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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

时间:2024-07-06 19:4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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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问题的请示》(开行发〔2002〕35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我行继续实行集中汇缴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字〔2002〕41号)。 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长沙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福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海口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杭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合肥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

国家开发银行兰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南昌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南京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贵阳分行

附件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1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2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2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2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2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2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3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
3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3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
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3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
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3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
1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省政府规章共269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5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

│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 明 │

│号│ │ │ │

├─┼───────────┼─────────┼────────────────┤

│1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1982年2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82年3月5日河南省│被1992年4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政文[1992]73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

│ │ │ │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3 │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1982年4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1984年3月20日河南 │被1989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 │

│4 │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 │布 │》明令废止。 │

├─┼───────────┼─────────┼────────────────┤

│5 │河南省发展食品工业若干│1985年2月26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 │政策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1985年3月14日河南 │被1993年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

│6 │人员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3]1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省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1985年4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3年国务院国发[1993]│

│7 │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人民政府发布 │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 │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 │理体制的决定》不相适应。 │

│ │管理体制的规定 │ │ │

├─┼───────────┼─────────┼────────────────┤

│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1985年7月24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 │

│8 │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相适应。 │

├─┼───────────┼─────────┼────────────────┤

│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1985年8月20日河南 │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9 │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

│ │ │发 │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1985年11月9日河南 │被1994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0│结案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8号发布的《河南省〈企业职工伤 │

│ │ │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 │ │ │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1985年12月23日河南│被1995年1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1│作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0号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

│ │ │ │工作办法》明令废止。 │

├─┼───────────┼─────────┼────────────────┤

│12│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1986年4月3日河南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1986年5月12日河南 │被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3│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57号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1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86年5月19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联合的补充意见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1986年11月20日河南│被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15│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 │则(试行) │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16│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 │

│ │ │ │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不相│

│ │ │ │适应。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17│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则(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 │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不相适应。│

├─┼───────────┼─────────┼────────────────┤

│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1987年2月26日河南 │主要内容被1994年6月23日省八届人 │

│18│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市场产品质量监督│1987年3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被1993年10月22日省八届人│

│19│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1987年6月30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20│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植物│

│ │ │ │检疫条例》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7年7月1日河南省│被1993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21│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

│ │ │ │令废止。 │

├─┼───────────┼─────────┼────────────────┤

│ │河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987年8月12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的《全国人│

│22│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不相适应。 │

├─┼───────────┼─────────┼────────────────┤

│2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7年12月17日河南│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2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1月24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25│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8年5月23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1988年8月30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 │

│26│护条例》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

│ │ │ │条例》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1989年3月27日河南 │被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7│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日│

│ │ │ │公布施行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

│ │ │ │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89年4月25日河南 │被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8│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 │

│ │ │发布 │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 │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1989年6月29日河南 │被1997年8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9│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政[1997]50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代替│

│ │ │ │。 │

├─┼───────────┼─────────┼────────────────┤

│ │河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条│1989年8月3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

│30│例》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1989年9月8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人事管理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布 │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 │

│31│ │ │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 │ │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 │

│ │ │ │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

│ │ │ │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医务人员个体开业│1989年9月20日河南 │被1997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32│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政[1997]44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发布 │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1989年9月27日河南 │被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 │

│33│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34│产保险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 │

│ │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 │布 │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 │

│35│ │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 │ │ │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不相适│

│ │ │ │应。 │

├─┼───────────┼─────────┼────────────────┤

│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1990年4月6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 │

│36│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节约能源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1990年5月29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37│区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 │ │发布 │ │

├─┼───────────┼─────────┼────────────────┤

│ │河南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1990年6月19日河南 │被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38│ │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通│

│ │ │发布 │信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1991年2月25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39│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61号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

│ │ │发布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0│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1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1│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2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 │

│ │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优惠暂│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 │行办法 │1]51号文件发布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

│42│ │ │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 │ │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

│ │ │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殖税、消费│

│ │ │ │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 │ │等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

│ │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1]52号文件发布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43│ │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 │

│ │ │ │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

│ │ │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不│

│ │ │ │相适应。 │

├─┼───────────┼─────────┼────────────────┤

│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1991年6月28日河南 │被2000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44│细则 │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58号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 │发布 │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1991年8月8日河南省│被1995年12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45│办法 │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81号文件发布 │劳动力市场条例》代替。 │

