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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时间:2024-07-12 21:0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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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中国 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签订日期1990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会见和会谈时达成的原则协议,认为在经济、科技领域的多方面合作,有利于促进中苏两国人民的友谊,两国国民经济继续稳步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中苏两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巩固世界和平;确认双方都愿意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从两国国民经济已达到的水平和可能性出发,继续有计划地发展中苏两国在经济、科技领域的相互关系,特签订到二000年的本合作纲要。

 一、合作的主要目的和途径
  根据中国和苏联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双方认为,两国长期合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两国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的基础上,积极促进中苏两国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为实现上述目的,双方商定在以下方向发展双边经济和科技合作:
  解决科学技术中需优先解决的问题,包括实施重大的联合科技项目,协作完成从科学研究到将科研成果应用到生产这一整个过程;
  更充分地利用现有经济和科学潜力,提高企业的工艺和科技装备水平,实施现有企业的更新改造和扩建,建设新企业,以提高生产的技术经济总体水平,使其达到国际市场的要求;
  更充分地利用燃料原料资源,降低单位产品的能源和原材料消耗;
  通过广泛采用新工艺和研制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
  提高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工作的效率,提高科研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合作领域
  双方认为有必要集中力量在下述领域优先开展合作:
  1.燃料动力工业
  双方将在研制和使用电能和热能生产的先进工艺方面进行合作,以保证扩大使用劣质燃料和非常规能源,节约和合理使用能源资源,降低能源生产对环境的污染。
  双方将在发电(包括核电)、输电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进行合作。
  2.冶金工业
  双方将在研制和使用冶金生产先进工艺流程方面进行合作,以保证综合利用原料,节约能源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双方将在扩大黑色冶金和有色冶金的原料基地和生产能力,以及建设该行业新企业方面(包括采用补偿方式)发展合作。
  3.运输和通讯业
  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扩大铁路、海运、河运、公路和空运的货物周转量和客运量。
  双方将在扩大和完善中国和苏联的通讯系统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将在运输通讯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4.消费品工业
  双方将在提高工业消费品产量和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方面进行合作,包括建立合资企业及中苏两国同类企业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5.农业和农产品加工
  双方将合作研制和开发先进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技术。
  双方将在农业、渔业、水利以及土壤改良领域进行科技合作。
  在兴建合资企业和建立直接生产联系的基础上,双方将在粮食、蔬菜、水果、海产品和其它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方面进行合作。
  6.机械制造业和无线电电子工业
  双方将努力满足两国的国民经济对现代机械设备、仪器、工具和其他机械技术产品的需求,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质量,改善技术服务。双方将在该领域进行科技合作,发展中苏两国的相关行业、企业的合作关系。
  7.森林工业、木材加工业和纸浆造纸业
  双方将在森林采伐、木材加工、纸浆和造纸业方面进行合作。将在上述行业扩大和改造现有企业、建设新的生产能力方面进行合作。
  8.化学工业
  双方将在化工、石油化工领域进行生产和科学技术合作。
  9.环境保护
  双方将通过科研协作、交流工艺和提供商业服务等途径,在研究减少空气污染和水域污染的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10.其它合作领域
  双方将在卫生、医药工业、生物技术、建筑、新材料、水文气象、世界海洋研究、空间、遥感、自动化和激光技术领域进行合作。
  双方将发展在国际旅游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努力寻求新的合作领域并将根据双方协议补充本纲要。

 三、完善双边科技合作
  双方从顺利进行双边科学技术合作出发,考虑到科技合作有助于中苏两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确定以下合作形式:
  科学技术代表团和学者专家的互访;
  组织科技讨论会和科学会议;
  进行科学研究、实验、设计,以及交流科学研究和设计成果;
  在可能时制定并实施包括从科研到在生产中使用科研成果整个过程的重大联合科技项目;
  转让技术和技术诀窍;
  科技人员培训。
  双方将努力寻求其它科技合作形式。
  合作的条件和期限,由归口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讨论具体方案时确定。

 四、完善双边经济合作
  为了顺利发展中苏两国经济和贸易合作,双方认为有必要:
  积极扩大相互供货的品种和数额;
  相互参加对方的现有企业和项目的技术更新和改造,以及在对方领土上建设新企业;
  在具体项目的合作中,广泛采用各种合作方式进行机械、设备和配件的生产;
  研制并交流生产技术和工艺,协助对方运用生产技术和工艺,并培训技术人员;
  共同向第三国出口产品和进行工程承包;
  鼓励建立合资企业,鼓励在两国有关企业和单位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以各种形式发展合作,包括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
  发展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等合作形式;
  发展中国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外经外贸公司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各部委相应单位、联合公司和企业之间的经贸联系,促进边境贸易的积极发展。

