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010-68205252)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324536.files/n13323791.doc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组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核定和管理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由部内相关司局、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及相关领域核心技术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承担实验室核定、管理、监督及申诉受理等日常工作,秘书处暂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第四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在建材、石化、有色金属、机械与汽车、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软件、通信、钢铁十个专业建立相关领域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并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具体承担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核定工作程序分为填报材料、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能力评定、审查批复和授牌发布等流程。
第六条 填报材料:
(一)申请机构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www.miit-lab.org.cn)(以下简称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按照要求在网上完成《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申请表》填写完毕并经确认保存后,由申请机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网上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所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单位隶属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提交到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受理:
(一)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对申请机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将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秘书处,同时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修改相关申请机构的申报状态;
(三)部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形式审查:
(一)秘书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综合汇总,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材料的格式以及与网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二)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和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九条 能力评定:
(一)秘书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制定评审计划;
(二)根据不同领域的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秘书处从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技术专家组,以集中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三)如确有必要,由秘书处组建技术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请机构的工作状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秘书处需于实地评审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机构,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通报,接受实地评审的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地考察期间不得安排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会议评审或实地评审结束后,由技术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报秘书处;
(六)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及评审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技术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评定意见并核定实验室名称。
(七)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批复: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报部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和意见反馈给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授牌发布:
(一)通过核定的实验室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对通过核定的实验室集中授予统一制作的“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铜牌。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综合性行业协会,由秘书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更新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软件和打印机型号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3]21号
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软件和打印机型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申报软件和打印机型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打印机型号
确定惠普LJ5100型激光打印机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机关填写、打印许可证的打印机。由发证机关自行购买。
二、数据库及打印软件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局委托北京多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据库和经营许可证书打印软件。各审批发证机关可从国家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和北京多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msdsonline.com.cn)下载使用。
该打印软件要求在可以运行windows98以上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上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软件
为便于经营单位制作电子版申报材料,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据库和审批发证,北京多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软件,需要的经营单位可直接与北京多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订购。联系人:卢业;电话:010-62138041、62138042。
二○○三年四月一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软件订购办法
一、经营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软件订购单》第一、二联(字迹工整、勿草书)后,与汇款凭证一并传真至北京多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润公司)。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及联系人、电话如下:
开户名:北京多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中轴路支行
银行帐号:060739012015015291;联系人:卢业
电 话:010-62138041、62138042、62195861
传 真:010-62139661
电子邮件:niumj@263.net或niumj@163.net
二、经营单位订购单和汇款凭证确认后,多润公司即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经营单位发送软件下载序列号。具备上因特网条件的经营企业凭软件下载序列号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或多润公司网站(网址:www.msdsonline.com.cn)上下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软件。不具备上因特网条件的经营单位,多润公司可以寄送。
三、注意事项
1.为保证审批数据的准确和唯一性,下载序列号被设定为网上下载唯一的凭证,不使用或使用过的下载序列号将不能在网上下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软件;
2.在www.msdsonline.com.cn上提供了详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软件下载说明、使用说明、过程演示、问题解答;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软件在可以运行Windows98以上计算机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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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软件订购单
第一联记帐凭证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邮 编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注:下载用户必填)
订购方式 网上下载( ) 邮局邮寄( ) 价 格(每套) 150.00元
订购数量 套 金 额(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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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软件订购单
第二联记帐凭证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邮 编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注:下载用户必填)
订购方式 网上下载( ) 邮局邮寄( ) 价 格(每套) 150.00元
订购数量 套 金 额(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
丹东市域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域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丹东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2日发布)
第—条 为了简化域外来丹投资项目的审批科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招
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域外来丹投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和外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合
资、合作项目除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关税、不需国家和省平衡资金
和原材料的,均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负责审批立项。
第三条 外商单独投资的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关税
或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由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按照
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归口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呈办文件抄送市招商办。
第四条 国内投资者来丹开办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环境污染和土建工程
建设施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上款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的情况抄送市招商办。
第五条 各县(市)、区利用外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利用国内资金总额在
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外税的,可由县
(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报市招商办备案;涉及减免进口设备关科或
按规定须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投资项目,由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
归口办理审批手续,井将呈办文件抄送市招商办。
第六条 除重大域外投资项目外,按规定由市、县(市)、区负责审批的域外投资项
目,可直接向当地招商管理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口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有关合同、章程的审批工作,由市外经
贸委负责办理。
第八条 重大域外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办公审定制度。市招商办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
项附审批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议,共同审定重大域外投资项目。联合办公会议审定的重
大域外投资项目,凡不需报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由市招商办履行审批手续“一章先行”、市规
划部门放线后即可开工建设,其他手续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登门办理。
一般域外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凭招商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实行“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工作制度。各部门在办理域外投资项目审批
手续时,要公开办事程序,凡涉及本部门内部有关科(处)室和下属单位管理职能的,必须实
行“一站式”审批,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一次办理完本部门的全部手续,能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的,不再进行项目评估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域外来丹投资项目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
要亲自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对域外来丹投资项目的“一条龙”服务。各级招商管理部门要
从投资项目立项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服务。
第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