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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人事部、中央文明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12:12: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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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人事部、中央文明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人事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宣传部、人事部、中央文明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人事部 中央文明办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的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促进了公务员队伍建设,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了公务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中宣部、人事部、中央文明办决定,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把这项活动深入开展下去。
做好今年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目标,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群众监督,突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用让人
民满意的实际行动,迎接新中国成立五十周年。
一、抓好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解决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开展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紧紧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解决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在农村,重点解决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要在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同时,一个乡一个乡、一个村一个村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并针对一些部门存在的坑农、卡农、害农现象,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措施,真正把中央和各级政府
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在城镇,着重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人们树立新的择业观念。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下岗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他们的就业本领,广开就业门路,多方为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机会。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级政府机关、每个公务
员都要尽可能地为下岗人员提供帮助,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作出贡献。
在灾区,重点抓好环境卫生整治。各级政府机关和广大公务员要在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过程中,把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深入灾区广泛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增强人们的卫生防疫意识,同灾区广大群众一起打一场除害灭疫的人民战争,落实中央关于
大灾之后无大疫的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要着重解决公正执法和热情服务问题。在人、财、物审批和各种证、照、牌核发等方面为群众提供方便,做到及时办理,不拖不压,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官僚主义和吃、拿、卡、要行为。积极做好信访和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要带头办实事。每个领导机关都要确定今年办实事的目标任务,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明确年内要办哪些实事,着力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中群众最不满意、最为关心的问题。
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实行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是使政府工作让人民满意的有效方式。今年要在这方面狠下功夫,力争取得大的进展。
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实行政务公开方面的好做法,运用成功经验推动面上工作。近年来,不少地方和部门实行的“公示制”,把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公诸于众,这对改进机关作风,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起了很好的作用,应当大力推广。
各级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建立完善政务公开的各项具体制度,并抓好落实。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把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还可采取公开栏、网络发布、文件公告等做法,沟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三、宣传表彰先进典型,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
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是对各级政府机关的普遍要求,要把广大公务员动员起来,使他们积极参与进来,形成人人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局面,在此基础上,认真抓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和表彰。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都要有自己的典型,形成一个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群体。先进典型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典型的产生要听取群众意见,经过群众评议,使群众认可,群众满意。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广大公务员尽职尽责,廉洁勤政,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中宣部、人事部、中央文明办将于今年八月份集中推出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典型。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是引导广大公务员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设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有效措施,是推动改革和经济发展,促进文明机关建设,树立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意义,摆上议事日程,认真进行研
究,作出安排部署。
党委宣传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级文明办要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便于操作、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一步步地抓好实施。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活动效果。
各级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宣传报道,制定计划,加大力度,及时报道活动情况、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群众的呼声反映,为推动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要同“三讲”教育相结合,用让人民满意的实际行动体现“三讲”的要求。要抓好学习活动,组织广大公务员着重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为人民服务》,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要讲求实际效果,任务要具体,措施
要实在,工作要扎实,切忌形式主义和花架子。通过实实在在的活动,使人民群众得到好处,公务员的素质得到提高。



1999年3月29日

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七日   

 
山西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组建山西省商务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等职责。
4、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能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4、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并根据本省情况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规、规章,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拟订我省对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省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多边、双边经济合作政策;代表省人民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省内实施情况;管理省内多边、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八)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拟订并实施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全省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省鼓励类外商投资限额以上项目、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特殊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审核或核准全省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并执行我省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审核或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我省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省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一)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工作;负责对台通商工作,处理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二)负责全省驻境外商务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务厅设2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拟订厅工作制度,负责工作协调与政务督查、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外事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事教育劳资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和劳动保障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全省国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四)条约法律处
监督执行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有关文件和规章;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的研究与协调;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组织涉外有关法律培训。
(五)规划财务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政策分析;管理全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基建投资等;编报总预算、决算并下达预算;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工作;负责厅财务费用使用情况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国际市场发展处
贯彻执行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相关政策,拟订发展战略;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负责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协助省内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和国际认证;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推进跨国公司采购,为采购商和供应商搭建沟通平台;统一协调管理境内和赴境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七)台港澳与开发区管理处(山西省开发区建设协调领导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组织我省与香港、澳门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与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组织协调对台大宗商品出口,审核或核准我省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经贸团组等经贸活动;负责台商在我省设立常驻机构的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负责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省级及省级以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统一规划和设立、扩区的申报及业务指导工作。
(八)世界贸易组织处
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协调我省的应对工作;在制订经济贸易相关法规、政策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与世贸有关的文件,负责与世贸组织有关的技术援助;承担世贸组织有关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省内通报咨询联络点的工作。
(九)对外贸易处
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研究拟订我省重点出口商品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各类企业对外经贸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组织实施;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工作。
(十)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山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实施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拟订并执行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依法监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招标工作。
(十一)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负责与防扩散出口相关的工作。
(十二)市场体系建设处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省内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研究拟订商品流通市场发展规划,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审核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立项;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负责安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流通行业协会的归口指导。
(十三)商务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安排省流通企业发展资金,推广先进流通技术;指导和管理省内展览活动。
(十四)市场运行调节处(挂山西省茧 丝绸协调办公室、山西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进出口调控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管理工作,核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旧机动车流通市场秩序;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负责生猪屠宰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山西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在政企分开之前承担内贸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五)外国投资管理处
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全省吸收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吸收外商投资促进战略及投资促进指导性意见;拟订吸引外商投资有关政策和规章;申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核准限额以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申报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并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十六)对外经济合作处
组织实施“走出去”战略,贯彻执行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对外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多边经贸政策,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中方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多边、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的外国政府赠款);申报或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十七)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调查境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协调境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八)产业损害调查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省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十九)信息化处
贯彻执行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相关标准及规则;参与组织“金关工程”相关工作;规划并实施本系统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的管理;负责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发放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二十)山西省酒类监督管理办公室
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酒类商品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省酒类商品的生产流通;承担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和标志等的制发和年检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酒类展览和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全省酒类执法人员和营销人员的资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组在省商务厅设立办公室,为省商务厅常设机构,承担领导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组办公室处级职数2名;正处级贸易谈判代表1名,正处级公平贸易调查专员1名)。另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2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一处,正处级建制,编制5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二处,正处级建制,编制8名,处长1名,副处长2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一处、二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五、其它事项
(一)省商务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核准。
(二)省商务厅与相关部门在劳务出口管理和对台经贸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下一步调整和修改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时,再进一步明确。
(三)原省外经贸厅机关人员、下属单位一并成建制划转到省商务厅。
(四)原省经贸委机关8名人员编制划入省商务厅;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及其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后勤管理机构及房产和其它固定资产、下属单位一并成建制划入省商务厅。
(五)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管理中心(正处级建制,8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成建制划入省商务厅。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8〕12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保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保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开展好专项工作,有利于激发村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群众民主议事的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资的新机制,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广泛争取各方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村内道路、人畜饮水、村容村貌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没。

