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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1:4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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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办字[200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推进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全面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了学习、宣传、贯彻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测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系统地组织开展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要求。

要结合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指示,密切联系当前测绘工作实际,在全系统、全行业迅速掀起学习《意见》的高潮。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采取学习、座谈、宣讲、培训等多种形式,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尽快将《意见》精神传达到每一个测绘单位,引导广大测绘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测绘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意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全面阐述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的印发,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测绘事业发展全局,切实解决测绘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其实质就是要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的重点任务。要切实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健全测绘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要切实提高地理信息资源获取与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要切实提高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要始终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自觉地把测绘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

二、狠抓落实,确保《意见》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要结合贯彻落实《测绘法》和测绘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切实把《意见》的贯彻落实抓实抓好。

要建立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和督查机制,分解和细化《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对于本单位、本部门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要加大力度逐项落实;对于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落实的,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落实。要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的指导和检查,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制订政策、加大投入、健全机构、落实项目等措施,认真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重点要深入研究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措施,研究制定加强基础测绘、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推进地理信息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本地政府尽快出台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积极主动与本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联合出台配套的具体措施,完善本地测绘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测绘法规和经费投入机制,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积极推进数字区域、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大力提高测绘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工作,制订详细的宣传方案,认真筹划、精心组织,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使社会各界了解《意见》的精神,为《意见》的深入贯彻奠定基础。

要以学习宣传《意见》为契机,积极主动向领导机关汇报,向有关方面宣讲《意见》的主要精神,使各级领导机关更加了解测绘、关心测绘和支持测绘,促进《意见》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社会宣传活动,争取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加大对《意见》及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积极发挥测绘系统宣传媒体的作用,通过报刊、网站认真宣传《意见》精神,及时报道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将学习贯彻《意见》的情况报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将适时对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铜川市古权古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铜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求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及特殊价值的树木。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市和区县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其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街头绿地、广场、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城镇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四)生长在房前屋后、院内、老庄基地、村旁、农户责任田、地埂、荒山荒坡的古树名木,由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负责。
(五)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六)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七)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六条 对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通株编号、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一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级古树名本报省人民政府确认。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建设项目竣工时,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十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责任书。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管护责任单位的管护责任:
(一)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二)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须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三)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责任后,”方可处理。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赔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攀折树枝、剥损树皮、刻划钉栓、缠绕绳索。
(三)擅自采摘果实、移植、砍伐。
(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五)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移植二级古树名木应当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并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移植一级古树名木,按管辖范围,分别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市其他区域内擅自砍伐、毁坏古树名木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设立交易所的登记程序,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决定》,深刻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和政策界限,强调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各项工作,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决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决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法定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一)规范交易所设立程序,严把交易所登记准入关。

  《决定》规定:“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对于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在2012年2月底前进行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新设立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2011年度企业年检中,要按《决定》要求对各类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场所进行严格审查。对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年检,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利用现有技术条件,为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企业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通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决定》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要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扎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作用。

  各地要将开展本地区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规范工作的情况,于2012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