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连云港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园区)的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农业园区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引导作用,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是指以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标,集聚土地、资金、科技、人才等各种要素,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起来的,产业特色鲜明、科技水平领先、物质装备先进、运行机制良好、经济生态效益显著的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
第三条 本办法对县区申报的市级农业园区进行认定管理,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园区内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标 准
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标准。
第四条 规划设计科学
1、规划由具有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农业、水利、规划等相关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规划内容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与地区相关规划衔接,涉及土地流转的生产基地有规范的流转合同。
3、规划包含农产品生产、检测、展示、科普培训及综合服务等不同功能区,有与之相配套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体系。
第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
4、核心区面积3000亩以上,交通便利,能满足鲜活农产品快速运输需要。生产基地、综合服务、市场贸易等不同功能区之间道路畅通,水、电、通信等配套齐全。
5、农田基础设施完善,田间道路、灌排等标准高。
6、加工企业、养殖场以及生活等产生的污水、污物处理率达到100%,园区道路等绿化标准较高。
第六条 物质装备先进
7、充分运用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应用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应用智能温室、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等必要的现代农业设施,设施园艺比重达到30%以上。
8、农业信息服务与农产品加工流通方面,有信息服务技术装备或条件,有与园区基地相匹配的农产品销售市场。
第七条 科技水平领先
9、积极引进应用工程、生物、信息以及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等现代科技和先进的农艺技术。拥有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技术。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10、建有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集成、展示基地,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
11、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推广机构合作紧密,有市级以上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
第八条 运行机制合理
12、以农业园区管委会为管理主体,有吸引资金、人才等入园创业的优惠政策。
13、园区严格实行政企分开,有农业园区投融资平台,生产性投入主体为农户及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企业或有技术入股的农业企业等,有健全的企业或合作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带动能力较强
14、有入园农业项目开工建设,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及注册农产品品牌。
15、农业园区核心区亩均资金投入达到1万元以上,亩均产值1.2万元以上,亩纯效益4000元以上,劳均年收入1.5万元以上。
16、对地方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园区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应用。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园区年培训农民3000人次以上。
17、农业园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组织本地农户建立生产基地,辐射规模1万亩以上,辐射区农民人均增收10%以上。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集高效农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科技创新、产业化经营为一体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园区必须基本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
第十二条 凡符合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申报条件的,由县区农业部门每年3月份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农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2、当地政府批准的农业园区总体规划;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园区资产评估报告、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审计报告及有关附件;
4、园区管理机构说明等相关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三条 市建立园区认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市相关部门参加,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生产与综合处。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市级园区认定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抽取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评审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市级园区认定两年一次,实行达标一个认定一个,已经获得国家级、省级批准的现代农业园区,同时享受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对市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园区资格,收回牌子。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技术经济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市级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农业园区分别于每季度向市级园区认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园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以便及时了解园区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市级农业园区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市农业园区认定联席会议组织的专家评委认定的农业园区,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授予“连云港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牌子。
第十九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农业园区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同类农业园区。
第二十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园区,市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对已经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现代农业园区并获得相应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及市县的农业投资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科技示范推广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园区实施。
第二十二条 将园区建设列入高效设施农业的主要考核内容,在相关考核中给予加分鼓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级农业园区的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中方每年至多派五名汉语教师赴意大利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那波里东方学院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愿安排第六名中国学者赴波伦亚大学任教。具体人选将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意方每年至多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到中国高等学校任教。
双方应保证教师们及时领到工资以及能在确定的日期内获得入境签证。
