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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08:5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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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确保今年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国务院决定今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并将其中一部分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现将有关本次发债及转贷国债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类增设6115款“增发国债支出”。本款下设611501“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一个项级科目,用于反映用本次增发国债资金安排的支出。
二、关于资金管理
有转贷债务业务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在国有商业银行(指工、农、中、建行)及分支机构设立专户,凡本次增发国债资金的转贷,一律通过专户办理,专户国债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三、关于总预算会计核算及预算科目使用
(一)中央财政取得发债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借入款--其他借款收入(科目编码900302)”。
(二)1998年中央转贷地方政府的债务(指不列入当年预算部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按转出数借记“与下级往来”;贷记“国库存款”。
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转贷的债务时,按收到数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与上级往来”。
地方财政1998年用转贷的债务收入安排支出时,借记“暂付款”;贷记“其他财政存款”。将转贷中央债务收入再转贷给下级财政时,通过上下级往来核算。
(三)1998年中央补助地方的部分(指列入当年预算部分),由中央总预算会计通过“补助支出”总账科目核算,即拨付补助资金时,借记“补助支出--其他补助支出(科目编码660109)”;贷记“国库存款”。
1998年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补助收入--其他一般预算补助收入(科目编码720109)”。
地方财政用上述补助安排支出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增发国债支出--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科目编码611501)”,贷记“其他财政存款”。
(四)1998年中央直接安排的支出,属于列入1998年预算支出的部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增发国债支出--增发国债安排的支出(科目编码611501)”;贷记“国库存款”。不属于列入1998年预算支出的部分,借记“暂付款”;贷记“国库存款”。
有关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账务处理我部将另行下文。



1998年9月15日

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28号


各上市公司: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会拟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后,经过各方持续的努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基本确立,上市公司治理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上市公司成为公司治理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但在实际运作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问题仍然存在,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造成了影响。因此,在现阶段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固本强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上市公司独立性显著增强,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透明度明显提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广泛认同。

具体目标为:

(一)上市公司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实际运作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较为规范,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基本杜绝同业竞争,建立了控股股东行为约束的长效机制;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有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决策的制度安排,在重大事项上采取网络投票制;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职责;

(五)上市公司监事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全体监事切实履行职责;

(六)上市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清晰并正确履行职责;

(七)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决策和其他内部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披露相关信息;

(八)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个事项有明确的责任人,杜绝越权决策或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事项;

(九)上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各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这一活动,认真学习公司治理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内容,周密组织,认真安排,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上市公司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把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与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整体竞争力相结合,认真查找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足,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注重制度建设,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三)各上市公司要将工作安排、工作进展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并积极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总体安排

(一)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各上市公司要对照公司治理有关规定以及自查事项(见附件),认真查找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自查应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制订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阶段为公众评议阶段: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各公司的治理情况和整改计划进行分析评议,上市公司要设立专门的电话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改进治理工作。上市公司接受评议时间不少于15天。证监局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公布邮箱收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评议,同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公司自查情况、检查情况和社会公众评议情况对各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阶段为整改提高阶段:各上市公司根据当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投资者、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提高治理水平。整改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上市公司应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须按照以下时间要求执行本通知:

1.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须在下列时间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1)已召开股东大会,并已授予股份或期权的,需要在行权或解锁前完成;

(2)已召开股东大会,但未授予股份或期权的,需要在授予股份或期权前完成;

(3)未召开股东大会,但已发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需要在授予股份或期权前完成;

(4)未召开股东大会,且未发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需要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

2.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尚未获得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之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3.未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材料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材料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四、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监管措施

(一)上市公司开展此项活动的工作组织、活动安排、整改实效等情况将记入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对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相关情况也将在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中予以记载。

(二)上市公司在报送股权激励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公司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当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以及整改建议、整改报告。

(三)对于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对好的公司治理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切实体现扶优限劣的原则。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当地证监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约见公司董事长、高管人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以书面形式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等措施,并督促公司切实整改,同时,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特此通知。



附件:“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上市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对以下问题进行自查。

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状况

(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

(二)公司控制关系和控制链条,请用方框图说明,列示到最终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控多”现象,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治理和稳定经营的影响或风险,多家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

(五)机构投资者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章程》是否严格按照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予以修改完善。

二、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股东大会提案审议是否符合程序,是否能够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4.有无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有无应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如有,请说明其原因;

5.是否有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其原因;

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7.公司是否有重大事项绕过股东大会的情况,是否有先实施后审议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

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

1.公司是否制定有《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内部规则;

2.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与来源情况;

3.董事长的简历及其主要职责,是否存在兼职情况,是否存在缺乏制约监督的情形;

4.各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特别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任免董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各董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6.各董事专业水平如何,是否有明确分工,在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投资方面发挥的专业作用如何;

