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满意地注意到两国间近几年来在文化,包括艺术、工艺、新闻、体育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的有益发展;确信广泛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有助于增进中澳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合作和友好关系,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如下途径进一步发展艺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一、鼓励和支持从事写作、作曲、美术、工艺、电影、录像、电视及其他创作和表演艺术人员的相互访问;
二、鼓励和促进戏剧、音乐、舞蹈团体、乐团及其他艺术团、组的相互访问;
三、鼓励和支持双方举办艺术、工艺、电影和其他文化资料的展览并提供方便。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如下途径在教育方面进一步发展关系:
一、促进和支持两国大学及其他高等院校间的直接合作、接触和交流;
二、促进和支持大学教授、讲师、专家及教师的相互访问和交流;
三、为来访学者在人文学、社会科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进行考察和研究提供机会,费用自理;
四、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对方的留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奖学金;
五、鼓励和促进自费留学生和研究生到对方国家学习;
六、鼓励和促进在教学方面和教材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促进双方在交换教育发展情况的资料方面进行合作,以便在学术和专业方面对有关学位、文凭和证书做出解释和评价。
第三条 为促进两国人文学、社会科学和艺术方面的交流和研究,缔约双方将支持有关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
一、进一步发展两国出版翻译机构间的合作;
二、文化和教育作品的翻译出版;
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间的书籍、出版物和资料交换的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新闻、广播、电视、录音机构间的合作,包括工作人员和记者的访问。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行政官员、体育科学家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并进行技术交流。
第七条
一、为了保证今后有计划地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建立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至少每两年轮流在堪培拉和北京召开一次会议。
二、联合委员会研究商定两年执行计划,并对技术和经费问题作出安排。之后如增加新的项目,经双方同意可列入计划。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最广泛地参加和支持本协定所包括的范围和活动,并积极鼓励和促进双方民间的文化交流。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一方如愿意五年之后终止本协定,应在六个月前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堪培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黄 镇 安东尼·奥斯汀·斯特里特
(签字) (签字)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的通知
(国检监(1989)389号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各地商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决定将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和显像管等九种进口商品列入首批《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现予以公布(公告见附件)。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由国家商检局、原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制订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由国家商检局制订《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简称目录)。首次列入目录的九种进口商品是: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和显像管。
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上述商品须获得我局签发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使用我局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口,中国各进口公司方准订购。
国外厂商或代理人如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上述商品,应提前六个月向国家商检局(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2号,电话:5002163,电传:210076SACI CN,传真:01-5002387)申请办理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
特此公告
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4〕41号)和《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及《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充分调动国有、民营和社会力量,利用数字技术,开拓中小城市电影市场,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扩大国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探索中小城市电影市场发展的新路子,现就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探索国产影片发行放映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高新技术和市场运作手段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国产影片的市场占有率,从而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以资产联结或签约数字影院(厅)的形式组建,鼓励国有、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三、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并须在三年内吸收院线内股东资金或院线外社会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数字电影院、影厅的新建、改造;跨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须有15家(含)以上资本联结或签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30个(含)以上数字电影厅;省内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须有10家(含)以上资本联结或签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20个(含)以上数字电影厅。各院线公司要实行企业化、现代化经营管理,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鼓励院线公司公平竞争,在竞争中推动中小城市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四、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所使用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应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数字放映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和《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广发〔2007〕75号),经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技术检测通过后,报总局科技司审核发放设备认定证书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
五、拥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县级(含)以上城市的专业电影院和有固定放映场所、具备售票放映条件的其它放映单位,均有资格加入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进行数字化改造。
各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充分利用学校、工会礼堂、俱乐部、音像厅等现有的社会资源进行数字化改造。新建的专业数字电影院,须取得所在地的电影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六、组建跨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组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
申请单位须向批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成立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报告;
(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院线公司的名称;
(三)以资产联结组建的院线公司要出示资产证明;以签约形式组建的院线公司要有签约协议;
(四)加入院线公司影院的资产证明、债权债务证明、工商登记复印件、银幕数量。
七、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以放映国产影片为主,所放映的数字影片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国产影片的年放映时间和影片数量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和影片数量总和的三分之二,以满足城镇广大观众的观影需求。
八、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为国产影片增加了发行放映渠道,拥有国产影片版权的单位要积极支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发展,向院线公司推荐、发行国产影片。院线公司要认真组织国产影片片源,做好国产数字影片的发行放映工作。
鼓励影片在城市主流院线和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同步上映。影片版权、发行权拥有者可以依托或委托总局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的数字技术平台,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提供节目。
九、依据《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字〔2004〕2号)的规定,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所属影院可享受三年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具体申报程序按照上述《通知》要求执行。
十、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要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制定院线管理、经营、培训等各项制度,按照总局有关电影统计的规定做好电影统计工作。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纳入“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办法”范围,进行年检、考核,对发行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批评,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作为数字公共节目服务平台,要积极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提供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推介、订购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对进入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按照《电影数字放映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及《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广发〔2007〕75号)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产品化检测。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