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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9:2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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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钦政发〔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钦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规定

为全面推进钦州市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钦州市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有荒山、荒地、沼泽地、滨海荒地等可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生态旅游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当地资源,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开发建设农业生态旅游项目。
第二条 旅游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
第三条 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四条 在钦州市开发旅游资源的企业以及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区外企业和个人到钦州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到2010年止。
第六条 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七条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其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 执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的,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旅游宣传广告,免收有关行政规费。
第十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钦州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重点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人才培训教育、旅游市场开发,对入境旅游人数增长和旅游创汇进行奖励。同时,旅游发展资金应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方式筹措。
第十二条 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可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可以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第十三条 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钦州市再投资,其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四条 旅游企业可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境内外资金;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总投资中外国优惠贷款的比例;重点特色旅游项目和高级宾馆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可以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加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可实行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制度,创造条件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 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钦州市的旅游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十七条 投资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根据项目的偿还能力,从一般要求国外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提高到最高可达70%,但有限制采购条件或贷款机构对贷款比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钦州市旅游业基础设施项目的,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第十九条 凡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市外、境外强优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等方式来钦州市经营旅游项目的,本地企业可以不控股。
第二十条 新建的五星级饭店,在建设期内,市、县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区行政事业性收入可支配部分,除有特殊用途的以外,50%由市、县区补贴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商业性投资的景区景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非商业性投资的景区景点和公益性公园收费标准由政府调控;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分别制定淡、旺季收费价格;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实行优惠票价。
第二十三条 星级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景区绿化用水实行与农业用水、用电同等价格。
第二十四条 旅游企业应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范经营服务,积极履行“诚信公约”。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资金投入旅游项目的引荐人,按照我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对在省(自治区)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比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的旅游商品,给予获奖者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开展评选“最佳旅游星级饭店”、“最佳旅行社”、“最佳导游”的活动,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全国、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均给予不同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钦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继枸橼酸西地那非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后,先后又有前列腺素E1乳膏、甲苯磺酸
酚妥拉明、前列地尔尿道栓及前列腺素E1粉针剂等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获准生产或进口。

  鉴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用药的特殊性,该类药物的管理问题请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安[2000]132号)执行。

  专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20日

  

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度的领导干部是指市直各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时除按规定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调离原单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财政、财务及有关资金和公有财物使用交接事项:

  (一)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帐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各种债权、债务情况等方面。

  (二)任职期末收支结余情况。包括财政收支的结余或赤字情况,预算外收支结余情况,专项资金收支结余及移用、挪用专用资金(基金)情况,企事业收支等情况。

  (三)任职期末帐外负债情况。包括未入帐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等费用,应付未付的基建、维修款等债务。

  (四)任职期末对外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情况。

  (五)单位工会、技协、学会等各种经济实体的财务和资产状况。

  (六)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七)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

  (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审计局派人负责监交。离任前,离任领导要做好交接事项的核实。移交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需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及监交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本单位存档一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一份。其中,交接汇总报告表(附12)一式两份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 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离任通知七天内办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

  第七条 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由离任领导负责落实。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以及在交接中不如实交接的领导干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在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和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手续,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