7.兼职董事的数量及比例,董事的兼职及对公司运作的影响,董事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时其处理方式是否恰当;

8.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董事会是否设立了下属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职责分工及运作情况;

11.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12.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

13.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篡改表决结果的情况;

14.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高管人员的提名及其薪酬与考核、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起到了监督咨询作用;

15.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影响;

16.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能得到充分保障,是否得到公司相关机构、人员的配合;

17.是否存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情形,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18.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安排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连续3次未亲自参会的情况;

19.董事会秘书是否为公司高管人员,其工作情况如何;

20.股东大会是否对董事会有授权投资权限,该授权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得到有效监督。

(三)监事会

1.公司是否制定有《监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

2.监事会的构成与来源,职工监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

4.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监事会近3年是否有对董事会决议否决的情况,是否发现并纠正了公司财务报告的不实之处,是否发现并纠正了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为;

7.监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8.在日常工作中,监事会是否勤勉尽责,如何行使其监督职责。

(四)经理层

1.公司是否制定有《经理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

2.经理层特别是总经理人选的产生、招聘,是否通过竞争方式选出,是否形成合理的选聘机制;

3.总经理的简历,是否来自控股股东单位;

4.经理层是否能够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施有效控制;

5.经理层在任期内是否能保持稳定性;

6.经理层是否有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在最近任期内其目标完成情况如何,是否有一定的奖惩措施;

7.经理层是否有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否能对公司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倾向;

8.经理层是否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管理人员的责权是否明确;

9.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是否得到惩处;

10.过去3年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五)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是否完善和健全,是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2.公司会计核算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3.公司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授权、签章等内部控制环节是否有效执行;

4.公司公章、印鉴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执行情况;

5.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与控股股东趋同,公司是否能在制度建设上保持独立性;

6.公司是否存在注册地、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区情况,对公司经营有何影响;

7.公司如何实现对分支机构,特别是异地分子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是否存在失控风险;

8.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否能抵御突发性风险;

9.公司是否设立审计部门,内部稽核、内控体制是否完备、有效;

10.公司是否设立专职法律事务部门,所有合同是否经过内部法律审查,对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挥效用如何;

11.审计师是否出具过《管理建议书》,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如何评价,公司整改情况如何。

12.公司是否制定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13.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计划效益;

14.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有投向变更的情况,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理由是否合理、恰当;

15.公司是否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三、公司独立性情况

1.公司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在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中有无兼职;

2.公司是否能够自主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

3.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采购销售部门、人事等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人员任职重叠的情形;

4.公司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资产未过户的情况;

5.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何,是否独立于大股东;

6.公司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是否相对完整、独立;

7.公司商标注册与使用情况如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独立于大股东;

8.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如何;

9.公司采购和销售的独立性如何;

10.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单位是否有资产委托经营,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何种影响;

11.公司对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单位是否存在某种依赖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影响如何;

12.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13.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是否有关联交易,主要是哪些方式;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14.关联交易所带来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多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有何种影响;

15.公司业务是否存在对主要交易对象即重大经营伙伴的依赖,公司如何防范其风险;

16.公司内部各项决策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

四、公司透明度情况

1.公司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2.公司是否制定了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执行情况,公司近年来定期报告是否及时披露,有无推迟的情况,年度财务报告是否有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其涉及事项影响是否消除;

3.上市公司是否制定了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落实情况如何;

4.董事会秘书权限如何,其知情权和信息披露建议权是否得到保障;

5.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发生泄漏事件或发现内幕交易行为。

6.是否发生过信息披露“打补丁”情况,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止类似情况;

7.公司近年来是否接受过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或其他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处理的情形,如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等情况,公司是否按整改意见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8.公司是否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交易所实施批评、谴责等惩戒措施;

9.公司主动信息披露的意识如何。

五、公司治理创新情况及综合评价。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是否采取过网络投票形式,其参与程度如何;(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是否发生过征集投票权的情形;(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

3.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4.公司是否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否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具体措施有哪些;

5.公司是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主要有哪些措施;

6.公司是否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权激励的效果如何;

7.公司是否采取其他公司治理创新措施,实施效果如何,对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有何启示;

8.公司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法规建设有何意见建议。




期货公司状告证监会第一案

弘信期货接到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此前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撤销弘信期货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所有分支机构。在弘信期货被要求整改之后另有其他各方围绕弘信期货的股权、重组权继续展开争夺,弘信期货却在泥潭中越陷越深。

