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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市场占有率、排序的内容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08 02:0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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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市场占有率、排序的内容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市场占有率、排序的内容在广告中使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市场上销售的境外产品在其商品包装物上标示“销量第一”的广告宣传是否属于违法广告的请示》(湘工商广字〔2001〕8号)收悉。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均不包括企业及其产品在境外的销量、市场占有率、排序以及在广告中的使用。



2001年1月12日

贵阳市奖励引进外资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贵阳市奖励引进外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1997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月4日
          贵阳市奖励引进外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加快贵阳市经济建设步伐,按《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1995年12月18日以后,为贵阳市引进市属项目、引进外资的部门、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给予奖励。本市从事外经外贸专业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在此列,其工作成绩突出者,由市政府另行奖励。


  第三条 引进项目奖励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介人引进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在贵阳市兴办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项目,其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引进项目的产业划分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类别,给中介人以奖励。
  (二)引进项目的产业划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4754-94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认定。凡属高新技术项目,须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标准,按不同产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不同奖励比率,作为奖金额的基数(详见附表一)。
  (三)引进项目的类别,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认定的引进项目类别奖励系数,即:鼓励类为1;允许类为0.85;限制类为0.6确定。
  (四)奖金的计算: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万美元)×奖励比率×类别系数×汇率=实发奖金额(人民币)。


  第四条 引进资金奖励,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介人引进的资金,包括无偿援助或赠款;无息贷款;有息贷款或其它形式贷款。凡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不低于十年。
  (二)引进资金的奖励,根据引进资金的不同类别、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及相应的奖励比率、计算奖金(详见附表二)。
  (三)奖金的计算: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万美元)×贷款类别比率×汇率=实发奖金额(人民币)。


  第五条 项目中介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获奖:
  (一)项目签订的合同,得到市外经贸委批准,并办完各项登记手续;
  (二)外方资金足额到位;
  (三)项目建成投入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四)中介人取得合作各方一致认可的证明;
  (五)中介人经审批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引资中介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获奖:
  (一)项目签订的合同,得到市级综合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外经贸委确认;
  (二)引进外方资金已足额进入受援、受赠单位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三)中介人取得外方认可的有效证明;
  (四)中介人取得受援、受赠单位的证明;
  (五)中介人经市综合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投资者以现汇、设备、技术出资,实际到位的确认,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提供验资报告;商检局的检验报告或国家评估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中介人实施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每笔外资不论中介人的多少,均按一个中介人的份额计奖,以人民币一次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项目和资金平均到账日汇率计算。


  第九条 在引资项目投产后或引进资金过户后,中介人凭本人身份证,持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由市长基金或受益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中介人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引进投资项目在经营期(十年)内,外方投资者中途撤资或违反原承诺时中介人必须退回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管单位或受益单位为市级的项目;亦适用于引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省内外项目和资金的市级项目。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或自行制定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引进项目奖励标准




-------------------------------|     类别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先进技术||   比率(%) |    |    |    |    ||外资       |    |    |    |    ||金额(万美元)  | 产业 | 产业 | 产业 |项  目||---------|----|----|----|----||500(含)以上 |0.55|0.5 |0.5 |0.6 ||---------|----|----|----|----||500(不含)以下|0.45|0.4 |0.4 |0.6 |-------------------------------


附表二         引进资金奖励标准



--------------------------------|            | 无偿 | 无息 | 有息贷款或 ||      比率(%) |    |    |       ||外资          |    |    |       ||金额(万美元)     | 援助 | 贷款 | 其它形式贷款||------------|----|----|-------||3000(含)以上   |10  | 5  |5×(1-i)||------------|----|----|-------||1000(含)至3000| 8  | 4  |4×(1-i)||------------|----|----|-------||1000(不含)以下  | 5  | 3  |3×(1-i)|--------------------------------


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 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和各类职业中学改善办学条件,以弥补地方教育经费不足,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由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筹措解决。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 50号文,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工商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进行教育费附加款项的储存与结算。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额与管理办法,按照产品税、增植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免规定与办理方法,由省财政厅税务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另行下达。
第五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经核实后,由开户银行按期抄送对帐单,将教育费附加存款数额通知同级教育部门。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独立核算。各级教育部门应按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教育费附加的各种报表和年度决算,同时抄报上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
由各级教育部门管理的教育费附加的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县(市、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给本县(市、区)使用。各地、市可根据各县(市、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定的数额用于县(市、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省和地区直属中、小学的办学经费,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局收存的教育费附加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办有职工子弟学校,并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由收存教育费附加的市、县(区)教育局根据办学单位职工子弟学校年初在校生人数,按下列规定的返还额返还给该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教育费附加的返还额一般控制在扣除上级教育部门提取部分后,当地上
年平均每个学生占有教育费附加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高于该办学单位上年实缴教育费附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教育费附加的返还于每年年终一次办理,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减免教育费附加的收据,到收存教育费附加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
第九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摊派或变相集资、摊派。凡违反本规定的,上级教育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