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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

时间:2024-07-01 05:5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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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于2004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4年5月10日

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运作政府采购资金的情况;
  (二)运作财政资金的投资、担保、资产经营等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分配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分析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税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有关共享税、地方税征收管理情况和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等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中有责令上缴违法违纪资金事项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足额上缴财政;拒不上缴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决定,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拨款中扣回。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的决议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的决议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9月26日制定的《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一)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二)水利蓄水、供水工程设施;
(三)灌溉工程设施;
(四)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五)水电工程设施;
(六)水文报汛工程设施;
(七)水利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 广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镇人民政府依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保护本级的水利工程设施,并协助保护市、区、县级市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权属状况、自然现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保护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设施,必须同时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障碍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承担。因设障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设障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六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倾倒余泥、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堤坝、渠道上挖沙、取土、采石、垦植、砍伐、破坏防护林木和植被;
(四)损坏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
(二)向水体设置或增大排污口;
(三)改变河涌、河道流向;
(四)筑坝拦水;
(五)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必须制定配套的保护方案,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保护方案,应作为工程建设的必备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并应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按管理权限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已获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标准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等级分类,确定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对其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的,应制定维修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需要报废的,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范围,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作出安全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及时组织维修。维修费用根据工程性质由政府或水利工程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晰水利资产产权,加强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和物资需要处理的,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资产的,还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因开发建设需要占用的,实行有偿占用和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占用者应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0日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援发[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1999年原外经贸部开始对援外成套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出国前援外规章培训。截至2006年底,共举办48期培训班,为229个援外成套项目培训2063人,提高了援外成套项目出国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了援外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2005年以来,由于援外成套项目数量增多、进度加快,中标企业人员更换频繁,援外规章培训出现多个项目培训时间难以协调和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援外成套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商务部决定对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分岗位进行备案登记,并作为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进行长效培训和动态管理,以建立一支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现就备案登记等具体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和人员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须将本企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政治思想可靠且在5年内可能派赴援外项目承担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向商务部申请备案登记。

  需申请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工程管理岗位包括: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以及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

  二、资质条件

  申请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施工企业技术组主要人员

  1.与本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至少须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二级(含)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3.总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4.总会计师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财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5.专职质检员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质量管理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

  6.安全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员岗位证书;

  7.国内后勤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二)勘察设计企业设计代表

  1.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应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专业设计工作经验。

  (三)施工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

  1.本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2.对于未推行或未全面推行注册监理制度的特殊行业,具有相当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且具有5年以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备案申报程序

  (一)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各类工程管理人员资质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已获得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分岗位名录;

  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附后);

  5.申请人与本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聘任书;

  6.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务部在受理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或收到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后,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程管理人员,将指定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统一纳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进行管理。

  (四)已经商务部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发生变更,出现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或其他不能承担援外成套项目项目相关岗位工作情形的,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四、人员管理

  (一)商务部指定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经备案登记的工程管理专家分岗位举办援外规章培训班进行统一轮训,并向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岗位证书,岗位证书有效期暂定为5年。

  (二)对已经培训合格并有效持证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商务部还将根据援外管理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由经济合作局通过函授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后续教育。

  (三)商务部对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相应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人员变动、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和任职考核的具体情况,作为后续专家遴选和任职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于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商务部将根据其个人档案记录相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于在培训教育、岗位任职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及时清退,保证专家队伍的素质。

  (五)自2007年11月1日起商务部派出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一律由承担相应任务的企业从已经培训且有效持证人员中选派,届时不再另行组织岗前培训。

  请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按上述要求尽快办理备案登记,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方企业申请备案登记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



  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



                                  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五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

备案登记号:
1 姓 名 2 性 别
3 出生日期 4 籍 贯
5 政治面貌 6 身份证号
9 学 历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专 业 学位或证书

10 专业职务 11 技术职称
12 注册职业 资格 13 资格编号
14 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职务



15 参加援外工程管理工作情况 起止时间 援外成套项目名称 从事专业 本人起何作用



16 申报专家 类别
17 从事与申报专家类别同类专业的 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本人起何作用




18 联系电话 手机
19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20 档案所在单位(证明)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登记。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21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 经初步审查,同意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登记。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2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报人符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资格条件。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3 备注
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请在一张纸的正反两面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须附复印件。
3、第15项“参加援外工程管理工作情况”应填写申报人从事援外工程的业绩情况,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其中:“从事专业”应填写施工或设计或施工监理工作;“本人起何作用”应填写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施工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或其他人员。
4、第16项“申报专家类别”应填写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
5、第17项“从事与申报专家类别同类专业的主要经历”应填写与第16项申报专家类别一致的工作经历,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其中:“本人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等。
6、备案登记号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