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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6 13:3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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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意见


教基厅[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安全,预防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继续做好2006年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下同)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是教育工作的首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责任重于泰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加强中小学安全和管理作为2006年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日常管理,狠抓各项科学预防措施的落实,积极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将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纳入监管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学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中小学安全和管理工作。要将加强学校管理和安全工作纳入各地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力量,健全制度,从思想上、组织上和制度上形成更为有力的保障。

  三、要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安全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建成后出现的治安、卫生、饮食、交通等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宿舍、食堂等建筑用房建设和使用标准严格把关,不留建筑上的安全隐患。要认真抓好学校防火、学生食堂和宿舍管理、学校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坚决防止火灾、集体食物中毒、交通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年内要组织开展一次面向本地区全部农村寄宿制学校、民工子弟学校的安全检查,逐一检查这些学校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校舍、食堂、自备水源、厕所等易发事故环境的隐患排查情况,做到制度预案不健全不放过,重大隐患不整改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中小学校要在春秋季开学前,普遍开展一次校园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要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指导督促学校把上级部门对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反馈,并在行政区域内进行通报。要把督导检查结果和学校安全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

  五、要深入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2006年“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是3月27日(星期一),宣传教育主题定为“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和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密切配合,围绕主题,深入组织学生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等活动,使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中小学校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发放安全手册、制作宣传板等多种形式,生动形象地对学生进行预防火灾、拥挤踩踏、交通、溺水等事故的教育;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一次紧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要继续分级分批组织开展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安全管理培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培训计划,将安全管理纳入校长园长培训内容,通过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培训内容为有关中小学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常见事故的预防、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校长园长和学校其他安全管理人员集中进行安全管理专门培训。中小学要组织全体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学习安全知识,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保护能力。

  七、要继续加强与公安、安监、卫生、文化、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及时沟通情况,解决重点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要继续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抓好《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落实工作,把中小学及其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要会同卫生部门切实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八、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标准,把创建活动作为重要抓手,切实推动和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就做好2006年中小学安全工作做出部署,并逐级抓好落实工作。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199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等


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199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8〕86号)精神和《一九九九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办发〔1998年〕77号),199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9日、10日举行。为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事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199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事项,按照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具体考务事宜由该中心另行通知。
四、有关考试大纲、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和发行工作,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五、考试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人事考试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计价费〔1999〕1060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地在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将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电话于考前一周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1999年4月7日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240278965383727&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filetypeclas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