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1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0年1月22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财政部修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在批准试点的企业中试行。
各地原来按照地方自定的办法进行试点的企业,从一九八○年起,原则上都要按这个办法改过来。如果个别地区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按自定办法试点,要报国务院批准。
鉴于利润留成办法试点的时间不长,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年要集中力量抓好已经批准试点企业的工作,一般不要再扩大试点面。个别地区一九七九年批准试点的企业很少,需要适当增加的,要按规定报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调动企业和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1979〕175号文件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地把试点工作做好,促进国民经济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顺利向前发展。

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又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企业管理体制文件试点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对发挥企业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根据试点中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经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对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修订如下:
一、经过整顿,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正常,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有盈利的国营工业企业,经过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试行利润留成。
二、把原规定的金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计算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时,都应包括用折旧基金和自筹资金搞的技措项目增加的利润。
企业可用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三、企业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在批准试点时,参照上年下列几项资金占同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核定:
(一)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一般可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新产品试制费;少数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企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机械工业企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没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如煤矿、油田、电厂、电站、森林、采伐、铁路、交通以及其他矿山等,不计算此项费用。
(二)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拨给企业的实际数额计算(不包括国家专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和措施费)。企业在成本或营业外列支的上述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计算。
(四)从成本中开支的职工奖金,一般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计算;少数先进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
(五)基层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以上第(一)、(二)两项的数额,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百分之八十的数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第(四)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百分之二十的数额,为职工奖励基金。这三项基金,都要分别核定利润留成比例。
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为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原来从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改为从利润中提取后,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应作相应的增加。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四、企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
(一)石油、电力、石油化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百分之十;
(二)冶金、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森工、铁路、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业百分之二十;
(三)煤炭、邮电、民航、农机企业百分之三十。
五、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核定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总的利润留成比例,由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核定总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所属企业(或公司)的利润留成比例。
六、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以下情况,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一)国家调整产品价格,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改革税制,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二)工业改组中,企业进行调整,使企业利润有较大增减的;
(三)国家投资新建、扩建的车间、分厂和附属工厂投产后,企业利润有较多增加的;
(四)企业因交纳固定资产税和支付定额货款利息而减少利润的。
七、工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和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四项计划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百分之十。
铁路、交通运输、邮电、民航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另行商订。
八、企业提取的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规定提取,没有编制或没有完成月度计划指标的,可以按月预提百分之八十。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上半年完成全年计划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可以按规定预提百分之五十,完成年度计划不到百分之五十的企业,不能预提。企业应提的利润留成资金,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企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时,应按归还技措货款后的利润数计算。
九、企业从基数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按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分别管理和使用。企业从增长利润额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金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生产发展基金可以与更新改造资金结合使用,但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发给职工的奖金,除国家规定的节约奖外,都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职工奖励基金应坚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职工奖励基金较多的企业,当年发放的奖励总额,以企业为单位计算,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节余的奖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丰补歉”。
十、企业对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企业用利润留成资金安排生产措施和福利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报各级计委和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纳入计划,予以解决。
十二、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应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或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提取利润留成资金。并对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一九八○年起在批准试点的国营工业企业中试行。已经按地方自定办法试点的,从一九八○年起,都要改按本办法试行。

