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8 16:3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章 安全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兴建的所有水工程。
水工程系指:防洪排涝、城乡生活及工业用水、农田灌溉、水力发电、航运、排水治碱、水土保持、水产养殖、污水处理等工程以及附属的水文、电讯、供电、观测、道路等专用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布局,负责本辖区内水工程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工作。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区供、排水工程的规划和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兴建的水工程,按照谁建、谁用、谁管的原则,分级、分部门依法管理。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责任,对破坏水工程和浪费水、污染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应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管理机构。乡镇村兴建的水工程,属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设置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管理。
个人或联户兴建的水工程,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的领导。
在全民所有的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内的水工程属乡镇村管理的部分,业务上受该水工程管理单位的领导。
第七条 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成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属政府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水工程规划、配水方案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实行民主管理。由受益单位和群众推举代表,定期召开受益区代表会,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反映受益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水工程的管理,并协助水工程管理单位搞好管理。村属水工程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领导。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水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水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水工程的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和安全保护;
(三)负责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和水工程的技术管理;
(四)编制工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收缴水费和防洪、排水等管理费用。
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二条 水工程的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计划,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按工程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洪水调度、防洪抢险。遇有洪水危及工程安全,在交通、通讯联络中断的情况下,水工程管理单位有采取紧急抢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四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每年封冻前、解冻后、汛前汛后和遇到地震等灾害时,应对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工程的配套、更新、改造,应及时提出报告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水工程新增用水单位或原用水单位增加用水量,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新用水单位修建替代工程或交纳替代工程补偿费。
第十七条 凡兴建工程需阻断、损坏、影响水工程的,兴建单位必须向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兴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凡因建矿、挖煤和其他采矿活动,造成水工程毁坏、塌陷、影响效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四章 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水工程应划定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包括水工程和管理单位占地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外应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二十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一条 划定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水工程管理单位土地使用证书,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图划界、树立标志。划定的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共同签订保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挖窑、葬墓及其他采挖活动;
(二)种植、放牧、堆放物料、修造建筑物;
(三)在坝顶、堤上行驶履带拖拉机和载重车辆;
(四)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第二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破坏水工程和干扰管理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毁坏、盗窃水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
(二)抢水、霸水和偷水;
(三)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
(四)滥伐树木、损坏植被;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六)妨碍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工程的水源区、输水配水渠系内排水时,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户水质标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管理和保护水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三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期、汛期和遇到灾害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 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乱收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6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部分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查处部分不合格化妆品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我部2008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部分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美容美发店、化妆品专卖店经营销售的发胶类、宣称有祛斑或美白功能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发现3种甲醇含量超标的发胶类化妆品、15种汞含量超标的宣称有祛斑或美白功能化妆品和14种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分别见附件1、2)。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化妆品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对发现继续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二、上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相关生产企业予以查处,并责令其公告收回不合格产品。

附件:1.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
2.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的化妆品名单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并逐步向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实体经济活动渗透,成为引领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推动力。为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环境,推进全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结合《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电子商务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电子商务以“全天候、全方位和零距离”的特点,改变着传统经营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影响着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对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提升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有益于开拓国内外市场。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商圈”概念,使交易和服务等经济活动像实体产品一样进行流通,有效扩大了市场空间。依托电子商务,生产商直接构建零售终端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大大缩减流通环节,进一步降低中间商、物流等交易成本,从而有力地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浙江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电子商务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可长期保存,具有“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特点,是新时期实现市场有效监管和商业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此外,电子商务在品牌培育、节能减排、创造就业、支持创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
