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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0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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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5〕10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保险中介市场信用,从而促进保险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监局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

  各保监局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适合保险业发展需要的符合辖区实际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保监局在评定培训机构时应征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记录。培训机构应合理布局网点,方便参训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评定小组,重点对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和培训师资等进行把关。各保监局应及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告,并于公告后20天内将培训机构名录报保监会备案。

  二、培训对象

  取得资格证书,在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未在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从业的人员以及在保险中介机构实习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培训学时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三、培训内容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

  委托代理培训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代理关系存续一年以上的,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对于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委托经保险监管机构公告的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当年接受的岗前培训或委托代理培训学时可记入后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要求是与保险法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相关的培训,营销技巧的培训不记入教育学时,单次最低培训学时不得少于一小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以规范培训内容。

  (一)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推荐课程

  1、风险与保险;2、保险合同;3、《保险法》;4、《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5、《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6、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7、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 8、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9、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合同;10、《合同法》;11、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12、《金融学》;13、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教材。

  (二)保险经纪机构业务人员推荐课程

  1、风险与保险;2、保险合同; 3、《保险法》;4、《合同法》;5、《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6、《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7、风险管理;8、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9、人身保险的主要种类和人身保险合同;10、再保险的主要种类和再保险合同; 11、非寿险保费的计算;12、保险经纪合同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13、《金融学》;14、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教材。

  (三)保险公估机构业务人员推荐课程

  1、风险与保险;2、保险合同; 3、《保险法》;4、《保险中介相关法规汇编》;5、《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6、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和财产保险合同;7、《合同法》; 8、保险公估报告;9、保险公估合同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10、《金融学》;11、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教材。

  四、监督管理

  各保监局应本着确保教学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原则,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培训记录、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开展继续教育条件,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培训机构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于存在收费行为的培训机构,各保监局应对其收费资格进行审核,按照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对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指导。对收费过高或存在不合理收费的培训机构要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资格并予以公告。

  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必要条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五、培训证明和培训证书

  培训证明是培训机构向参训人员核发的单次培训合格证明。培训机构应做好培训证明的发放和培训情况的记录工作,培训记录保存不得少于10年。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对培训证明和培训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对。

  培训证书由保监会监制,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业过程接受各种培训的完整记录。该证书准确记载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考核结果、培训日期等信息,培训证书内容由培训机构负责记载并加盖公章。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在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出示其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遗失的,由本人持空白培训证书到原培训机构办理培训学时的补录手续。

  证书印刷厂:保联印刷(北京)有限公司

  电话:(010)60245018

  传真:(010)60245926

  六、关于保监会与保监局职责分工

  保监会负责公告和管理面向全国开展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各保监局负责公告和管理面向本辖区开展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

