及时向亚行提交未经审计的项目和财务报表;最迟不超过相关财政年度末后的六个月,及时向亚行提交经审计并核准的账目和财务报表以及有关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以上材料均应以英文书写;
(4)向亚行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该账目和财务报表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4.07款 (a)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促使提供其随时要求的所有有关以下的报告和资料
(1)贷款、资金的支出及服务的维持情况;
(2)项目;
(3)合格企业、合格项目及子贷款;
(4)借款人境内的财政经济状况及国际收支差额;
(5)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宜。
(b)不限以上概述,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交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经营管理的季度报告。
该报告应以亚行满意的格式、详细程度及其要求的期间内提交,并说明在该检查季度内项目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措施以及下一季度中作出的工作安排和预计取得的进展。
(c)在从本贷款协定第3.06款规定的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截止日期之后,借款人应最迟不超过该截止日期的六个月或为此借款人和亚行可能同意的稍晚日期,以亚行合理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准备并向亚行提供一份有关贷款使用情况、合格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的各种费用)、贷款人履行本贷款协定各种义务情况以及本贷款取得成就的报告。
第4.08款 借款人应使亚行代表能够检查合格项目,检查利用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以及借款人保存的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9款 借款人应保证按完善的管理、财务、工程设计、环保、工业以及维护经营的通常做法对项目设施进行操作、维护和修理。
第4.10款 借款人应行使其子贷款协定下的各种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达到本贷款的目的。
第4.11款 (a)借款人和亚行均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
(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如果由于任何宪法或其它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所属的政治部门的资产建立的任何留置权出上述明文规定时,借款人应不予损害亚行的利益,及时地利用符合亚行要求的其他资产建立相等的留置权,来保证亚行贷款的
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担保偿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任何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这一术语包括借款人的任何政治部门的以及这些政治部门的任何分支机构财产,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第五条 生效
第5.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f)款规定,下列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六条 其他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11.02款,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法定为借款人代表。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11.01款,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成方街32号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亚 行:菲律宾 马尼拉
亚洲开发银行
789邮政信箱
电报挂号:ASIANBANK
电传号: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注:附表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授权代表
黄桂芳 佐藤光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