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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0:1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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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吉政发〔200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我国在“十五”期间加强环境与 资源保护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考核各地 “十五”环境保护成果的重要标志。目前,我省正在建设生态省,实施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完成各项控制指标,对于从根本上控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提高环境质量,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 阶段的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下达“十五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 会和全国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落 实生态省建设启动阶段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遵照“十五”全省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 组织落实。

二、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要加快 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坚决关闭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 止的重污染企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要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减 少废物排放,减轻污染负荷,依靠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新技 术化,构建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的整体格局,从根本上改变资源依赖型 的产业结构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三、要强化环境管理,严格环境执法,使经济发展同当地环境容量逐步协调统一。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 护预审制度,超出总量控制目标的新项目,必须实行污染物区域自行调 整,或采取“以新带老”的办法,做到增产减污,不准擅自上超出主要污 染物排放总量计划的新项目。对现有超标排放的污染源,要采取有力措 施,限期进行治理,确保按期达标排放。要巩固“一控双达标”工作的 成果,对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停产的企业或因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暂时停 产的企业,要防止污染反弹,污染源不实现达标排放不能恢复生产。

四、要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控制城市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同推进城市化结合起来,加强城 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及热化、气化工程建设,大力推行城 市中水回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五、要大力推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吉 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吉政发〔2001〕 29号)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可 持续发展战略,把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结合起来,把实施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对本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平衡,依法 行政,科学决策,努力实现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六、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的领导。要结合生态省启动阶段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 量控制分解计划,把总量控制的任务落实到各县市和具体排污单位,并 根据2005年控制指标制定年度控制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深入实际,加强督促检查,抓住影 响本地区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主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加以解决。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按照各级政府的统一 部署,认真做好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具体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略)

(二)氨氮排放量(略)

(三)二氧化硫排放量(略)

(四)烟尘排放量(略)

(五)工业粉尘排放量(略)

(六)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略)

附件:

编 制 说 明

一、“十五”期间,全省对烟尘、二氧化硫、工业粉尘、化学需氧 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等6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对于其他污染物,各地可以在环境管理中按照相关排放标准严格控制 ,也可以根据各自的环境状况,增加本地区必须严格控制的污染物,纳入 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省里不作统一考核。

二、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种污染物削减比例分别是:二氧化硫排放 量比2000年削减9.0%,烟尘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9.0%,工业粉尘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9.5%,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10.8%,氨氮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4.9%,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比2000年削减6.2%。

三、在核定各市州2000年排放基数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以2000年 环境统计的数据为主,同时参考1998年、1999年统计数据进行了适当调 整;生活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以2000年生活用煤量、城市人口数、用水 量、相应排污系数,经科学测算得出。

四、在确定各地污染物削减比例时,充分考虑了各地的环境容量和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测算了通过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城市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可以削减污染物的数量,预测了由于新上工业项目、人口增长 、社会发展等因素将增加的污染物排放,综合平衡后得出各市州的削减 比例。

五、根据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全面达标排放的要求,目前全省工业 废水COD排放大户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石岘造纸厂、白城市造纸厂等 企业在“十五”期间必须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相应使延边州、白城市废 水COD的削减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六、国家“十五”计划纲要规定,国家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 区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削减20%。我省没有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 氧化硫控制区包括:吉林市、舒兰市、蛟河市、桦甸市、四平市、公主 岭市、通化市、集安市、梅河口市、延吉市。确定上述城市二氧化硫 的削减比例为20%。

七、国家环保“十五”计划规定,2005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比2000年削减10?D20%。我省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是位于白 山地区的浑江电厂、位于松原地区的长山电厂、位于四平地区的双辽 电厂,3个电厂年煤炭消费量占全省工业煤炭消费总量的30%,二氧化硫 排放量占全省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35.4%。考虑电厂燃用低硫煤的因 素,确定3个电厂二氧化硫的削减比例不低于15%。