  (四)构建电子商务产业链。根据我省产业特色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巩固和提升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加快发展网络购物,不断拓展电子商务应用范围,逐步提高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度和市场辐射力,形成以网上交易活动为核心,技术、配送、支付、认证等支撑服务为外沿的重点突出、范围明晰、理念先进的电子商务产业链。
  (五)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强化政府在产业规划、政策引导、法规建设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作用,提升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和综合竞争力。推进电子商务与支撑体系同步协调发展,逐步突破物流配送、诚信机制、人才和资金短缺等制约。推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在经营模式、技术和人才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努力把浙江打造成为“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三、提升发展电子商务公共平台
  (六)巩固发展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支持阿里巴巴等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向全国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逐步向境外延伸业务,巩固全球最大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地位。延伸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功能和内容,拓展业务范围。推进综合性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引导我省农产品开展电子商务交易。
  (七)提升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依托块状经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提升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推进现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由信息流服务向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综合服务发展;进一步整合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资源,重点在化工、纺织、医药、服装等领域培育一批集交易、物流、支付等服务于一体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确保我省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的全国领先地位。
  (八)加快建设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开展大宗商品网上现货交易,在煤炭、钢铁、塑料、化工、有色金属等领域建成一批以商品交易为核心、现代物流为支撑、金融及信息等配套服务为保障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结合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加快建设综合性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升我省大宗商品定价话语权。
  四、加快发展网络零售业
  (九)稳步发展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扩大网络零售商品和服务种类,推动服装、家纺、电脑、家电、数码、家居、母婴用品、土特产等商品进行网上销售。支持淘宝网做强做大,巩固其全球最大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地位;培育一批新兴的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规范发展网络团购平台。
  (十)大力发展专业化网络零售业。在支持综合性网络零售企业发展的同时,发挥网络零售低成本快速覆盖全国市场的优势,重点支持建设销售特定商品或针对特定消费人群的专业化网络零售平台,做精做透网络零售业务,着力培育一批行业细分并辐射全国消费市场的网络零售企业。
  (十一)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网络零售业务。支持传统百货、连锁超市等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开展网络零售业务,进一步发展集电子商务、电话订购和城市配送为一体的同城购物。结合农村流通实体网点建设,探索“网上看样、实体网点提货”的经营模式,推进农村市场网络零售业发展。鼓励日用消费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依托第三方零售平台开展网上销售,推进传统零售业与网络零售有机接轨。
  五、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二)普及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充分发挥我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领先优势,鼓励我省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有条件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浙江专区”,对浙江企业集中进行展示、宣传和推广,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影响力较大的“浙江中小企业网上集聚区”。
  (十三)支持骨干企业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支持一批品牌效应明显、产品标准化程度高、系列齐全的骨干企业建立企业电子商务网站,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实现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电子商务。
  (十四)鼓励生产企业直接开展网络零售。支持生产企业依托自身品牌,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有条件的可自建零售平台,开展网络零售、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支持专业化网络销售企业承接传统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培育一批网络销售领域的总代理、总经销。
  (十五)支持发展境外网络销售。鼓励我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针对不同语言进行区域划分,加大境外电子商务市场拓展力度。加快跨境零售的报关结汇、境外配送等配套业务,鼓励我省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批发或零售,特别是采取自主品牌方式建设境外零售终端,提升我省产品在境外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和附加值。
  六、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应用范围
  (十六)鼓励数字产品开展网络交易。鼓励平面出版物和视频节目数字化,支持舞台剧目、音乐、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献资料等进行数字化转化、开发、下载和交易,规范发展网络游戏等文化服务,培育专业性文化产品交易平台。依托网络建立数字版权运营体系,探索“自助出版模式”,建设全省数字出版网上交易系统,在文化、出版等领域培育一批重点电子商务平台。
  (十七)鼓励服务产品开展网络交易。推进金融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加快发展网络融资、理财等网络金融中介业务;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物流、旅游、会计、法律、培训等服务领域应用;鼓励票务、房产、人才等中介行业开展电子商务。积极建设社区便民服务平台,鼓励政府采购、招投标、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开展网络业务。重点在物流、金融、旅游、教育、医疗、中介等服务领域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平台。
  七、健全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保障
  (十八)加强信息网络基础建设。加快基础通信设施、光纤宽带网和移动通信网、广电有线网络建设,推动“三网融合”,构建覆盖城乡、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带宽接入网。全面推进光纤到楼、入户、进村,实现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光纤网络全覆盖;推进已建居住区光纤到户改造,实现新建小区光纤宽带全覆盖;推进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宽带互联网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普及研发、采购、制造、营销和管理等领域信息技术应用。
  (十九)培育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企业。有效整合基础电信运营、软件供应和系统集成等基础业务,培育一批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商,为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和软件运营(SaaS)等外包服务。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来浙设立区域总部。
  (二十)推进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创新。加快发展云计算,建设云服务平台,完善云安全解决方案,推进海量存储、虚拟化和低功耗等云计算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推广手机、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商和金融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对接,提高移动电子商务覆盖面。