├─┼───────────┼─────────┼────────────────┤

│ │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991年9月8日河南省│被1997年1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河南│

│46│监督的暂行规定 │91号文件发布 │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7年1月6│

│ │ │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

│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 │ │代替。 │

├─┼───────────┼─────────┼────────────────┤

│ │河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1992年3月23日河南 │被2001年10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992]50号文件批复,│专利保护条例》代替。 │

│47│ │1992年4月20日省科 │ │

│ │ │委、省专利局豫科字│ │

│ │ │[1992]第99号文件发│ │

│ │ │布 │ │

├─┼───────────┼─────────┼────────────────┤

│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河南省│被1995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48│ │人民政府豫政文[199│第21号发布的《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

│ │ │2]97号文件批准发布│办法》代替。 │

├─┼───────────┼─────────┼────────────────┤

│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1992年5月18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49│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2]39号文件发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1992年7月2日河南省│被1998年7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50│产品商品处罚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查处生产│

│ │ │布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明令废止│

│ │ │ │。 │

├─┼───────────┼─────────┼────────────────┤

│ │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1993年1月3日河南省│被1996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51│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人民政府豫政[1993]│政[1996]19号文件发布的《河南省人│

│ │ │2号文件发布 │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

│ │ │ │规定》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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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去年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重大决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房地产权属管理和市场管理工作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是,在一些地方,群众反映房屋产权办证难的情况比较严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地方个别部门和单位缺乏
群众观念,没有很好地协调配合,而是过分强调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办事拖拉扯皮,管理不到位;对产权确认中的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不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如有的省,由于省直机关房改售房登记发证要求由省直房改办或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引起省、市之间的发证矛盾
,影响了省直机关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直至引发省人大质询案。
某市某区,由于只允许本区一家测绘单位进行房屋测绘工作,致使有6万多户因等待测绘而迟迟不能登记发证。上述情况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形象和办事效率,也使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贯彻得不到有力的保证。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
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针对近期内房改售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量比较集中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保证登记发证质量、保证产权人切身利益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贯彻落实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手续,加快发放房改售房产权证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房改售房办证难的问题。产权登记机关要设专门窗口,配备精干人员集中收件、办件,并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要通过采取一条龙服务、必要的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双休日对外办公以及应用计算机技术等措施,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要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对已竣工的新建房屋,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初始登记,逾期不来办理的,要给予通报。产权登记一经受理
;登记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权属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逾期不能完成登记手续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产权登记申请不能受理的,登记机关必须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
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权属登记等项手续的操作程序、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工作纪律等向社会公开,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从今年起,建设部将把办证、办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作为产权、市场管理工作达标和创全国标兵单位的重点审核内容;对虽已取得达标或创全国标兵单位称号,但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相应取消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为贯彻落实该法的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设部于1997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7号令)第八条、第三
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均不具备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资格,也不能强行要求接受委托发证。我部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建房〔1997〕62号)中曾特别强调

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承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一个市、县只能由一个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此,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由于地域范围广、房屋数量多,房屋权属实行一级登记有困难的大城市,可以实行二级管理,市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和代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工作。市房
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接受委托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按受委托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不力的,要取消其发证资格。
三、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管理工作。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比照房改售房,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在房屋所有公证作相应注记。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殁资〔1998〕1474号)的规定,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规范预登记程序,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对权属状况清晰、具备抵押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权属预登记手续,并注意做好与后续
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
四、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当事人负担。要严格依法收费,凡未依法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的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计投资〔1998〕1474号”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
记,要按宗收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以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时,当事人需要评估的,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宗收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可能降低个人购房各个环节的收费标
准,减轻购房人负担。
五、房改部门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要相互配合,严格把关。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在涉及房改政策的重要问题上保持协调性与一致性。有关房改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当事人出具批准文件等相关文书,保证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不清等问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土地、建设、房改等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本着尊重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对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而原产权有遗留
问题的,可以凭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原产权单位书面具结保证,按照房改售房进行登记发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相应注记。
七、抓紧研究房地产测绘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房地产测绘工作从属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当前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速度的重要因素。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研究测绘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实现政、企(事)分开,并首先在系统内引进竞
争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严格准入控制的前提下,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多家测绘机构进行竞争并对测绘结果负责。
八、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抓紧研究提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1999年5月4日