八、根据国家环保“十五”计划中关于继续推进“九五”期间确 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定,辽河流域废水COD的排放 量要削减28%。我省位于辽河流域的市县包括:四平市、公主岭市、双 辽市、梨树县、辽源市、东辽县,确定四平市和辽源市的废水COD削减 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1996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提及的合作例举包括如下:
  (一)缔约双方鼓励开展和兴办贸易、工程建设、工业、农业、畜牧业和技术发展项目;
  (二)缔约双方鼓励交换各种商品和产品;
  (三)缔约双方鼓励为执行确定的合作项目互派和培训必要的技术专家及相互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三条 为了促进和便利贸易发展,缔约双方在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捐税方面,以及办理海关手续和收费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本条款不适用于缔约的任何一方已经或将要给予以下国家的利益、优惠和豁免:
  (一)为便利边境的贸易和商品交换的毗邻国家;
  (二)与缔约任何一方已经或将结成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
  (三)与黎巴嫩共和国签有协议的阿盟成员国。

  第四条 缔约双边人员在本协定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付款均以可兑换货币或以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支付。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经济、贸易和技术方面进行合作,这些合作包括在不同领域建立联合项目和公司。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经贸、技术人员和团组互访,推动和方便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参加对方国内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并为对方人员在本国举办短期展览会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为了增进两国贸易,缔约双方在海运方面相互提供可能的便利。

  第八条
  一、为保证本协定顺利的执行,加强两国间的相互合作,缔约双方商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黎巴嫩共和国经济贸易部负责成立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二、混合委员会会议每年在北京和贝鲁特轮流举行或应其中一方的要求而定。
  三、混合委员会专门讨论本协定所述有关合作的全部事宜,特别是:
  (一)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应的措施,供两国有关部门参考;
  (二)提出合理的建议,以发展本协定所述领域的合作;
  (三)讨论执行协定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并制定消除这一分歧的办法。

  第九条
  一、本协定自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手续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一年。在期满三个月前,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如终止本协定时,对协定有效期内产生的一切义务,双方应在商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
  四、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同时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 国 华         亚辛·尤素夫·贾比尔

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41号
印发《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

潮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欠薪预警监控(下称欠薪监控)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工资规定等情况实行全程监督职权,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监察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欠薪监控采用专项监察与日常监察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属于重点监控对象:

(一)外省民工或农民工占本单位全体员工的50%以上的;

(二)劳动密集型的;

(三)新建或改制过程中劳动保障管理混乱的;

(四)过去一年中曾严重欠薪或存在重大欠薪隐患的;

(五)近期曾因劳动保障纠纷,出现不安定现象的。

第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排查预测,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并在当地劳动力市场上公示。重点监控周期从当年度4月份至次年度3月份。

第五条 实施欠薪监控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人员招聘、劳动用工及就业登记手续办理情况;

(二)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履行及管理情况;

(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

(五)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情况;

(六)劳动工资构成、标准、支付形式及发放时间情况;

(七)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情况;

(八)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情况;

(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及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就业管理权限实施欠薪监控。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管理。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法送劳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劳动用工、就业登记,以及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九条 技术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上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采取通过银行发放、直接发放的形式支付工人工资。具体支付时间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一)通过银行发放的,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工资划入员工本人帐户,提供工资清单并办理签收手续。

(二)直接发放的,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实行年薪制或同期考核结算兑现工资的,每月至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或予付一次工资。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应将发放日提到节前,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全额拖欠当月工资的,应于当月工资支付日起的10天内,向本单位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报告,在报告后5天内与员工平等协商付还工资的时间、进度计划,签订欠薪支付书面协议,并给员工本人开具有效的工资欠据。

第十四条 重点监控对象每月10日前应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制度监控表》、《工资发放情况月报表》,连同下列情况一并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

(一)上月用工人数及月工资总额;

(二)工资支付方式及发放时间;

(三)员工个人最低工资标准;

当月出现欠薪的,还应报告以下情况:

(一)拖欠工资数额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原因;

(二)工资争议事件及其他不稳定因素;

(三)拖欠工资的清欠时间、清欠计划及清欠协议。

第十五条 重点监控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对该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及付还欠薪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可以提出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用人单位应立即纠正。

(一)不能按期足额发放工资的;

(二)拖欠工资一个月以上的;

(三)恶意克扣工资、奖金的;

(四)对劳动者延长工时,但不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的;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重点监控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接受劳动年审及办理劳动保障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经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仍逾期拒不改正的;

(三)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报告情况或隐瞒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或毁灭证据及拒绝提供必要资料,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

(四)因欠薪引起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根据投诉或者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在必要时,可会同建设、工商、工会、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若发现连续拖欠2个月以上(含2个月)工资,或者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单位,由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监控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认真负责,加强服务和指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