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时间:2024-07-12 17:2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5年11号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以环保会第MEPC.116(51)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国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附件: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1《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3节中的第(4)类垃圾修改如下:
“(4)货物残留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2《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4节的4.1(a)(ii)段修改如下:
“(ii) 船舶的位置(经度和纬度)。记录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包括开始和停止排放时的位置”
3 在《垃圾排放记录》的备注中增加以下一句话:
“开始和停止排放货物残留物时的位置将记录在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5]2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引导,根据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张发[2003]7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全市确定市级龙头企业总数50家。
第三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等实业发展的企业,达到规定标准均可自愿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三)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特色企业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五)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六)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七)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基地5000亩以上(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八)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食品行业必须有一个以上产品通过认证,产销率达90%以上。
(九)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县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
(十)鼓励具有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第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区、县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区、县申报企业进行考察,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确认。
(五)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确认的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编制企业名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六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级龙头企业标准,对已获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对新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进行考察评议,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标准的,列为市级龙头企业推荐对象,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认定。
第七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申报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包括:市级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区、县农业局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汇总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各区、县汇总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及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目标管理
考核奖励办法


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张发[200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区、县人民政府;
(二)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
(一)考核区县的指标与计分
1.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每个计5分。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每个另加5分;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每个另加10分。
2.农产品基地每2万亩计1分,农业部门认定的基地每1万亩计1分,企业自办基地每1千亩计1分。3种基地不重复计分。
3.区、县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每2万元计1分。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在100人以上)每个计1分。
5.获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有机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10分;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5分。
6.获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营销网络组织,每个计10分。
7.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增加值每100万元计1分。
8.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上交税金每10万元计1分。
9.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0分,完成被考核单位平均值计10分,增减按比例计分。
10.农业产业化机构健全、实绩突出,计5分。
(二)考核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指标及计分
1.年上缴税金绝对值20分,增长速度10分。
2.年固定资金投入绝对值10分,增长速度10分。
3.发展基地面积15分,签约农户15分。
4.年销售收入绝对值20分,增长速度10分。
以上四项完成被考核单位平均值记基本分,增减按比例计分,加分不超过基本分。
5.获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有机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10分。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每个计5分。
6.进入省级龙头企业计10分,进入国家龙头企业计20分。
7.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开展科研攻关的,计5分。
8.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计10分。
(三)考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标及计分
1.会员数,计20分。
2.签约农户,计20分。
3.协会经营收入,计40分。
以上三项按被考核单位的平均值计基本分,增减按比例计分。
4.协会服务功能齐全计20分,其中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计5分,开展技术服务计5分,统一组织产品销售计10分。
此项考核由区、县先行考核,并将前两名推荐报市,由市复核后确定名次。
三、奖励种类设置
设立以下四个奖项,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区、县目标管理一、二、三等奖。
(二)优秀龙头企业奖,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三)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五名。
(四)农业产业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按考核办法的要求于次年一月将数据和资料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组织人员对区、县上报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计分,排定名次,评出结果。
(四)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4〕24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市发改委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区县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八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其中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市发改委批准,可以不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过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其中国家重点工程和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项目由市发改委批准。

  第九条 市发改委鼓励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应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中,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项目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政府投资采取资金本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发改委的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由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确定。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储备项目适时启动前期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并立即启动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将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其中:市属单位、计划单列单位可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其它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向市发改委申报。

  市发改委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发改委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市发改委在进行审批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报告;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发改委须先报市政府批准。超出北京市审批权限的,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章节: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征求或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应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三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的原则(包括补助领域、定额和比例)、贴息的原则(包括贴息的领域、年限和利率)。原则上,对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对政府投资拟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尚未办理贷款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其中:市属单位和计划单列单位可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其他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区县发改委向市发改委申报。

  原则上,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三十条 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的项目政府投资不再支持。

  第三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三十二条 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六)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受理和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应对申请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的政府资金投入进行整体审批。原则上对同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审批一次。禁止对同一项目采用一年批一次的短期性行为。其中,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或贴息资金超过1亿元、非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或贴息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应报市政府审批。

  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市发改委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使用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占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代建制”,由市发改委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该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有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市发改委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投资控制进行全过程监督。

  对政府投资占总投资不足60%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也应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建设实施。

  第三十六条 使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于需要新组建项目法人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政府投资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凡申请从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发改委已经审定初步设计概算;

  (二)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三)环保、交通部门已经完成相关手续审批

  (四)除政府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落实;

  (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人已经确定,代建合同已经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批,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资金的条件:

  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且已按照市发改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对安排国家补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国家补助资金应该已经到位。对贴息项目,贷款银行应已经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市发改委在年度投资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确定。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区县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项目审批处室为直接责任单位,项目审批处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投资处会同相关审批处室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管,并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市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债项目和国家预算支持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市发改委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财政、审计、行政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市发改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建立政府投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改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禁止该单位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