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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城乡委关于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1:0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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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城乡委关于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城乡委


批转市城乡委关于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城乡委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郊区范围。
第三条 提高公厕的清洁卫生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城市的一个重要标志。本市公厕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根据产权归属,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下达建设、维护、保洁计划,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房管部门的公厕和机关、部队、学校、工厂、商店、公园等单位的内部厕所,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并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如确实无力清扫保洁,可委托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管,缴纳保洁清运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厕所,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须报请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执行先建后拆的原则。新建公厕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标准建设,设计方案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内部设施必须定期维修,保持完好无损。
第九条 公厕粪便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掏和清运。
第十条 凡使用公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讲究卫生,维护公厕的整洁。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厕 ,要按建设标准、设备条件分类管理。标准较高、设施完好的公厕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公厕保洁管理费。具体的收费公厕由市物价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
其他部门管理的公厕确需收费的,须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类级,由市物价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费公厕须设专人管理,悬挂收费标牌;其它公厕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定额管理。公厕必须及时保洁和清运粪便,定期喷药消毒,达到公厕内外干净;公厕地面无痰迹杂物;墙面无蛛网吊灰;蹲坑无积粪、无粪疤、无尿碱、无蝇蛆的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须在收费公厕内公布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服务项目、保洁人员、监督电话,接受市民监督。
第十四条 公厕保洁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特类公厕,每人次收一角五分(提供软手纸);
2、一、二类公厕,每人次收费一角(提供软手纸);
3、三类公厕,每人次收费五分(提供手纸);
4、居民需就近使用公厕,可购买公厕使用卡,每户每月缴纳保洁管理费一元(不提供手纸);
5、单位内部无厕所需就近使用收费公厕的,特类和一、二类、三类公厕,收单位按每人每季度缴纳保洁管理费四元伍角;
6、需就近使用公厕的社会福利事业和残疾人员办的福利生产、服务单位及小学、幼儿园,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免交保洁管理费。
第十五条 公厕收费全市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印制的收据,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厕设施的维护及保洁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留成百分之七十,上缴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百分之三十。资金使用情况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处罚
1、所有公厕(含单位内部、房管部门自管、施工现场临时厕所)的卫生管理,都要达到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凡不达标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厕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相尖原公厕造价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补建和恢复使用。逾期不建、不恢复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一百元。
3、严禁在公厕内乱倒污水、粪便、垃圾和杂物。严禁乱刻、乱画、乱写。对违反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十至十五元罚款;对偷盗、毁坏公厕设施和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4、对未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掏粪或清运粪便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没收其掏运工具,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对不服从管理,打骂管理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未经市物价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批准,私自进行公厕收费及擅自提高公厕收费标准者,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6、无特殊原因,造成粪池粪水漫溢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以责任人十元、责任单位二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 所有罚款实行统一收据、统一帐号,上交市、区财政专户存储。罚款经费的使用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主要用于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县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6日
          因气候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的认定
            ——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全国茹等诉张建渠等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自然灾害不能当然认定为不可抗力,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采取可行的、谨慎的、合理的措施对灾害进行预防,仍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法院可以依公平原则判决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

案情

2010年7月18日夜,河南省淅川县城遭遇数十年一遇的强降雨。当晚11时40分,李合强见雨势猛,水往屋里涌,便和儿子李丹、侄子李栋一起到父母家排水。路过张建渠家时,李合强、李丹被突然倒塌的张建渠家围墙砸倒。李栋见状奋力呼救,周围邻居赶到现场将李合强、李丹救出。李合强被送往医院后发现已死亡;李丹被邻居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1236元。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0年8月,李合强的妻子全国茹、父亲李新谦、母亲李凤子及子女李丹、李聪等5人将张建渠家及在张建渠家围墙上架设电缆线的唐良忠和淅川县电业局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李合强、李丹被压在倒塌的围墙下,因唐良忠在围墙上架设的电缆线漏电,致使施救群众没能及时抢救,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要求张建渠、唐良忠和淅川县电业局赔偿25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倒塌的围墙系被告张建渠2005年修建,厚度为24厘米。

裁判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合强、李丹在当晚雨势凶猛的情况下,明知外出有危险,仍然冒雨外出且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惨剧发生,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张建渠家围墙是在当晚极端恶劣的天气因素影响下坍塌的,对此张建渠并不负有过错责任。但事故发生与张建渠修建的围墙坍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基于公平原则,张建渠应对原告方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数额以2万元为宜。原告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淅川县电业局和唐良忠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该二被告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淅川县法院判决:被告张建渠一次性支付原告全国茹等5原告补偿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合强的死亡为不可抗力造成还是张建渠的院墙质量不合格、唐良忠的电线漏电造成。从实际情况看,本案案发当晚,淅川县突发数十年一遇的暴雨,以致雨水泛滥,张建渠家地势低洼,雨水冲积,其院墙虽为砖筑“二四”(24厘米)墙,合乎一般民用建筑标准,仍被雨水冲、泡倒塌,实为不可抗力,故张建渠对此并无主观过错。上诉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唐良忠家的电线漏电。故上诉人请求张建渠、淅川县电业局、唐良忠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但本案事故与张建渠的院墙倒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物的所有人应对上诉人予以适当补偿。但原审酌定2万元偏低,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和人员死亡的后果,增加为3万元为宜。

南阳中院判决:张建渠一次性支付全国茹等5人补偿金3万元。

评析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恶劣气候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应从不可抗力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从能否预见角度分析。本案案发当晚,淅川县突发数十年一遇的暴雨,以致雨水泛滥,对淅川的具体影响范围、强度已超出了预期,客观上造成了全区性的洪涝灾害。因此,对于专业气象部门也未能准确预期的大雨,张建渠更无预见能力。

其次,从能否避免角度分析。这里所说的“不能避免”是指侵权人即使采取了一切可行的、谨慎的、合理的预防措施,仍不能预防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张建渠家地势低洼,雨水冲积,其院墙为砖筑“二四”墙,合乎一般建筑标准,可以认为已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最后,从能否克服角度分析。本案中,在大雨来临之前,气象部门未作出预报,张建渠不能客观地预见或知悉险情,不可能采取任何可行的、谨慎的、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预防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总之,本案中的自然灾害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方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的规定,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由双方对损害后果进行分担,是合适的。

本案案号:(2010)淅民初字第127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182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魏建国 张环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复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函》(国烟人〔1998〕7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局所属挂钩企业1998年实现税利基数为4,913,43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68,43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8。
三、你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请你们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19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