  (二十一)逐步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整合现有工业、商业、仓储和运输等物流信息资源,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第四方物流,提高物流配送的社会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第三方物流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为网上交易提供快速高效的物流支撑。发展快递物流,培育一批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运作高效的快递物流企业;引进一批浙商投资的快递物流和国际先进快递物流到我省设立总部。支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物流中心。支持城市社区建设网络购物快递投送场所,新建小区应将快递投送场所纳入规划。尽快构建覆盖全省地级市,并逐步向县级城市、城镇和农村延伸,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鼓励银行拓展电子银行服务业务,强化在线支付功能;加强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发展电子票据、移动电话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业务,推出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做大做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尽快建立由网上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渠道构成的综合支付体系,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
  (二十三)加强网络认证和安全建设。推进认证平台建设,完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加快电子认证加密技术研究。加强信息安全防范,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完善数字认证、密钥管理、数字加密等安全服务功能。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评估机制,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应急响应、灾难备份、数据恢复、风险监控等能力。
  (二十四)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育。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专业,培养多层次电子商务人才。推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配套服务商的中高级人才学历继续教育,鼓励举办电子商务高级研修班,加强高端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培训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的比例,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面向农民和下岗工人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加大省外优秀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力度,积极支持引进高端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全电子商务人才成长促进机制。
  八、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带动工程
  (二十五)培育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结合省委、省政府提出“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战略,在电子商务各领域中选出一批基础扎实、成长性好的企业、平台和项目,集中相关政策措施,进行重点支持和培育,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省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二十六)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支持各地按照产业链的要求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融资支持等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园区。推动实体交易和网上交易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强化仓储、配送、采购等功能,发展一批以商品市场为依托的网商集聚区。开展省级重点电子商务园区认定,带动全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二十七)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同时,综合考虑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大型平台建设和产业园区发展等要素,认定一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通过区域示范,带动全省电子商务发展。
  九、加大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八)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自2012年开始进一步加大对电子商务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及网络零售、平台提升等电子商务重点工程。对新引进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依据其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和产业水平等情况,经省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认定,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二十九)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对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入驻省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支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如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支持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如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按规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和电子发票应用等相关问题。
  (三十)加大对电子商务用地的支持。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空间布局,优先保障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用地。对国家和省重点电子商务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三十一)加大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端电子商务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对一定规模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省重点电子商务产业园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区内就业人员出租。
  (三十二)加大电子商务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缓解电子商务企业抵押担保难;积极探索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推动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加快企业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符合条件的可作为省级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在上市申报过程中由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探索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参与的电子商务产业投资基金。
  (三十三)其他方面政策支持。鼓励各类资本投资电子商务产业,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已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缴纳20%,其余2年内缴足。方便电子商务证照办理,对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络零售企业用于配送的小型车辆予以办理相关通行证和临时停靠证。完善价格政策,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
  十、加强电子商务管理和服务
  (三十四)加强对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协调解决全省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电子商务发展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电子商务的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更好地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推进电子商务提升发展。
  (三十五)依法保障电子商务发展。重点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管理、特殊电子商务业态的市场准入等问题,制订出台有关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防范机制,切实做好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依托网络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传销、诈骗等行为。推进网上经营主体信息公开披露,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广信用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促进全省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
  (三十六)积极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氛围。开展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建立完善发展评价体系,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的科学化水平。研究制订电子商务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将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加快研究制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出台针对在线支付、安全认证、物流配送等支撑服务环节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大力推进国际通用商品条码、企业代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加强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开展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导向和舆论氛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