  国外保险培训机构在满足《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条件下,允许其在我国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认可其培训学时。国外培训机构的公告和管理由保监会负责。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办艺函〔201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适应中华文化“走出去”新形势的要求,推动中国杂技艺术繁荣发展,文化部组织制定了《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现印发给你们,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中国杂技艺术振兴规划(2011—201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适应中华文化“走出去”新形势的要求,推动中国杂技艺术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特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
  杂技艺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艺术形式,也是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杂技整体呈现出健康向上、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多个重大国际赛场上摘金夺银,以“惊、险、奇、美”的特色弘扬了中华民族的进取精神,赢得了世界杂技金牌储藏国的美誉。振兴杂技艺术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维护国家民族文化安全,增强文化软实力,提升综合国力,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中国杂技艺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杂技基础性建设不足,艺术本体创新不够,各艺术门类间发展失衡等。此外,中国杂技团体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无序竞争现象,需要树立更加良好的整体形象。作为杂技艺术的发祥地之一和杂技资源大国,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破解制约杂技艺术繁荣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在理念创新、节目制作、市场运营等各个方面,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提高国际主流市场的竞争实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艺术生产力,推动杂技艺术又好又快发展,将之培育成舞台表演艺术和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点和亮点。
  (二)基本原则。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根本,增强发展活力;以人才建设和科技进步为保障,提升创新能力;以民族特色与世界水平为标准,提高艺术质量;以服务群众与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全面发展;以产业融合和整合资源为途径,积极开拓市场。
  (三)规划目标。在“十二五”期间,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艺术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整合国内优质资源,推出一批久演不衰、享誉国内外的原创品牌节目;在国内外建立若干高端杂技演出基地,抢占国际主流市场;加强杂技艺术理论研究及专业机构建设,科学规范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拓展完善对外文化贸易的渠道和网络,鼓励杂技艺术“走出去”,大力促进中国杂技艺术健康有序地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工作
  在“十二五”期间,着力做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中国特色。中国杂技艺术要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汲取精华,推陈出新,同时积极吸纳西方文化的优秀成果,赋予崭新的时代风貌,创作出更多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秀杂技剧(节)目,成就当代中国杂技艺术的独特品质,积累一批“叫得响、留得住、传得开”的精品力作。
  (二)坚持世界水准。中国杂技艺术要走向世界,通过整合资源,着力创新,逐步从零散节目、单个演员,发展成为能够“走出去”的品牌节目;要针对国际主流演出市场,打造2至3台代表国家形象、达到国际一流水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深受国内外观众欢迎、具有市场感召力的精品佳作;要支持中国杂技院团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中国杂技在海外的合法权益;要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监管,杜绝杂技国外演出无序竞争,树立中国杂技艺术的崭新形象。
  (三)坚持改革创新。中国杂技艺术要注重科技创新,积极实施杂技艺术创新工程,以创新为重点,通过举办展演、比赛、杂技(马戏)节等方式,引导和促进运用数字技术、声光电等现代先进科学技术,丰富艺术表现手段,增强艺术感染力;要鼓励演出设备厂商研发新型杂技表演的舞台道具和技术系统等,推动杂技表演技术持续升级;要鼓励不同艺术品种的相互借鉴,在借鉴中实现新的突破,努力做到创作构思精巧、艺术精湛、意蕴精深、制作精美,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杂技品牌节目、品牌剧目、品牌团体和企业。
  (四)坚持面向市场。中国杂技艺术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艺术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地域、行业界限,将优秀演员、创作团队及技术人员引入创作领域;要认真研究演出市场,细分目标观众群,大力培养一支既懂得杂技艺术,又懂得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的营销人才队伍;要注重对自身品牌进行创造性使用和延伸,逐步形成与节目创意、演出策划、市场营销、媒体推广、旅游演出等紧密衔接、相互协作、良性互动的演艺产业链,持续推动中国杂技艺术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坚持服务群众。中国杂技艺术要面向基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放在第一位。要改变杂技艺术多年来“墙内开花墙外红”的现象,在关注国际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国内广阔市场,更好地服务城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要注意把握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的新变化、新特点,把舞台搭建在基层,并且延伸到普通群众之中,通过“下基层”、“三下乡”等公益性演出活动,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好更多地共享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
  (六)坚持全面发展。中国杂技艺术要重视发展魔术、滑稽、马戏等相关艺术门类,通过举办中国杂技、魔术、滑稽、马戏大师班,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中国杂技、魔术、滑稽、马戏明星;要创作更多融音乐、舞蹈、戏剧等其他舞台姊妹艺术手段为一体的、既有掌声也有笑声的综合性杂技剧(节)目。
  (七)坚持健康发展。中国杂技艺术要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杜绝含有伤害性、低俗化、低龄化的表演以及缺乏安全保险措施的杂技表演;要对杂技演员的从业年龄、伤残保险、再就业等现实问题予以特殊关注,切实保障杂技演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献身职业的后顾之忧;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积极鼓励原创,打击杂技领域的侵权行为,确保中国杂技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八)坚持可持续发展。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杂技艺术的扶持力度,重点做好政策制定、人才培养等基础性工作。要大力培养杂技艺术产业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人才,规范杂技教育,努力探索科学选材、科学育人的教学模式,使杂技后备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要加强杂技艺术理论研究和机构建设,组织编写杂技艺术理论专著、教材,拍摄优秀杂技剧目舞台艺术片;要加强杂技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杂技艺术的腾飞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硬件支撑。
  四、保障条件
  (一)推动杂技艺术的市场主体建设。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先导,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合理地整合资源,鼓励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杂技演艺企业适应资本市场,开展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组建具有一定规模、投资主体多元、实行现代企业化管理的大型杂技产业集团,打造具备相当资产规模和强大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骨干演艺集团,推出一大批既能够代表国家水准、又能够在市场上长期演出的品牌节目,从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发挥好国内外重要杂技比赛和展演的杠杆、激励作用。加强与国际杂技界沟通,提升中国杂技话语权。通过举办全国杂技比赛、国际杂技节及专项奖励等形式,支持和鼓励杂技领域新作品、新技术的创作与研发,全面提高大型节目和魔术、滑稽、马戏节目的整体水平,保持和发扬中国杂技在国际赛场上的优势地位。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杂技艺术的支持,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在国内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城市,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准的杂技专门演出场所;制定并实施中国杂技“走出去”专项规划,加强对作品的内容引导,提高对获奖人员的奖励标准,建立杂技商演节目审核制度,不断完善国际杂技比赛参赛选派办法;大力扶持中国杂技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品牌创新,以多种方式支持优秀杂技节目和作品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全国杂技节目资源库和国内外市场需求信息库;大力扶持民营杂技团体发展,在人员引进、市场开拓、参赛交流等方面提供良好发展空间,促进中国杂技艺术整体发展壮大。
  (四)加大杂技行业的制度建设,扩大杂技艺术的宣传和推广。加强杂技行业组织建设,不断自我完善,推动建立杂技演员伤残退役制度和保障机制,加大宣传与推广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跨越式发展的新格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金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金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战略主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坚持恪尽职守、廉洁从政,坚持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坚持政务公开、行政问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牵头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要各负其责,除各自抓好分管和牵头工作外,市长重点抓机制建设和管理体制完善,常务副市长重点抓工作督办和目标责任考核,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重点抓市长交办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统一。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提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绩效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目标考核制度,鼓励奋发有为,大力治庸治懒,确保政令畅通;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绩效评价,做到用前有论证,用时有审批,用后有审计,年末结余资金不得结转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四十条 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形势分析会,会商经济运行中表现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市长工作例会,交流各条线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讨论研究重点、难点问题,跟踪督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领导每周要做好工作安排,做到重点突出,安排合理。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后,报副市长(市长助理)或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涉及部门内容的,部门要有会签意见。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报个人公文上批示。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政策性、全局性重大事项的,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分管副秘书长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分管副市长要负责对文稿的审核把关。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