2.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优先支持农民积极性高、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

3.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任务

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绝大部分自然村村内道路基本实现硬化,村民喝上清洁卫生的水,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跃上新台阶。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人口的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的生产队,主要是对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自然村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筹劳;农民宅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来源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的能力。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形成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村组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

(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

奖补办法按照《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云财农改〔2008〕8号)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村的不同情况,按项目类别、工程大小及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乡村投入、社会捐赠等因素确定,报省、市财政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事一议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限额控制,以自然村为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因特殊情况超过50万元的,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申报制。需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由议事主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村民议事情况填写《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上报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项目审批。县(区)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后,由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新农办、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一事一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工程预算、村民筹资筹劳、乡村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由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补方案,汇总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拟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包括: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县级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情况等。

3.项目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实施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组织实施。

4.资金兑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县,实行事前预拔和事后报账制度,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采取实物或现金方式,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可采取实物或货币方式兑现,直接用于项目建设。采取货币方式兑现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兑现到实施项目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实行实物方式兑现的,由县(区)或乡(镇)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统一采购,按标准补助到实施项目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招投标费用和运费不得用奖补资金开支。

5.考核验收。省和市对县(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分年度进行考核和验收。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扣减次年对县(区)的奖补资金;违反政策和规定安排使用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由议事主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将财政奖补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经公示后得到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填写《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清算报告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农经站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经乡(镇)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确认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上报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经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复审验收合格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年度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清算。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相关措施

(八)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以县(区)为主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自然村为单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作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除已有进村入户项目外,每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不得低于自然村总数的20%。规划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先易后难,逐步覆盖。优先支持以村内道路硬化为主要内容,整村推进,群众受益面广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投入或社会捐赠赞助的一事一议项目;优先支持村级领导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行政村和自然村。

(九)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

认真贯彻《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7〕146号),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主体议事。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人均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投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根据实际需要和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可以分年筹资,也可适当提高筹资筹劳标准。超过上限标准的筹资筹劳,须逐级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同意以资代劳。以筹料(按人均或户均筹集沙、石、土等)形式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每年人均筹料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10个标准工日所能筹集的料量。

(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奖补金额等要作为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县(区)、乡(镇)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出资或投劳凭证、奖补项目的申请表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充分利用“金财工程”、“数字乡村”等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一)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养护。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村级组织要立足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村内公益设施管护体制,做到建管结合,确保村内公益设施长期发挥应有效益。

四、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保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综改办,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管理监督等工作,并保证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政策落实和工作顺利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村级组织要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广泛开展民主议事,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筹资筹劳,实施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十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展和奖补资金的兑现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奖补政策和奖补办法的制定,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指导开展财政奖补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一事一议制度的完善,指导乡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加强对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新农办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负责统筹规划把关,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建设、发改、扶贫、教育、文化广电、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各新农村建设挂钩帮扶部门,要多方整合项目资金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监察、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对群众举报和违反相关政策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坚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上访、信访事件处理工作。宣传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和相关的措施办法,掀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宣传高潮,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十四)严明政策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最大限度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管理和及时兑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或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因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或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不得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因违反政策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勇于探索实践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要尊重基层的创造和实践,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凡是有利于推动一事一议制度的落实、调动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有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改善民生、增加农民收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都要积极探索实践。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让广大农民满意,让基层干部满意,圆满完成试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