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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21:1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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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及其废弃物。
第三条 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建筑垃圾管理站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公安、交通、规划、城建、环保、房产、市容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环卫局搞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基建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市环卫管理部门缴纳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工程建筑垃圾总量收取一定押金,并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证》。建筑垃圾管理费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 城市居民装修、维修住房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可直接运往指定受纳场地排卸,按规定缴纳费用,亦可委托市环卫管理部门有偿清运。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环卫局制订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向市环卫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检验,领取《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后,方可承担运输任务。运输车辆须按市环卫、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营运。
运输车辆必须做到车容整洁,装载适量,不得污染道路。
第七条 市环卫管理部门在核办有关证照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签发或说明不签发的理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进生活垃圾桶内或在道路、河滩、内湖、空旷地、绿化带及其他非指定的场所乱倒乱卸。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部门和市环卫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基建规模,有计划地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的固定受纳场所。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卫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无《建筑垃圾排放证》而擅自倒放建筑垃圾的,除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外,按每立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
(二)凡在非指定场地乱倒卸建筑垃圾的,除责令其立即清除所倒卸的建筑垃圾外,每车给予清运无主建筑垃圾一车的处罚或按十车的运载量处以每立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三)对无准运证的车辆清运建筑垃圾的,除没收所得运费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四)载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洒漏造成道路污染的,除责令清扫(洗)其所污染地段外,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强制将车辆扣留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准继续营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机关按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环卫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人员,应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执勤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环卫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3年6月3日
铁路旅客遭受意外伤害应如何索赔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张建伟 冯兵

铁路旅客在旅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并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旅客往往不知道如何索赔,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学会如何索赔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 旅客一旦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当立即告知铁路工作人员请求救助,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记录。旅客有权要求铁路工作人员按照铁道部《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调查意外伤害的发生经过,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这样既可以使自己得到及时的救助,也可以使铁路工作人员尽早发现问题,防止更大的意外伤害的发生。同时也留下了经过双方认可的第一手资料,避免将来旅客索赔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就损害事实产生分歧。
二、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车票、现场目击人的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治疗费用的单据等。车票是证明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医疗诊断证明是证实旅客是否受到伤害及损伤程度的必要证据,而检查治疗费用的单据更是确定索赔数额的有力证据。缺少这些,就很难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了。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把当时的情况记录下来,以便更充分地证明所受伤害的真实性。
三、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旅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铁路运输企业积极配合、协商处理并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这样既能节省时间、减少损失,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四、 诉诸法律。在协商未果或旅客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旅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在什么情况下,旅客有权向铁路运输企业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均规定了对铁路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伤亡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旅客在运输中出现伤亡,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铁路运输企业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请求损害赔偿。
2、 应列谁为被告?《铁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据此,旅客因遭受意外伤害起诉时,应列给自己造成损害的铁路分局为被告,而不应列铁路分局下属的车站或客运段等单位为被告。
3、 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旅客遭受意外伤害的,可以选择到意外伤害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主要营业地(铁路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4、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旅客有权请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旅客死亡的,旅客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通信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陇海路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电 话:0379——2722967、2721947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一九九五年六月)


为了更广泛地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一、面临的形势
(一)建国40多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很大成就。群众性体育活动蓬勃开展,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人民体质与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全民健身工作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多采,群众体育健身的物质条件逐步得到提高,体育在
提高人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民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是,全民健身工作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群众的体育健身意识还不够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还不够广泛,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还不够多,现有体育场地设施在向社会开放、
满足群众开展体育锻炼的需要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全民健身工作的科学技术和监测管理还比较落后,有关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在探索之中。这些问题,应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加以解决。
(三)为进一步增强人民体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发展群众体育。
二、目标和任务
(四)全民健身计划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是:努力实现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体质与健康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五)依据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要求,积极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到本世纪末,经济、社会和体育发展程度不同的各类地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都应有所增长,人民体质明显增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体育消费额等逐步加大,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
条件有较大的改善。
(六)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体育改革。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满发展活力的运行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法制化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对象和重点
(七)全民健身计划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
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昌盛,要发动全社会关心他们的体质和健康。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校体育工作。要对学生进行终身体育的教育,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技能与习惯。继续搞好升学考试体育的试点,不断总结完善,
逐步推开。盲校、聋校、弱智学校要重视开展学生的体育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学校体育师资、经费、场地设施等问题。
(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体育工作,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职工体育健身活动。
(九)积极发展社区体育。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十)提高农民的体质与健康水平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各级农民体育协会的作用,并与文化站协同配合,做好农村体育工作。继续开展评选全国体育先进县活动,推动农村体育的发展。
(十一)实施《军人体育锻炼标准》,进一步发展部队体育,增强体质,提高部队战斗力。培养部队体育骨干。部队在搞好自身体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和帮助驻地附近的居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十二)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十三)重视妇女和老年人的体质与健康问题,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注意做好劳动强度较大、余暇时间较少的女职工的体育工作。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
(十四)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培养体育骨干,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十五)积极为知识分子创造体育健身条件,倡导和推广适合其工作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重视对中高级知识分子进行健康检查和体质测定工作。
四、对策和措施
(十六)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以普遍增强人民体质为重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切实抓出成效。
(十七)加强宣传工作,形成全民健身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体育健身意识,提高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程度。使全社会认识到,身体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物质基础,全民健身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体育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程

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十八)加强群众体育的法制建设,认真执行现有体育法规,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社会体育督导、群众体育工作、体育社团、场地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逐步完善群众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以及各类学生运动会等的组织和管理。突出群众体育运动会和竞赛活动的群众性、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十九)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二十)体育部门要改善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家庭和个人为体育健身投资,引导群众进行体育消费,拓宽体育消费领域,开发适应我国群众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康复、娱乐等市场。
(二十一)实施体质测定制度,制定体质测定标准,定期公布全民体质状况。
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加强社会体育骨干队伍建设。
(二十二)推广简便易行和适合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与体质状况的体育健身方法。挖掘和整理我国传统体育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的宝贵遗产,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
(二十三)加强人民体质与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要发挥体育科技队伍的作用,体育科研单位和体育院校要以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为重点,要增加对群众体育科学研究的投入,加快科技成果向群众体育健身实践的转化。
(二十四)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场地设施或挪作它用。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且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
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实施步骤
(二十五)本纲要采取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方式,从现在起到2010年分为两期工程。第一期工程自1995—2000年,分为三个阶段:1995—1996年为第一阶段,进行宣传发动和改革试点,初步掀起一个全民健身活动热潮。1997—1998年为第二阶段,通过重点实施、逐步推进,形成崇尚健
身、参与健身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1999—2000年为第三阶段,全面展开全民健身计划的各项工作并普遍取得成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期工程自2001—2010年,经过10年的努力,把全民健身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二十六)本纲要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国家体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各部门、各系统也应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本纲要的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参照执行。



19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