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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8:2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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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矿用产品进入生产过程,从源头上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组成。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安全标志标识由字母“KA”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装备安全保障工作来抓,加强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督、监察,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为安全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认真把关,做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优先采购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2006年7月1日起,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采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附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一、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装置;

  变压器;

  电机;

  保护装置。

  二、矿井排水设备

  主水泵。

  三、提升、运输设备

  1.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

  矿用提升机、矿用绞车;

  人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

  2.运输设备

  轨道运输设备(含电机车、梭车、矿车、矿车及连接件);

  连续运输设备(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

  无轨运输设备(含地下运矿车、地下铲运机)。

  四、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

  局部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

  除(降)尘装置。

  五、采掘及支护设备

  1.钻孔机械

  电动、液动、气动钻机(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2.支护设备

  混凝土喷射机;

  锚杆(索)及安装装置。

  3.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六、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

  1.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2.矿用传感器

  3.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4.通讯设备

  有(无)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七、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

  矿用电缆;

  矿用输送带;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非金属管材;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八、应急救援设备

  井下灭火装置;

  救灾通讯设施、设备;

  自救器、呼吸器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国土资源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和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物权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是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物尽其用。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实践中各种纠纷的解决明确了法律规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物权法》是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有力武器
  《物权法》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物权法》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性质。《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提供了有力武器。
  (三)《物权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民事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利的滥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否尊重《物权法》所确定的财产权,是检验和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物权法》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的新要求,更多地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财富增长、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能力。
  二、准确把握《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
  《物权法》与国土资源管理息息相关。《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权利和矿权的规定,既有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和继承,更有许多创新和突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特别是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内容和条款,并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
  (一)《物权法》完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散见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管理法中。《物权法》贯彻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一是《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二是《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三是《物权法》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登记机构的职责;五是《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二)《物权法》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和谐社会建设。《物权法》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二是《物权法》明确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三是《物权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三)《物权法》建立了土地物权体系
  《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一是《物权法》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二是《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面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三是《物权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设立;四是《物权法》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并明确了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
  (四)《物权法》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明确: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这是重大的法律制度创新,它表明《物权法》认可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性质,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照贯彻实施《物权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贯彻实施《物权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适应《物权法》贯彻实施的需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转变国土资源管理理念,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变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牢固树立物权观念
  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就是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要以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权为前提,不能随意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关系,不能随意取消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更不能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要把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职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职能。要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的做法,更多地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运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更加自觉地坚持从严管理不动摇
  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物权法》全面肯定了近年来严格保护资源的制度性成果,将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包括耕地保护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必将增强全系统严格管理国土资源的决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继续贯彻落实好严格管理国土资源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进一步从严管理不动摇。
  (三)更加积极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
  《物权法》在诸多方面对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方向予以了肯定。贯彻落实《物权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更加积极地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要加快土地登记发证的步伐,努力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要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使招拍挂成为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的唯一合法方式;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切实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时俱进地研究落实《物权法》提出的创新性要求,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征地补偿中如何处理被征地农民既得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分割登记等,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物权法》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物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切实做好《物权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宣传《物权法》作为“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重要内容,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认真组织好《物权法》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要将宣传《物权法》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方法,在全社会深入宣传《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特别是要宣传《物权法》中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内容和制度,在全社会广泛倡导用法律明辨是非、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理念,加快形成和谐的资源关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按照《物权法》的要求,抓紧做好法规清理工作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要依照《物权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目前,国务院已经对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进行了了全面部署,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这次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权限制定的,以及与《物权法》规定不相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
  (三)分清轻重缓急,推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
  实施《物权法》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要分清轻重缓急,稳步推进《物权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凡是对《物权法》实施有重大影响的,要抓紧研究出台;凡是关系长远制度建设的,要深入研究,积极试点,认真准备。今年,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实施,部将重点做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规定》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关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物权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检查落实工作。有关贯彻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0〕7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在传播证券信息、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开展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个别广播电台、电视台也暴露出节目内容不规范,存在利用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国家广电总局经商我会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明确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得进行商业化合作,要求切实规范节目内容,加强资质审查,加强对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完善协作监管机制。为协同广电管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监局应当充分认识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积极与地方广电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协同落实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要求,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舆论信息环境。
  二、各证监局应当建立健全辖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关注证券节目内容及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规范情况,持续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协作监管工作,及时分析、研判和协调处理违规问题。
  三、各证监局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资质审查工作,对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有无借用、冒用他人业务资格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向相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合规经营和业务投诉情况。
  四、各证监局应当配合做好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工作,对证券信息类产品运营机构报送的广告内容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向产品运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抄送拟播出广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地方广电管理部门。
  五、各证监局应当督促辖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严格按照广发〔2010〕59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得承包或者租赁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段,不得参与广告运营商、财经公关公司、文化传播公司、软件运营商等机构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得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证监局应当建立健全与地方广电管理部门的协作监管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和协调处理违规证券节目等制度。定期向地方广电管理部门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监测信息,及时协调处理证券节目内容及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不规范等问题。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切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七、各证监局要会同地方广电管理部门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引导辖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依法合规、积极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传播证券信息,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提供客观、独立、专业的市场分析,加强风险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