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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15 22:3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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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贵州省劳动局:
你省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因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请示报告》(州劳仲字〔1994〕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请示仲裁委员会对引起劳动争议的前因,即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是否有权明确实体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处理职工与
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请你们将上述内容转告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



1994年4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站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站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医疗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实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站是村民集体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三级卫生网的基础,是村民在医疗 以预防保健方面开展自我服务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农村医疗站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预防不主、防治结合,做好本村的医疗卫生工作。
第四条 农村医疗站以集合办为主,多种形式并存。
集体办的,房屋、设备、资金为全体村民所有;集体办有困难的,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联合办或乡村医生个体办,但房屋、设备等均不得折价变卖,已变卖的,应立即收回。办医确有困难的,乡卫生院可设点办。
第五条 农村医疗制度可以实行合作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自费医疗等。

第二章 机构、设施和任务
第六条 农村医疗站的设置,原则上每行政村设立一所,小的毗邻村可联合设立医疗站。
第七条 农村医疗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诊断室、治疗室和药房分设;
(二)有诊断桌、检查床、治疗台、高压消毒锅、切开包和各种型号的注射器等必备的医疗设施;
(三)有150种以上的常用中、西药品;
(四)药品占金和周转金不得少于全村人均3元;有条件的还可配备中草药和设观察床。
第八条 农村医疗站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卫生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二)负责本村群众疾病的预防,实施计划免疫,搞好疫情报告和处理;
(三)指导开展环境卫生、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和爱国卫生运动;
(四)负责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的治疗和急救处理,对疑难病人及时转诊治疗,对慢性病人做好康复工作;
(五)开展科学接生、妇女儿童 保健和计划生育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领导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 农村医疗实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双重领导和管理,行政体育场和管理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业务入场和管理以乡(镇)卫生院为主,并接受农村卫生协会的指导。
第十条 医疗站站长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协商提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命。
第十一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把医疗站建设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定期计划、布置、检查和落实各项医疗卫生任务。
第十二条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医疗站的业务管理,帮助其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每年应对农村医疗站的工作考核一至二次,并建立考评档案。
第十三条 农村医疗站应建议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以及考勤、财务、处方、就诊登记、药品管理等各项制度。每年年底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其业务收入、库存药品、流动资金和人均医疗费等情况。
第十四条 医疗站应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到所辖范围以外行医、售药。药品必须从合法经营的交易会购入,严禁使用假劣、霉坏变质和过期失效的药品。
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必须执行操作常规,消毒严格、处置合理,各种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严防交叉感染。发生差错、事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鉴定处理。
第十六条 农村医疗站的业务收入用于发展本村医疗卫生事业和医务人员的部分报酬。村民委员会不得提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农村医疗站的处方、收据和门诊登记等至少保存3年,以便备查。

第四章 医务人员
第十八条 农村医疗站的人员要精干,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农村基层卫生工作,并经过半年以上系统的专业培训。两人以上的医疗站应的一名女医务人员。
选拔、调配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协商提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农村医疗站的医务人员应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到文明行医,坚持训诊、出诊、送医送药上门,方便群众。
第二十条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初训工作应在农村中心卫生院进行,复训工作应在县(市)医院或县(市)卫生学校进行。乡卫生院应建立医疗站医务人员的业务档案,定期进行技术考核,作为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卫生员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晋升。乡村医生的考核发证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卫生员的考核发证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取得乡村医生资格十年以上,并经脱产学习累计达两年以上,或农民中专医疗专业、乡村医生函授学校毕业,具有医师技术水平的,经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试合格的,可定为乡村医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医疗站医务人员的报酬从乡村医生补助费、业务收入和乡村集体提留中解决。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联劳计酬。
第二十三条 农村医疗站医务人员在责任田、自留地分配、困难救济和其他福利方面,应与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农村医疗站及医务人员不承担义务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乡(镇)卫生院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德不良、推诿病人、贻误病情或其他严重医疗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调低补助费、降低技术职称或取消行医资格等行政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合作医疗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11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11]199号


北京、河北、吉林、江西、河南、西藏、陕西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要求采取坚决措施,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的理念,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各岗位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将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经济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积极配合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各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彻底治理措施。特别是要对煤矿为重点的矿山,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石油化学工业领域等,进行全面、系统、彻底的隐患排查。支持、配合有关方面抓好基层企业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限期整改存在的各类问题,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停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设施,并继续加强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切实做好煤电油气运的安全生产和供应。当前正值“迎峰度夏”的关键时期,连续高温酷暑,发用电屡创新高,工业生产增速仍在高位运行,电力需求还将继续攀升,加大了煤电油气运生产供给压力。各有关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处理好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当安全生产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在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使用和需求侧管理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坚决措施,努力消除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煤电油气运安全稳定可靠供应。
四、扎实做好主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主汛期强降水、洪水、台风、泥石流、雷电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把各项措施抓好、抓实,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尤其要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严加防范自然灾害损害发输变电设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要重点防范矿山、尾矿库、海上石油平台作业、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
五、继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气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健全信息传递渠道,实现协调联动,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要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当前经济运行所面临的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队伍和物资,经常开展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做到应急响应快速、指挥保障有力、处置行动高效,严防人身伤害,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对煤电油气运保障供应的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