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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12:1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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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
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专业名称一般应是已列入《专业目录》的。属于新兴和边缘学科、专业,《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在自行审批前,应将新增学科、专业的名称及其理由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经征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有关评议分组的同意后,方可审批。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三、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办法:
(一)申请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所在的教研(研究)室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报送《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简况表》和《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对于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自行审批范围的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应受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同行评议。
1.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参照《专业目录》中一级学科的范围,组织相应的评议小组。
2.评议小组至少由7人组成,其成员应是相同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3。评议小组组长一般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必须有外单位专家参加评议工作,可以聘请为评议小组成员,也可聘请为通信评议员,总数不少于3人。通信评议员不计入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在评议前1个月,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评议的有关材料送通信评议员审核。通信评议员对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意见。对通信评议员的意见要充分重视,并对外保密。
3.评议小组成员受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以专家身份参加工作,不代表所属单位或其他个人。
4.评议小组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评议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树立科学的学风,使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发表各种不同意见。评议内容,对外保密。
5.评议小组对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逐个评议。学科、专业点的主要学术带头人应向评议小组报告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梯队,取得的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实验室设备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评议小组提出的问题。
6.评议小组在听取报告,审核有关材料,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评议小组过半数成员同意者,作为通过。评议小组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名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评议小组提出的名单逐个审核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者,作为通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公布。
(四)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备案材料包括:
1.学位授予单位关于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情况报告;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汇总表;
3.《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和《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4.通信评议员评议意见(原件复制);
5.评议小组成员和通信评议员简况;
6.评议小组投票表决情况。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四、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自行审批,应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批审核学位授予单位的统一布署同步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五、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具体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六、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授权学科评议组或其成员,对审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或复议。也可采取其它适当措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将撤销其学位授予权,或停止或撤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权。


关于转发《阳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办发[2000]55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阳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
各人民团体:
市财政局拟定的《阳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
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Ο年八月二十八日

阳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维修
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阳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
政性资金维修机动车辆的适用本办法。上述财政性资金是
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

第二章 维修厂家的确定及维修厂家的条件

第三条 维修厂家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按
照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维修厂家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五条 定点厂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具备从事汽车维修的主要设备及一
定数量的专业维修人员。
二、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修理业的有关规定,遵守职
业道德与行业规范。要严格财经纪律,杜绝送礼品、给回
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严格。
四、能提供“四优”服务,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
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第六条 维修厂家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工时及费用。配用零部
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二、维修过程中拆除的旧部件需经采购中心技术人员
鉴定后收回,设置台帐进行登记,财政部门将定期进行集
中处理。
三、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控
制在3%以内。要建立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第三章 维修车辆的申请与鉴定

第七条 凡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机动车辆,且属于大、
中修的在维修前必须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报市
财政局对口管理科室。属于小修的由车辆使用单位在定点
维修厂家内自行修理。车辆“小修”是指日常维护性保养
和非大总成件的更换。车辆“中修”是指大总成件的更换
或维修。如发动机总成、变速箱总成、差速器总成、前后
悬挂、车身整修烤漆等,且维修金额在3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单项的恢复性维修。有中修总成件两项以上需更
换或维修来恢复车辆技术状况的,且维修金额在10000元
以上的为“大修”。
第八条 对申请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的鉴定,由市政
府采购中心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并聘请专业人员
组成鉴定组执行。
第九条 鉴定组实施鉴定后,需填写《鉴定意见书》,
鉴定组三人以上成员必须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
第十条 《鉴定意见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移送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

第四章 维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在收到《鉴定意见
书》后,应填写《汽车维修审批表》,根据维修费数额及审
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项目及费用经审核批准后,市财
政局有关业务科室要给申请单位下达《维修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持《维修通知书》到定点维修厂
家进行修理。维修厂家必须按《维修通知书》确定的项目、
核准的费用和其他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如经鉴定属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必须经
维修鉴定组成员共同签署意见后,在《维修通知书》上注
明同意外出修理意见。
第十五条 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在故障地执行修
理返回后,修理费用超过1000元的也应补填《车辆维修保
养申请单》,报市财政局有关科室审核,经核实并加注批准
意见后,单位财务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完毕,厂家在《维修通知书》上
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事项、消耗材料及其他方面情况,
以便于监督。

第五章 验收与结算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完毕后,维修厂家应通知市政府
采购中心组织验收组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鉴定组的组成人员,原则上
不应承担验收任务。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验收完毕后,政府采购中心验收
组三人以上成员应填写《验收报告书》并集体签字。
第二十条 维修费用采取两种方式结算:使用正常汽
车经费的,维修厂家持《维修通知书》回执联、《验收报告
书》、修理发票等资料与申请单位结算;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的,维修厂家持上述资料定期与市财政部门直接结算。禁
止维修厂家与司机或非专职人员进行结算。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无故不到定点
厂家维修的,单位不得报销修理费用,财政不拨付维修资
金。
第二十二条 定点厂家如有违规行为,取消其“定点”
资格,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与验收人员如有与定点单位串通骗
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则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政府采
购中心在招标及组织鉴定、验收中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要发
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
强对司机的管理和教育,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保养,大力
压缩汽车费支出。严禁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专家、车辆维修鉴
定人员、验收人员对汽车维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监督委员会
对政府采购中心在汽车维修厂家的招标、组织鉴定以及验
收汽车维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维修办
法》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适应旅游购物出口与收汇的特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决定将旅游购物商品出口退出外汇核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旅游购物商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0139)列入“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单位以该贸易方式出口报关的,海关不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二、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旅游购物项下收(结)汇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旅游购物项下收(结)汇不得用于其他贸易方式的出口收汇核销。

四、对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以下简称“核报系统”)中尚存在旅游购物项下出口未核销的数据,不再需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可在核报系统中直接作不收汇核销处理。外汇局应定期清理删除核报系统中的旅游购物项下已收汇未核销数据。

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