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说明

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下达以后,全国有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在一千五百九十个工业企业里进行了试点。加上有些省、市按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共为二千一百多户。这批试点企业的利润约占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五,产值约占百分之二十六。从试点情况看,利润留成办法,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把企业所得、职工的福利、奖金与企业的经营好坏、利润多少直接挂钩,对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成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试点中也反映出这个办法还不够完善,需要加以修订,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根据试点的经验,修订了《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经过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又作了修改。现对这个修订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企业利润留成比例总的水平
先念同志在一九七九年十月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上说:“总的杠子不要突破四川的办法。试点的企业,创汇要更多,国家的收入要比今年增加,要完成国家任务。生产发展了,利润增加了,企业、个人要得点,地方要得点,中央要得的更多。”根据这个精神,我们这次修订办法确定的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全国平均总的水平大体上是四、六开。即企业得到的好处(包括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两部分),约占当年利润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在具体行业、企业之间有多有少),国家约得百分之六十。四川试点的八十四个企业,一九七九年企业利润比上年增长的部分,企业得百分之三十八,上交国家财政百分之六十二。根据目前国家的财力状况,一年增加的利润,给企业留百分之四十不算少了。如果再要多留,国家就要再少一些,重点建设、国防战备、科学文教卫生等必要的财政开支就难以保证了。特别是一九八○年财政盘子很紧,再要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势必要再减少一些财政开支,这是很难做到的。
二、关于改进企业利润留成的提取办法
原来的规定是采取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现在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
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是按照企业一九七八年的四项资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金、企业基金、国家拨的科研经费和职工培训费),加上一定数额的新产品试制费,同利润挂钩换算一个留成比例,企业按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留成资金,利润增加了,留成资金随之增加,“水涨船高”。
在试点中,不少地区反映,实行这个办法,原来利润少,增加收入潜力大,用人较多的企业,留成比例高,从利润增长中得到的好处多;而经营管理好、原来利润大、用人又少的企业,留成比例反而低,从利润增长中得到的好处反而少,“鞭打快牛”,不够合理。为了适当解决这个问题,鼓励企业增产增收,这次修订办法将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即: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这样修改以后,企业从增长利润中得到的好处,比原来提高了一倍。
鉴于机械工业试制新产品的任务较重,将这些企业的新产品试制费,由原来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二提取,改为按百分之三提取。
三、关于提取利润留成资金的考核条件
原办法规定,企业只要有利润,就可以按照核定的比例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有的地区和部门反映,这样规定不利于促进企业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为了防止企业单纯追求利润,这次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应提的利润留成资金。没有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百分之十。
四、关于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和发放职工奖金的最高额度
为了体现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原则,企业的增长利润留成资金,应当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为此,修订办法规定,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方面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方面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鉴于有些企业把利润留成资金过多地用于奖金方面,造成滥发奖金的现象,有必要对发放职工奖金的额度作适当控制。修订办法规定,职工奖励基金多的企业,当年发给职工的奖金总额(国家规定的节约奖除外),最高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的两个月标准工资。节余的奖金,可留作下年使用,以丰补歉。至于实际发放奖金时,应当根据职工的贡献大小来评定。对贡献特别大的职工可以多奖。
五、关于统一按国家规定办法试点的问题
经过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各地同志认为这次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吸取了各地自定办法试点的经验,有了较大的改进,是可行的。从试点情况来看,各地自定办法试点,给企业好处多少不一,互相影响,也需要按统一的办法试点。因此,修订办法规定,已按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从一九八○年起都要改按这次修订的全国统一办法试点。如果个别地区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按自定办法试点的,要报请国务院批准。按自定办法试点,企业所得的好处(不包括原来在成本中开支的奖金和福利基金),以省、市、自治区计算,不能超过当年利润增长额的百分之四十。超过这个比例的,要修订办法,压缩到这个比例以内。
鉴于利润留成办法试点的时间不长,扩大企业自主权其他方面的试点办法还未全面试行,一九八○年要集中力量抓好已批准试点企业的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79)175号文中的各项规定,总结经验,巩固提高,一般不要再扩大试点。个别地区一九七九年试点企业很少,需要适当增加的,须报经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84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扬州市工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在全市范围大力推进“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工程,加速集聚重要产业,加快实施重大项目,加力培植重点企业,促进工业实现新跨越,特制定本政策实施办法。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2000]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抵扣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订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办理程序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1、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1)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5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50%。
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2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7500万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6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60%。
对年度含税开票销售在3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7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70%。
(2)对属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并完成当年培育目标的地方企业,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分别奖励80%;增值税三年内每年奖励80%。
2、需提供的材料。
(1)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本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和本年度开票销售额的证明。
3、补充事项。
(1)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对市确定培育的50-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采取百分考核的办法确定是否予以奖励。
(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增有减时,应分别计算分税项的地方留成,相互抵算后,按净增加的地方留成计算奖励金额。奖励资金:县(市)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负担,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摊。
(4)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五、鼓励新产品产业化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扬州市首次研制并投产。
(2)产品于申报奖励年度获得专利授权或已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3)该产品当年含税开票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根据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新增税收确定奖励金额,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证书)。
(2)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新产品当年入库税金证明。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1、奖励条件。
年度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2、奖励标准。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七、鼓励企业增加有效投入
(一)列入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标准。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贴息比例。
2、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改项目计划贴息批文。
(二)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在申请当年竣工投产。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3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三)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技改项目,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自我配套率达到50%以上(含)。
(2)项目经过核准或备案,其中设备和技术的投资在15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1500-3000万元(含)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和项目产品自我配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四)对实施10亿元(含)以上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享受绿卡优惠政策,并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或奖励。
1、扶持条件。
(1)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
(2)总投资在10亿元(含)以上,其中设备和技术投资在60%以上,批准后30个月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2、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
(2)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书。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技改贴息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对博士后奖励
1、奖励条件。
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成果已应用于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研发成果已完成,奖励5万元。
(2)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奖励8万元。
(3)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等设站(中心)批复。
(2)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合同。
(3)研发成果生产应用情况。
九、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购置物业、汽车进行补助
1、补助条件。
(1)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它收入。
(2)申请人以本人名义新购置了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享受一次)。
2、补助标准。
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5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6年1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购置物业的产权证明或汽车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交纳的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税证明及复印件。
十、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按1:1配套。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十一、鼓励专利申请
对于符合《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
1、扶持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集群规划目录的企业和项目。
(2)落户在市确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园(区)、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和项目。
(3)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企业和项目。
2、扶持政策。
(1)按有关政策优先保证优惠供地,或根据企业要求,建设符合企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厂房,以优惠价提供使用。
(2)保证国家、省和市相关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优先帮助企业申请专项政策扶持。
(3)企业所有缴纳的政府性基(资)金及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市政府扬府发[2006]134号文《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4)企业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随从就业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子女随从入学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地入学,免收借读费。
(5)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具体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确定。
以上关于鼓励企业和产业集群式发展的扶持政策均由项目所属的县(市、区)级政府负责落实并承担相应义务。
十三、设立组织推进奖
设立市“双创”和“三重”工作组织推进专项奖励基金,对全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
十四、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市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市和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3)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5)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一步核实,报分管市长审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审查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对符合鼓励条件并由市财政承担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领取奖励、贴息、补助手续。
3、对于符合鼓励扶持政策、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十五、罚则
1、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申请人,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贴息、补助的资格。
2、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贿赂,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纳税关系在扬州市的各类地方工业企业,自2006年度起执行。
2、本办法由市工业“双创”和“三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1】114号)收悉。关于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下设的斯达制药厂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