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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2 11:1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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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1996年8月27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化工系统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推动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的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信访举报线索后,及时向本级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不得向其他人员扩散。
(二)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接到报告后,可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也可以在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实的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将核实结果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同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信访举报线索后,及时向本级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不得向其他人员扩散。
(二)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接到报告后,组织力量进行初步核实,向本级党委(党组)书记报告,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可按照第二条(二)的规定办理。
(三)初步核实后的处理程序,同第二条(三)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原同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对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应按照下列程序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一)对于部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线索,在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同时,须报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举报线索,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分别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部党组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报告。
(二)对于重要的举报线索应及时报告,一般的举报线索可每月报告一次,每季汇总报告一次。
(三)凡上报的举报线索,报告单位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核查结果或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原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可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举报线索的统计数字,在报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时,每季度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报告一次。
第八条 对于重要举报线索的初步核实工作,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举报人实施保护。发现诬告的也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报告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不报告真实情况或阻挠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要追究有关组织和负责人责任。


如何区别违约金、定金、订金、诚意金、佣金
  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赵建高
(本文已经发表于 名牌时报-上海楼市周刊 )



  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支持补偿性违约金的学派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持惩罚性观点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惩罚。



  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我们在签定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约定。尤其是在现在房产市场活跃、涨幅较大时期,购房者最好把违约金约定高一点。这样不仅对上家是一个约束,同时也使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广东省农垦总局、华侨农场管理局所属单位改革劳动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劳动局 农垦总局 等


广东省农垦总局、华侨农场管理局所属单位改革劳动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劳动局 农垦总局 华侨农场管理局


(1987年8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给合我省农垦总局、华侨农场管理局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农垦总局、华侨农场管理局所属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两局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农垦总局、佛侨农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条 两局所属单位招收工人,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办法,在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指导下,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两局所属单位招用常年工作岗位的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两局所属单位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
第六条 两局所属单位下列职工,经批准调往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仍按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安排(调入经济特区的,按特区有关规定办理;
(一)原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城镇复退军人分配到农场当固定工的;
(二)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工调入农场工作的;
(三)原属落实归侨、台胞政策安排当固定工的;
(四)粤府〔1983〕108号文下达前已吸收为固定工的。
调入地区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城镇复退军人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按调入地区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两局所属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两局统筹(两局驻穗单位已参加地方统筹的,仍由地方统筹),分帐管理;所在地农业银行给予开设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和其他不以标准工资按月计发工资的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属于用工单位应缴部分,可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或参照承包额,按绝对数额上缴(具体数额由两局确定)。
第八条 两局及省农垦总局所属的海南、通什、粤西、粤东农垦管理局,可设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等工作,其管理费用可从劳动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
第九条 两局所属单位以外的国营和地方国营农、林、茶场,可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通知》中规定需由市(地)确定的具体问题,两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一条 凡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