二、双方将鼓励以著名学者互访的形式加强意大利中远东学院、百科全书研究所、林琴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有关大学的合作。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邀或推荐六名教师或(和)研究人员到对方的高等学校进行短期学术访问,为期两周。教师、研究人员本人须事先同对方有关高等学校联系,征得同意后,再向本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两国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四、双方每年互换二百四十个人月奖学金。用于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对方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每年三月份以前通知对方上述人员的名单、所选择的学校和到达对方国的日期。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并促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七、双方有兴趣在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终生教育领域交流函授教育方面的情况和经验。
八、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不超过五名中学教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两周的学术访问。
九、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由三至五名教育部高级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一个由四至五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两周。并可提出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学术方面交流合作的计划。
十一、为促进双方在教育体制及教学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互换书籍和其他教学资料。
十二、意方将通过意大利教育部文化交流总司每年邀请两名中国的意大利文教师参加贝鲁加大学组办的夏季进修班。
十三、双方有兴趣就进行评定学位的交流和开展两国青年学生间的合作相互联系。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政府机构商定。
二、出版、新闻
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互访两周。
十五、意大利方面将通过文化环境遗产部出版司向中国文化机构和大学无偿提供文化、艺术和科学书籍。中国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具体要求。意方告知,意大利文化环境遗产部出版司新设立了一个翻译中心,希望能与中国有关方面取得联系。
十六、中方将派一至二人(最好懂意、法或英文)到意大利的政府有关部门及与该部门有关的非官方的从事版权或有关权利的机构培训三至六个月。
培训方式及经济条件将通过正常外交途径协商。
十七、双方在遵守各自现行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出版机构间的直接接触,交换可供翻译出版的优秀文学书目,并为翻译出版此类图书提供方便。
十八、双方注意到那不勒斯东方学院和中东远东学院合作编纂《中国历史和文化百科全书》的倡议,这一倡议得到了全世界优秀的汉学家的支持。
十九、双方努力促进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方面的交流,以增进彼此间对现实情况的了解。
为此双方将鼓励两国信息专业机构之间达成协议。
二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三名新闻界人士互访,时间不超过十天,届时双方将相互通报访问情况。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至少在两个月之前将出访人员的名单及其简历通知对方。双方将在财政年度允许的基础上加以确认。上述人员的互访,意方将由意大利总理府新闻司负责办理。
二十一、意大利方面告知,总理府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和科学版权司有权向把意大利文书籍翻译成外国语言的翻译家授予文化奖。此项申请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三、文化和艺术
二十二、中方表示希望派一个民族舞蹈团访意演出。
二十三、中方将派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文化官员小组到意大利考察艺术节。
二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意方将在华举办:
意大利风景画展览或修复技术和先进工艺展览。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将在意大利举办:
藏画(即西藏画)展览或湖北省民间艺术展览。
二十五、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方派一个四至五人的代表团考察意大利美术、音乐方面的发展及现状,为期两周。
二十六、双方鼓励在考古领域内进行考察、研究和修复方面的合作。意大利方面由意大利中东远东学院实现合作。
尤其是能在某些专题性研究项目上双方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二十七、双方互派由三名文物保护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为期两周。
二十八、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互换电影资料,鼓励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作品和新闻片,支持中意合作拍片。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中意双方推荐互办电影周。
四、广播与电视
二十九、双方鼓励、支持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具体计划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五、档案馆、图书馆
三十、两国档案管理机关鼓励并支持各自的档案馆和档案研究机构同对方的相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两国档案管理机构直接交换出版物、技术信息和双方感兴趣的、两国法律允许的一九四五年以前的文件复制品,以及两国档案工作者的考察访问。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派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档案技术人员互访,为期两周。
三十一、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科学院和文化机构之间交换图书、出版物和期刊。
意方将通过意大利文化环境遗产部的国际交流处办理。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专家的交流,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方便。
三十二、在遵守各自内部法律的前提下,双方鼓励交换复制品,书籍材料的微缩胶卷。
六、体育
三十三、双方鼓励两国间的体育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中国有关体育部门和意大利全国奥委会商定。
七、作家互访
三十四、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八、其他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三十五、本计划以外的项目可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九、总则
三十六、有关本计划规定的人员和代表团,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交出访人员的简历及访问计划,接待方应至少在访问成行前一个月答复对方。代表团抵达的具体日期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正式通知对方。
三十七、人员、代表团、艺术团互访和互办展览。
本计划内人员和代表团的交往费用规定如下:
1.派出方负担国际往返旅费(直至首都)。
2.接待方。
中方提供:
每人每天二百元人民币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及访问日程规定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意方提供:
每人每天七万里拉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及访问日程规定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双方将在遵守各自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力争增加上述费用。
本计划第二十条中所指人员,意大利总理府负担其在意期间的食、宿及访问日程所规定的交通费。中方将相应地向其提供在华期间的食、宿及访问日程规定的交通费。
3.第一条规定的教师,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4.奖学金:
意方给中国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六十万里拉。
(2)每人每学年提供一笔“相当于”三十万里拉的费用,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到达意大利和从意大利回国的旅费(飞机)。
(4)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中方给意大利奖学金生:
(1)每人每月人民币二百七十五元。
(2)免交学杂费。
(3)病、伤保险费(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本计划商定的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承担:
(1)根据“封箱到开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至第一展览地和从最终展览地到本国回程的运输费用;
(3)陪展人员从本国至第一展地和从最终展地到本国回程的旅费。
接待方将承担:
(1)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
(2)展览的宣传及布展费用;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达成另外协议的除外);
(4)陪展人员在接待方国内的旅费和停留期间的费用(陪展人数、停留时间的长短将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
派出方至少提前一年提出展览的建议并通报一切有关技术和艺术特点的材料。
三十九、关于互办电影周,派出方应承担制作影片字幕、影片运输的费用,以及参加电影节代表团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将承担印制说明书、电影节的组织费用和上述代表团停留期间的费用。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在罗马签字,一式两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代表
杜 攻 塞尔基欧·巴朗兹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