祸起资本金短缺
  
青岛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期货”)董事长隋志先带领着一干人马忙碌了一个多月,他只想让自己的企业度过这个寒冷的冬天。弘信期货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证监会撤销对弘信期货的相关处罚,恢复公司的期货经营资格。
  弘信期货的危机从2008年年底开始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披露:2008年12月弘信期货股东青岛黄海轮胎厂占用公司自有资金630万元,导致弘信期货净资本总额减少至1450万元;2009年1月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申请人自有资金660万元,致使公司净资本进一步下降。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2009年2月20日青岛证监局发出通知,要求弘信期货即日起暂停开新户,2月26日起暂停客户开新仓。同时弘信期货必须于3月31日之前补足净资本。否则“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出现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相关监管措施。其中提到“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但3月31日期限到达弘信期货仍未补足净资本。此时,虽然已有业内人士为弘信期货的未来担心,但作为惟一一家总部在青岛的期货公司,很少有人会料及其将被撤销全部期货业务许可。人们更关注的是弘信期货将被谁重组?
  4月1日青岛证监局下发通知将弘信期货休眠客户资金和相关材料移至中证期货青岛营业部。弘信期货方面则在4月30日向证监会发出函件,请求证监会对整改期限予以宽限。至6月4日形势突然变得紧迫起来。当日证监会对弘信期货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撤销你公司的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你公司所有分支机构。”随后紧急递交了申辩意见。证监会依然在7月9日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撤销弘信期货全部业务许可并关闭其所有分支机构。
  弘信期货于9月2日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再次要求证监会撤销相关决定。而证监会进行行政复议审查后,依然维持上述决定。弘信期货已经毫无退路。若要起死回生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撤销牌照一了百了

行政诉讼起诉书已经递交20余天但弘信期货尚未收到立案回复,弘信期货监事高立忠再次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咨询立案进展,法院的回复是“尚在审理”。高立忠22日还给法院带来了一份中国法学会部分专家的论证意见书。隋志先介绍为了吃准相关法律精神,公司邀请了中国法学会相关专家在1月9日进行了专题论证,形成了专家论证意见书。参与此次专题论证的都是法律界知名人士包括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守文,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王海英等。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证监会对弘信期货的处罚,“程序不合法,缺乏法定事由,应当依法撤销”,并给出3条理由:第一,程序不合法,缺少听证程序。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内容,证监会没有告知弘信期货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且在弘信期货要求听证的情况下,没有组织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二,有证据表明,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弘信期货曾主动要求补足资本金,但遭青岛证监局阻止。因此净资本额在整改期限届满未达法定要求,不应成为处罚的法定事由。第三,弘信期货的正常经营未受影响。依据上述“第59条”经过整改资本金仍未满足法定数额,并致期货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才可“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弘信期货的经营并未受到净资本金不足的影响,在青岛证监局去年2月20日发出暂停开新户的通知之前,弘信期货经营良好。2009年前两个月,弘信期货完成交易量占青岛全部期货经纪机构同期交易量的20%位居行业前列。对于如何看待上述“专家论证意见书”的观点,经济导报记者22日致电证监会,其法律办一人士表示:“此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现在不便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法院立案之后证监会将积极应诉,并会在法庭上阐述自己的立场。”青岛证监局期货处处长王勤强在听到导报记者要采访弘信期货一案时反问:“你们关心这个事儿干吗?我们在全力备战股指期货,对这个事没什么好说的。”导报记者刚刚问及“青岛证监局是否阻止弘信期货补足净资本金”时,他已匆匆挂掉电话。隋志先多次叨唠自己中了圈套,弘信期货在向法院递交的行政诉讼起诉状中提及,造成净资本低于1500万元的原因,是由于青岛保税区森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达”)进行恶意诉讼,造成弘信期货陷于被法院查封的怪圈,资金无法及时到位。隋志先称弘信期货在2008年6月获得金融期货资格之后,预期价值加大,成为众多人眼中的猎物。

诡秘进行摘果行动

隋志先提供的资料显示2008年11月24日,包括黄海轮胎厂在内的弘信期货多个关联方与森泰达签订了担保协议书,作为森泰达在中国银行为黄海轮胎厂提供1.4亿元担保的反担保保证。就在这份协议签署的第二天,森泰达即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显示森泰达已经为黄海轮胎厂偿还借款4000万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一日市南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黄海轮胎厂等企业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青岛黄海轮胎厂资金链由此断裂,这也为其日后占用弘信期货自有资金埋下了隐患。但森泰达一直无法证明已为黄海轮胎厂偿还了40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11日撤诉,而当时弘信期货的整改期限已过。隋志先看来森泰达不是惟一的争夺者。在弘信期货被要求整改之后,另有其他各方围绕弘信期货的股权、重组权继续展开争夺,弘信期货却在泥潭中越陷越深。

依法行政罪该掐死?

