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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6 02:41: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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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武龙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风景名胜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建制镇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园林局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逐步更换现有行道树品种,广植草坪、花卉,搞好垂直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城乡结合部、河道两岸、广场、车站、码头等地区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规划,植树造林,种花栽草,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园林局和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和内容,按照《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规划本单位的附属绿地,其面积不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与工程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0%,改建居住区不得低于25%;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5%;
  (三)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市区的不得低于25%,地处郊、县的不得低于30%。
  危房改造区以及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另定。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经市园林局审查后,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城市古典园林的修复和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按《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和风景林地的绿化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行道树等,由园林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绿化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园林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市园林局审查。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市园林局签发的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严禁无照施工。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行道树,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苗圃、草圃,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园林部门供苗,由各单位栽植和管护的树木,树权归国家,枝材果实归抚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和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尽量保留树木和绿地。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土地和缴纳重新绿化的费用。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由占用单位向市园林局缴纳临时占用费。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措、葬坟立碑、砍竹挖笋;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乱掘乱挖,损毁花木,在树干上乱刻乱画乱贴;
  (三)在树干上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电缆;
  (四)在绿地内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就树盖房或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离树干外围1至1.5米范围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绿岛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枝和截根。因国家建设,确需砍伐、移植、修剪的,必须经市园林局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缴纳树木损失费,并按照“伐一补三、确保成活”的原则补植树木。其批准权限如下:
  (一)砍伐城市干道行道树和重要地段、“窗口”单位的树木,由市园林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砍伐、移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中(包括居民院落)的树木,必须由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园林局批准,数量在100株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干道行道树大修剪,须经市园林局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砍伐和移植市属公园的树木,由市园林局审批。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倒伏、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并报市园林局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园林局统一调查登记,设立保护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单位,严禁移植和砍伐。因国家建设,确需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任意变动和更改城市绿化规划或者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设计方案的;
  (二)任意变动和更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比例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投资不落实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园林局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市园林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损失费1至10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罚款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园林局备案;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报市园林局批准。罚没收入一律上交财政。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园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占用费、树木损失费、绿化设施损失费的标准,由市园林局会同市物价局另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绿地是指:公园、小游园、动植物园、风景名胜区、陵园、街道、广场、河滨、城墙等处的绿地。
  本办法所称生产绿地是指: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科研等生产用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24日市政府发布的《南京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信
贷业务部、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文)转发各行,请组织信贷及有关部门人员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精神,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可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但办理住房建设贷款仍要执行中国银行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保证贷款质量。
二、中国银行获得经办住房委托存、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存、贷款)业务的资格,是中国银行改善资产和负债结构、开拓业务领域的重要机遇,1998年国家将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各分行要抓住时机,努力开拓委托住房存款业务。吸收房改资金不只是房地产信贷人员的职责,也是全
行各部门的任务。
三、加强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组织领导,对房地产信贷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和报告总行。
附:银发[1998]169号(略)



1998年5月19日

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1997年1月17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加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交通职业道德建设,创建交通行政执法文明“窗口”,特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共160个字,分为“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八节内容,包涵了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思想作风、外部形象和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是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它的适用对象包括:(1)在各级交通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2)在交通部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交通规费征稽、交通卫生监督、
水路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船舶检验、港航公安和通信管理等执法机构的所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各执法机构,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尽快形成一个学习热潮,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熟知熟记《规范》的各项内容,坚决贯彻执行。根据《规范》的具体内容,部已经编写并即将出版发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教程》一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岗位培训,进行经常性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教材。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即要注意形式多样、又要注重实效。各执法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执行《规范》,按照《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要把能否认真贯彻《规范》作为考核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内容。
三、要把学习、实施《规范》同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的各项措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和实施《规范》,巩固反腐败斗争和治理“三乱”的成果,努力创建文明执法的窗口,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文明、廉洁、高效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各地贯彻实施《规范》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体改法规司。
附件:一、《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释义

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甘当公仆
忠于祖国 热爱人民 听党指挥 服务群众
二、热爱交通
爱岗敬业 乐于奉献 钻研业务 艰苦奋斗
三、忠于职守
严肃执法 不畏权势 违法必究 不枉不纵
四、依法行政
恪守职责 法为准绳 严守程序 裁量公正
五、团结协作
互助友爱 通力协作 顾全大局 联系群众
六、风纪严整
遵章守纪 作风严谨 平等待人 举止文明
七、接受监督
办事公开 欢迎批评 服从检查 有错必纠
八、廉洁奉公
清正廉明 反腐拒贿 不谋私利 一心为公
附:《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释义

《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释义
一、甘当公仆
忠于祖国 指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热爱人民 指必须关心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听党指挥 指要服从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保持一致。
服务群众 指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核心。
二、热爱交通
爱岗敬业 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立足本职,服务交通,热爱行政执法岗位,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乐于奉献 指以本业为荣,以本职为乐,为交通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上发扬忘我工作的精神。
钻研业务 指对事业尽职尽责,勤恳忠诚,注重务实,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艰苦奋斗 指保持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创业精神,反对追求豪华、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发扬开拓进取、勇于斗争的革命精神。
三、忠于职守
严肃执法 指认真维护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严格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失职、不失当,保持必要的执法力度,保证交通行业的有效管理。
不畏权势 指坚持依法管理,反对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不趋炎附势,敢于顶住各种压力,依法行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违法必究 指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敢于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不枉不纵 指严格依法办事,力求执法正确、准确,不冤枉一个守法者,也不放过任何违法者。
四、依法行政
属守职责 指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尊严。
法为准绳 指坚持执法依据法定原则,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和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处理和处罚。
严守程序 指坚持执法程序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防止行政程序违法。
裁量公正 指坚持交通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和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力求执法行为公正、准确、合理、适当。
五、团结协作
互助友爱 指执法人员要团结互助,建立正常的上下级关系,大力提倡集体主义和团队精神。
通力协作 指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互相配合、协作,提倡互谅互让,互通信息。
顾全大局 指树立大局观念,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在行政执法中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联系群众 指执法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建立良好的政民关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风纪严整
遵章守纪 指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各项工作纪律,适应半军事化管理的要求。
作风严谨 指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注重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效率,办事不推诿,不拖延,不懈怠。
平等待人 指执法过程中态度和蔼,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反对特权思想,杜绝以势压人。
举止文明 指着装整洁规范,仪表举止庄重,语言表达准确文明。
七、接受监督
办事公开 指树立民主政治意识,使行政执法活动公开化,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权利义务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欢迎批评 指认真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和诚恳接受来自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服从检查 指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法制监督制度,自觉服从和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有错必纠 指勇于改正行政执法中的缺点错误,认真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纠正错案,及时采取补救性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廉洁奉公
清正廉明 指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洁,严格自律。
反腐拒贿 指发扬“拒腐蚀,永不沾”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杜绝权钱交易,自觉拒腐防变。
不谋私利 指不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谋取个人私利,自觉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一心为公 指自觉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同时,大力提倡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道德精神,这是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