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罂粟籽是麻醉药品原植物种籽,我国对其实行严格管制。近一时期,部分经销商为推销罂粟籽及用罂粟籽生产的罂粟籽珍、罂粟籽酱等调味品,错误宣传罂粟籽的保健和治疗疾病作用,严重误导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和规范罂粟籽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的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罂粟籽油脂的包装和宣传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罂粟籽和罂粟籽调味品。
四、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罂粟籽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流通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卫生部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漳政综〔2009〕5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漳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漳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是指就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安委会对下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事故多发地的人民政府以及事故多发行业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发生重大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死亡人数超出下达的控制指标或超过序时进度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四)未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整改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汇报,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听取对发生事故单位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汇报。
(三)听取对隐患单位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等汇报。
(四)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安委会领导对被约谈单位进行批评,严肃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单位要作出整改表态。
第五条 约谈时限
约谈原则上在确定约谈对象后一周内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进行。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反馈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安委会。
第七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入单位及个人的业绩考核分值;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责成检查,同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在约谈整改期间,因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约谈制度。
第十一条 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