我们为了弘信期货的发展不遗余力地支持它,但它违规后,我们规劝它必须改正,当它没有能力改正的时候,我们只好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把它关掉。”青岛证监局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他强调证监局是“依法行政”。但弘信期货董事长隋志先说他们冤枉,违规是事实,但"罪"不至于被关闭。他奔走各地,游说四方,力图改变目前的结局。青岛证监局对弘信期货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限制业务的通知》,要求弘信期货3月31日前使净资本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实行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求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开新户,并于2月26日起暂停开新仓。但直到3月31日,弘信期货都未能将资本金补齐,青岛证监局在4月27日发布公告,要求其停业整顿,并将休眠客户的资金和相关资料转移至中证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管理。”但隋志先辩解说这不是弘信期货的错,他想改错,但他无法补齐资本金。从2009年2月开始弘信期货原客户开始接到证监局的电话或短信希望他们从弘信期货撤资。从4月27日弘信期货停业整顿,不到三个月后证监会下发《关于对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撤销经纪业务许可并关闭所有分支机构措施的决定》。依据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及五十九条第四款“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但弘信期货监事暨青岛大业集团财务总监高立忠说,他们不是无法经营而是有人“滥用职权干预了经营”。2月份弘信期货完成成交量为18万手3月急剧萎缩至1504手。隋志先说他们本来经营一直很正常,3月份经营出现急剧萎缩是被人为制造出来的”。

法庭交量悬殊已定
  
6日下午青岛弘信期货起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监会的决定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监管”、弘信的违规是否严重影响其经营、青岛证监局是否阻挠弘信期货补足资本金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对于证监会作出的决定,弘信首先对其程序做出质疑,认为缺少听证程序,这成为此案的第一个焦点。“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证监会并没有告知弘信听证的权利,而且在弘信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后,证监会也没有进行听证。”弘信监事高立忠在法庭上陈述道。证监会认为“证监会的决定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听证程序。”证监会辩护人还称“我们对弘信下发的是《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采取的措施是‘撤销’其期货业务许可并关闭分支机构,不是《行政处罚法》中的‘吊销’。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也有‘吊销’业务许可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在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期货公司违规严重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证监会的决定依据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弘信在起诉状中表示在青岛证监局暂停弘信期货开立新户之前,公司的经营数据在青岛市期货行业名列前茅,因此不存在“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弘信在2009年3月之后的经营状况迅速恶化,到4月已经基本没有业务。对此高立忠表示“青岛证监局在2月20日下发责令弘信限期整改的通知,决定从2月26日起暂停弘信开新户,暂停客户开新仓,并不断与客户联系,要求其移仓其他公司,这才造成弘信业绩大降。”对此证监会提出期货公司净资本标准是期货监管法规对期货公司持续正常经营提出的最低要求。在净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有权力也有责任暂停其开新户、开新仓。而且除了净资本补足之外,弘信主要自有资金账户被法院冻结,其在上海、大连、郑州3个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共计600万元,也在2009年4月被冻结,已难以持续开展正常经营活动。青岛证监局阻挠补足资本金给出现净资本不足状况的。截至当月31日公司净资本1450.69万元,少于证监会规定的1500万元底线。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资金661万元,净资本进一步减少。2009年2月青岛证监局对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在3月31日之前整改完毕。弘信提出公司董事长隋志先找到青岛证监局分管期货业务的副局长殷建华要求按照要求补足资本金,但被后者拒绝。对于上述指控弘信向法院提供了4份录音。 证监会并不认同上述录音,且提出录音是偷录的,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中级法院判决维持证监会的决定,期货公司的夺牌照案件目前正进入再审程序中。
法律知识点:
撤销、吊销、注销的区别:
《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有撤销许可证的条款,第七十条有注销许可证的条款,而在其他法律、法规上又有吊销许可证的条款。那么,撤销、吊销、注销这三个法律术语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撤销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况由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第一种情况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对被许可人作出适当的补偿。第二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这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被许可人可以依据《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三种情况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一经查实,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即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
  吊销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被许可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贿赂的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注销行政许可分两种情况:一是被许可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注销。另一种是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被许可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一是行政许可的证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是行政许可的前置许可、条件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五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逻辑外延看,撤销包含了吊销。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强行中止行政许可。而吊销则专指行政处罚,是撤销的后一种情况。注销是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不属于行政处罚,除被许可人自己申请注销外,也可能是被许可人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客观外界的原因,保留这种行政许可已经失去意义,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在具体行政执法中我们不能把撤销、吊销、注销这三个法律术语相互混淆,尤其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和对外宣传上切不可张冠李戴。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注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具有程序性质。吊销有三种情况:一是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二是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身禁驾;三是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驾驶证,超过十五日未去接受处理,且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则吊销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如果 想重新申领,必须满两年之后申领。驾驶人如果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证的,则依法收回驾驶证,并撤销其驾驶资格;驾驶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后,如果想重新申领,必须满三年之后。注销则是在出现了驾驶人死亡、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驾驶员主动提出注销申请,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等情况时方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