 五、纲要的实施
  本纲要为两国有关机构确定了为发展相互合作而采取措施的方向。
  合作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有关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地方和经济、科研单位,根据各个时期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在签订相应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协议和议定书时确定。
  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两国主管部门对本纲要的实施。
  中国国家计委和苏联国家计委将促进两国有关部委实施本纲要,探索扩大两国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的新途径和方式。
  本纲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纲要于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雷日科夫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6〕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
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本级财政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城市公共设施、城市环保生态设施以及其他应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第五条 项目提出的部门应当于上一年11月份前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阐明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项目建设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概算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投资咨询委员会论证。咨询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项目提出部门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0日内,完成对项目的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经咨询委评议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咨询委评审意见书于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送城市投资部门汇总。
  第七条 城市投资部门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根据“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和“总量平衡、规模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名单,于当年的元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批。未能纳入当年投资计划的,列入投资项目库。
  第八条 经过论证和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后,依据投资数额大小分别审批: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市长审核,市长审批。投资概算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审批。投资概算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经市政府研究后报市委研究审批。在建项目超过原批准概算的,按原批准权限执行。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一般由项目主管部门担任,并创造条件逐步向委托代建制过渡。涉及多个部门的项目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担任。重大或特殊项目由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担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依法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第十条 项目业主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委托设计单位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编制施工预算,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队伍的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
  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设备材料由政府采购中心依法采购。技术含量不高的普通工程和通用设备材料,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科技含量、安全标准要求高的工程项目和设备材料,可实行综合评估法确定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和采购额3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上款规定的竞价原则确定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
  招标人在实施过程中,应切实防范投标单位的串标行为。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采购招投标结束后,业主与中标单位应在5日内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全面、明确、具体,条款约定不得违背招标和采购文件确定的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经批准发生变化的,应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和城市投资部门共同签证,增加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依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价。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不予认可,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控制工程与设备采购的进度和质量,适时支付工程款项。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意见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
  业主单位应在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投资部门报送竣工决算资料,并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的监管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决算由城市投资部门委托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的决算依据,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工程决算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审计,100万元以下的由城市投资部门组织审计。
  审计机关对项目设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签证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审计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建设、发改、城市投资及有关部门组成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评价组,负责对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收购土地补偿、工程变更签证等环节以及项目建成效果等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监理、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责任:
  (一)负责项目筹划,落实项目的建设条件;
  (二)负责根据项目的批准文件组织项目设计,编制施工预算;
  (三)负责办理项目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五)负责项目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更的现场签证;
  (六)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城市投资部门责任: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评审论证;
  (二)编制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综合平衡项目资金,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参与项目招标、采购,包括招标文件的制订、方案的设计、工程标底和拦标价编制单位的选择;
  (四)招标选择并委派工程监理,通过工程监理,代表最终出资人依法行使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权;
  (五)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和竣工验收;
  (六)对项目施工单位和业主提出的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对施工单位和项目业主提出的决算进行审核,并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八)参与对项目实施结果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财政、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履行各自职能,依法加强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管理中,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因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追究行政责任;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邓玉娇的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龙城飞将


  我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

  关于邓玉娇,本想写一点东西,我已经准备了一些资料。但我对案例的分析有一追到底的特点,比如许霆案我写了四、五十篇文章,梁丽案写了十几篇。因我手头所欠文债甚多,近来一直搁置着对邓玉娇的写作计划。
  今晚在雅典学园浏览到卢建平的一篇网文《邓玉娇防卫过当行为被定罪免刑有充分法律依据》(以下简称卢文) ,唤起我立刻要先写一篇短文的激情。

  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吗?

  邓玉娇在三个男人要强奸她的紧急情况下,拿出一个文具小刀,作为自卫的工具,想吓退敌人。此时,她的动机能是蓄意的故意杀人吗?显然不是。是蓄意的故意伤害别人吗?显然不是。如果这三个男人不企图对她进行性侵犯,她断然不会拿出小刀来“故意杀害”她的敌人。如果她的敌人见她拿出小刀而停止了侵犯的行为,她也会停止自己的自卫行为。显然认定她故意伤害是不符合事实的。
  从法律上讲,刑法关于防卫过当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当一个弱女子面临强奸时如此。刑法第20条:“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定她故意伤害罪没有法律依据。

  在全国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有司作出了什么样的判决?

