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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02:3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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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
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1997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1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1951年8月16日法总发字第1637号呈暨9月11日法总发字第1781号函均悉。关于请示的两个外侨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院认为来呈所述的第二问题,以前既曾依我婚姻法准为结婚登记,现据双方自愿在区政府登记离婚,自无不可。至第一问题,因该两日侨均各另有配偶,依我婚姻法一般原则,在各该本人未与其原配偶正式办妥离婚手续前其结婚虽经矿方批准,亦不合法,但应注意被留用的日籍人员在目前的政治情况下是否可能与其留在本国内的原配偶洽办离婚?同时还要就我人民政府对于留用日侨的某些有关政策,作进一步的了解,处理才能妥善。希转知辽西省院除应向该两日侨服务的阜新矿了解具体情况外并就近与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处妥为联系,再行研究。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外侨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总发字第16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据辽西省人民法院报称:“阜新矿留用日籍人员,男女双方都已在本国结婚,各有配偶,男方与其配偶生有小孩,至今尚有通信关系;女方与其配偶无通信关系。该留用之两日侨感情融洽,自愿结婚已由矿方批准,所管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按该两日侨均有配偶,没有正式离婚手续即行结婚,是否合法?究应如何处理?另有男女双方均日侨,在我阜新矿工作,1950年5月由矿方介绍去阜新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今年生一小孩,男方怀疑女方有外遇,向区政府申请离婚,经调解同居。五月双方自愿在该区政府登记离婚。似此情况,应如何处理”,按此两问题,系属外侨婚姻案件,特转请予以指示。
1951年8月16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1〕4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直属各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精神,国家局以国烟财[2001]179号和国烟财[2001]353号文件部署了在烟草行业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的工作。近期,国家局将会同财政部组成《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对8个省局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抽查的单位
  此次确定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单位有:四川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二、检查范围
  结合新修订的《会计法》,对企业在2000年度《会计法》执行情况及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主要步骤
  1.听取情况汇报
  (1)《会计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得力,自查阶段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是否落实,自查自纠及是否建立会计资料档案等情况。
  (2)在重点检查阶段是否贯彻国烟财[2001]353号文件的要求,说明的主要内容有: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原则、被检查单位的数量、检查内容、形式和时间的部署情况;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中查出的主要违法违纪问题。对单位自查情况表和重点检查情况表的填写情况进行落实。是否认真填写了《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记录。
  2.深入基层,根据财政部重点检查的内容进行复查
  根据各省局(公司)重点检查的开展情况,深入各基层单位(至少应包含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省级公司三个单位),对照文件的要求,结合行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进行复查。
  3.结合检查的情况,与被检查的单位交换意见,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人员的组成
国家局将组成四个《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国家局共分为四个检查组:第一组:孙卫宏、易武君、覃小义、李春梅,对湖南、贵州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二组:罗明德、王萍、叶春霞、徐如国,对陕西、四川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三组:祝捷、朱家福、谭慧秋、施炎英,对辽宁、江苏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四组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山东、湖北省局(公司)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是国家局对行业执行新修订《会计法》以来的第一次检查,希望各省局(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局检查组的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