  有司一面将她定性为有精神障碍,一面又说并不存在性侵犯 ,这就为她被判有罪留下了伏笔。若有司的观点能够成立,就是邓玉娇当时并没有遭受强奸这种暴力侵害,刑法第20条第三款不负刑事责任的条款不适用于她,只适用第二款,就是说她是防卫过当,因此她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有司设定的这两个条件与其判决显然是相矛盾的。既然邓贵大等人并不存在性侵犯的企图和行为,邓玉娇连防卫一说也难以成立。因为人家并没有侵害她,是她拿小文具刀去侵害别人,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结局。若判决书是正确的,必然就是邓玉娇正当防卫是错误的,必然的原因就是人家三个人与邓玉娇本来是示好的,并没有侵犯她。是她精神不正常,连示好也分不清楚,反而是恶行相报,以小刀结果了其中一人的性命。
  邓玉娇自己的陈述是,我只是胡乱挥舞小刀,想吓退他们。邓玉娇是一个社会下层的弱女子,并不是训练有素的杀手,她哪有胆量去故意伤害当地的高衙内?她哪有能力去做这人命关天的大事?邓玉娇与邓贵大等人素无仇怨,何来故意伤害邓贵大等社会烂仔的动机?
  所以,从当时发生的事实看,邓玉娇并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她只是正当防卫。这一点,有司也是承认的。从法律的规定看,定她为故意伤害罪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刑法20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

  五个为什么?

  我们感觉到奇怪的是,为什么法律有明文规定,有司在判决时并不遵守?
  为什么全国人民都在质疑这一点,却撼不到有司一点重新审理的念头?
  为什么在全国人民的注目下,刑法学泰斗又在那个地方讲法理,讲与邓玉娇不粘边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却抛开第三款最适合邓玉案的法律规定只字不提?
  为什么邓玉娇的妈妈会突然解聘竭尽全力为其女儿争取权益的律师?
  为什么当过法院庭长的邓玉娇的爷爷也说自己的孙女未受到性侵犯?

  邓玉娇故意伤害的罪名如何成立?

  卢文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但卢文叙述的事实却不支持他自己的观点。卢文指出,“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这怎么能说邓玉娇是故意伤害邓贵大等恶棍呢?

  为什么邓玉娇不能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
  不以故意伤害定罪?

  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仅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反而应该认为邓玉娇是为民除害的“巴东烈女”!
卢文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防卫行为的正当与否,不仅取决于对防卫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也取决于对侵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程度的认定。就本案而言,很难认定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属于‘正在……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为“从本案发生的特殊场所、邓与黄两人的主观意图、手持钞票炫耀,以及梦幻城领班、服务员多人在场等情形看,邓与黄两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而因为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作者没有说明,却武断地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成立。我们可以问一下作者,邓贵大等流氓在当时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未遂?如果符合强奸未遂的特征,当然应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强奸未遂的特征,作者自己说“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还要求“特殊服务”,这不是强奸未遂又是什么呢?难道他们之间是好朋友在嘻笑玩耍?她面临强奸未遂奋起反抗,不是“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又是什么?

  是的罪不罚,还是无罪被判有罪?

  卢文认为,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防卫过当的、再加上邓玉娇有精神障碍,有自首情节,在多个“同向情节”合并适用的情形下,定罪免刑的判决是适当的。
这样,摆在我们面前的情况是,邓玉娇杀了人。她用她那捍卫自己尊严的文具小刀地慌乱中刺杀了流氓贪官邓贵大。法院的判决也是被一些讲法理的人认为是正确的,她犯了故意伤害罪,她是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再确切一点说,她是由于防卫过当而致人死亡。
  但是,根据卢文自己也曾引证过刑法第234第二款,假如判决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能够成立,即使她有防卫过当、精神障碍、自首等情节,如何能够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罪忽一下子变为不处罚?为什么有司总是与老百姓玩司法蹦极?
  既杀了人是犯重罪,又免除刑罚,判决岂不是自相矛盾?

  如何对正当防卫进行分类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